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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说理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学会文书裁判

刘 鎏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裁判文书的说理研究*

刘 鎏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重视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但是实践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进行的并不到位,出现了裁判文书说理空洞化、形式化、繁简不分、论证不清的特点。造成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到位的原因有很多,如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法官自身水平的局限性和法官的工作压力大等等。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树立重视实体和程序的司法理念、提升法官的理论修养、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等,从而更好的推动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原因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含义

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指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详尽的阐述,并且详细阐明作出该裁判的依据,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裁判文书的说理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公开,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为了贯彻裁判文书说理这一有效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便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和说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划①。

二、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因

(一)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

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这一机制不是自古就有了。按照学者划分,裁判依据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神明裁判阶段,口供裁判阶段和证据裁判阶段。②神明裁判指依据神明的指示进行案件审理,强调神明的重要性。显然在这一阶段,裁判完全依照神明的指示,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显得并不重要。我国虽然也出现过神明裁判,但是这一现象很快就消失了。我国古代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的口供,虽然也强调判定案件事实依据一些其他证据,但是口供才是判定案件事实的最重要因素。因而此阶段,当事人口供可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而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又不具有必要性。

随着我国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证据的裁判功能,强调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指的是认定案件事实依靠证据裁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在法条中明确规定证据裁判规则,却吸收了证据裁判的精神,强调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为了更好的推动证据裁判规则的贯彻,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维护其贯彻的配套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裁判文书进行有效的说理,对证据详细分析,抓住相互间的逻辑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有效的把控,才能更好的推动证据裁判规则的发展,达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行详细分析,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详细阐述,把控好两者间的逻辑联系,才能让当事人了解整个案件的认定过程,当事人才能对案件的裁判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好自己的权利。否则裁判文书说理混乱,裁判文书对关键问题避重就轻,使当事人不清楚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清楚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也会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很难对法院的审理进行监督。

(三)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就是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阐述过程,现阶段由于我国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有很多途径查阅到相关的裁判文书,例如我国设立的裁判文书网可以查阅各种裁判文书。如果裁判文书逻辑混乱、说理不清,不仅难以让人信服,难以定纷止争,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裁判文书说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说理空洞化、形式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裁判文书的写作,发布了统一的模板作为参照。但是照搬统一的模板容易造成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缺乏个性和特色,造成裁判文书说理空洞化、形式化。③

其次裁判文书写作过程,写作者有时会对该分析的关键问题一笔带过,不进行阐述,含糊其辞。或者有些写作者为了方便省事,也不注重对关键问题分析。如在写作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作回应,只是直接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不告知相关的理由。例如对有些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问题,裁判文书会出现“当事人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的字样,而没有分析为什么当事人诉求过高,只是简单决定是否采纳诉求,这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④

(二)裁判文书说理繁简不分,疑难复杂案件阐述问题不深刻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做到繁简分流。当然同样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也可以根据案件适用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相对简单化,但是复杂疑难案件的关键问题要注重说理。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只是在证据罗列上不同,其他内容形式一致的问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对证据简单的罗列,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对每项证据的内容阐明了一下。⑤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论证分析不清晰,证据简单罗列

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其实是证据分析的过程,但是实践上出现了证据简单罗列、逻辑不清晰、不分主次的现象,例如一些裁判文书会大量原文引用证人证言,有时也会出现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证据的审查不严密,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证据的联系也无法阐明清楚,让人无法确定作出裁判的依据是什么,因而裁判文书难以让人信服。

四、裁判文书说理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造成裁判说理简单化

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办理案件时候只重视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认为只要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就可以了。因而在这个司法理念的带动下,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往往被忽视,只重视了对案件结果的把控。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往往简单化、形式化。

(二)裁判文书的制作者自身水平不高、工作压力大

很多法官只重视对审理案件的技术提升,对于法律理论的学习不够重视、也忽略对自己逻辑思维和语言功底的磨练。致使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虽然保有好好说理的态度,但由于自身水平的局限性,法官写作裁判文书的时候很难将关键问题讲清楚、分析透彻,很难将文章的逻辑关系理顺。而且由于语言功底欠佳也使得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不精炼、不正式,出现很多口头化表述。

另外法官的工作压力大也是造成法官不愿裁判文书说理的一大原因。现阶段我国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非常多,对每个案件详细进行说理,无疑会加重法官的工作压力。而且现有的考核机制只重视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把控和法官处理的案件数量,而忽视对裁判文书的考核。裁判文书写的好与不好,是否有效说理并不被重视。裁判文书说理与不说理结果一个样,说与不说结果一个样,对裁判文书的说理缺乏动力与热情。⑥

(三)社会舆论的影响导致法官不敢说理

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公众对司法的监督越来越便捷。而且随着我国司法的不断进步,裁判文书上网成为常态化,例如裁判文书网可以查阅各种相关裁判文书。但是由于我国民众很多缺少法律知识,对司法也缺少宽容度,因此裁判文书往往成为造成舆论的宣泄口,有时也会出现恶意炒作的现象。法官为了避免出现不利情况,一般坚持“少说少错多说多错”的原则,造成裁判文书说理形式化,不敢说理的局面。

五、如何促进裁判文书的有效说理

(一)改变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首先我们应当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树立“实体程序都重要”的司法态度。加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学习,从思想上确保法官们认识到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

(二)加强法官的理论提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轻法官压力

法官应当重视自己的法学理论提高,加强对逻辑思维的锻炼和语言功底的磨练,而不是仅仅只提高自己的办案技能。法院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理论的培训,加强法官对裁判文书写作的学习,多方面途径提高法官的理论功底和写作技巧。法院也应当定期发布优秀的裁判文书,作为法官们学习的材料,让法官们从中吸取经验。

我们也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案件区别对待,依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特点选择不同的程序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应当区分开来,减轻法官的压力。

(三)建立有效的的监督渠道,避免舆论干预司法

我们应当加强对媒体舆论的监管,树立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媒体,防止出现恶意炒作、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并且加大对企图利用恶意炒作、煽动民情来干预司法公正的不法分子的惩罚力度。

除此之外,我们应当建立其它有效的监督渠道,保证民众在发现不合理的裁判文书时候,有有效的监督和解决途径,能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综上,只有加强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权利,并且有效的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 注 释 ]

①雷小政.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与出路:以死刑案件为分析样本[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06):85-89.

②陈光中.证据裁判原则若干问题之探讨[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06):16-21.

③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J].法律适用,2009(03):48-52.

④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J].法律适用,2009(03):48-52.

⑤方芳.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缺位之困境与突破——以基层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A].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C].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2015.13.

⑥方芳.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缺位之困境与突破——以基层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A].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C].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2015.13.

[1]王明辉.裁判文书说理评价标准之建构[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6(02).

[2]雷小政.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与出路:以死刑案件为分析样本[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06).

[3]庄绪龙.裁判文书“说理难”的现实语境与制度理性[J].法律适用,2015(11).

[4]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J].法律适用,2009(03).

[5]方芳.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缺位之困境与突破——以基层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A].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C].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2015.

[6]陈光中.证据裁判原则若干问题之探讨[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06).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项目。

D

A

2095-4379-(2017)17-0078-02

刘鎏(1990-),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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