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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视角下的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庭法学案例

王 媛 韦 瑞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学生视角下的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王 媛 韦 瑞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为法学实践教学人才设置了更高的标准——应用型人才,各大高校因此愈发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虽然各法学院设置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系列法学实践课程,但在教学过程中尚存在学生参与度不高、教学资源缺乏、课程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本文从学生角度出发,分析学生对实践教学模式的期望及如何实现,进而对法学实践具体教学方式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法学;实践教学;学生视角

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并不乐观,社会中存在单位招不到法学生,法学生找不到好单位的矛盾现象。究其原因,是法学教育与就业市场脱轨造成的。法学教育中片面重视理论教学以及司法考试的重压限制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发展,而实践应用能力正是单位招收人才的重要指标,因此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完善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极为关键。

本文从学生视角出发,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多种途径了解学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看法,从而探索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路径。学生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法学实践教育的成果验收者,从学生的需求出发所形成的法学实践教学更易于为学生所接受。

一、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一)现有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及评价

法学实践教学并不是简单的从司法活动中学习,其包括课内与课外两个部分,下面笔者主要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四类各大院校通用的教学方式进行介绍。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引入中国后表现为,教师借助来引出法律理论或者在法学理论讲解完毕后用于检验法学理论的学习程度,少数课堂存在类似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的头脑风暴课程。虽然在案例分析过程中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但具体实践效果有限、学生的参与度不高。据调查数据显示,94%的学生希望获得案例分析能力,但在所有实践教学方式中,现有案例教学方式是学生认为对个人帮助最少的。

2.模拟法庭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说,模拟法庭正是把这些抽象法律条文和法庭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于学生而言是一次真实的磨练,有利于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分析和表达能力,使他们走出校园后能更快的适应工作。[1]模拟法庭锻炼了学生,但能从中获益的学生有限、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例如每个角色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导致只有少数学生能从中有所收获;模拟法庭整个审判过程因事先写好剧本并经过多次排练易流于形式。

3.法律诊所

自2000年以来,这种在美国得到广泛普及的教学模式开始运用到中国法学教育中,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2]法律诊所式教育是通过设立类似律师事务所性质的法律诊所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代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3]尽管如此,但其运行需要大量的案例资源及成本,因而限制了高校法律诊所的发展。

4.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主要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到律所、法院等具体单位参与锻炼、增长见识的一种教学方式,可以分为暑期见习和毕业实习两类。学生通过实习了解法律实务,在能力范围内处理事务,但现有的实习往往由学生自己找单位且实习时间较短。而且实习的时间往往与考研、考公务员、求职等事项冲突,学生因此在实习上敷衍了事,难以获得真正的收获。不仅如此,实习前学生对机构具体设置及工作规范并不了解易走马观花。

(二)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法学实践教学类型虽然在理论上能够锻炼法学生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等优点,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1.学生参与度不高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学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参与度并不高,有的学生甚至将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为“少数人的狂欢”、“给老师看的形式课”。一方面,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属于精英化教育,在课程设置上本就有人数限制再加上教学资源有限,无法大范围普及。另一方面,学生没有真正将自己的思维融入到课程中。以模拟法庭为例,如果学生要做的只是熟悉台词,那么难免因无意义而拒绝参与。此外,实践教学大量简单重复也是使学生失去兴趣而不愿意参与的原因之一。

2.教学资源缺乏

充足的教学资源是法学实践课程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但就目前而言,存在师资力量有限,实践教学基地匮乏等问题。在师资力量上,法学实践教育追求的是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教师是其中的引导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需设置较高层次的任职条件,再加上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获得的成绩未能在职称评定、荣誉奖励等荣誉中得到认可,教师因此不愿意承担这份工作。在实践教学基地上,受经费、制度等限制,没有达到基本配备标准。

3.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不合理

具体来说,实践教学课程存在教与学脱轨、没有指导性的教学纲要等问题。在现有的实践教学中,任课老师往往各自为政,都有自己的认识与见解,但相互独立的教学形式给学习带来隐患。比如民法老师安排下周进行模拟法庭,主要关注了法庭的流程以及基础思维的运用,民诉老师下下周也做类似安排,那么学生对后者就会失去兴趣。而且,任课老师之间独立的安排不能达到宏观指导实践的目的,实践教学无法形成体系,学生在实践课程中不断重复已知的东西,不符合教育知识螺旋上升的吸收方式。

二、对学生理想的实践教学模式的探析

学生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主体,对于法学实践教学有充分的发言权。

(一)法学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期望

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前,学生有着许多的期许,尽管目的不同,但总的来说他们都希望能实现由学生像职业人的转变,因此对于法学实践教学有着极高的期待。在对学生进行的调查问卷汇总中,85%的学生希望能够在实践中提高科研能力,74%的学生希望法律思维得到锻炼,60%的学生希望提高自己的文书写作能力和辩论技巧,此外还有30%的学生希望提高自己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综合素养和适应国际化及涉外服务所需的“双语”能力。但问及现有法学实践教学带来的收获,只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认为自己得到了希望提高的能力。由此可见,现实中只有部分学生达到期待值,法学实践教学还有待完善。

通过对学生采访内容的整合,笔者认为,理想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当是这样的:以一二三年级为划分标准,呈现出由易到难的发展趋势。首先,一年级学生的学习重点在于了解法学实践,在观察过程中保持思考,尝试用浅薄的法律知识判断。其次,二年级学生理论知识正不断充实,应当按内容由易到难的程序逐步深入实践,同时教师也要注意不同课程之间的平衡,避免过多的重复使学生产生厌烦心理。最后,三年级的同学在毕业前选择特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自己的实践结业课程。同时,与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密切联系的学生评价体系也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了解时的简单观后感,有一定法学基础后加入的文书写作能力、逻辑思维等的评定,到最后涵盖所有建议具备的实践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可以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整体系统,尽管穿插在不同的学科中,但整体计入同一课程范围,以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学校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设定专门的老师负责管理,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参与一定次数的实践活动且做好记录。学生每次参与实践课程都需要写汇报,同时具体的实践指导教师也需要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价。负责管理的老师对学生实践教学的进度与质量进行把控。这样的设计能够提高师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相对来说能够体现每位学生的独特性在课程中因材施教。

(二)法学实践教学中如何契合学生需求

从学生自身看,第一,应当打牢理论基础。法学实践教学固然重要,与法学理论学习仍处于并列地位,片面追求实践只会使其流于形式,失去它原有的价值。第二,放下对法学实践教学过高的期待。相比理论知识的枯燥,相对较为精彩的法学实践教学更受学生青睐,但其也只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能赋予学生的只是普世教育,并不是就法律职业提出针对性建议。第三,主动提出对于实践教学的看法。笔者在本次调查过程中常常听到“这不是我想要的实践教学”这样的说法,但少有人真正对老师提出他想要的是什么样的。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学生的主动大胆,对实践教学提出合理建议亦是对学习的负责。

从教师角度看,首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引导者,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专业能力和法学事务处理能力影响着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成效。其次,形成法学教学实践团体。要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化,需要所有老师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老师中可以设立代表专门负责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由代表将老师聚集在一起,共同设计课程安排,分享实践教学经验,对实践教学的模式进行协调,从而保障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最后,教师应时时关注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看法。其可以通过课前沟通,课上观察,课后采访等方式对学生的掌握与认可情况进行了解。

从学校方面看,首先,保障法学实践教学老师的合理权利。学校应当调整法学老师考评的方式,将法学实践教学的劳动成果也纳入教师考评的范围。比如结合老师这个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设计是否合理,学生对此如何评价,相关材料是否完备来设定评选标准。此外,学校可以通过聘请校外老师来保证本校实践教学的质量。例如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校内做专题讲座,或者聘请他们在法学实践过程中担任客座导师,从实践的角度指导学生对法律事务的认识。其次,保证教学环境。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错误的将法学学习鉴定为法条与理论知识的学习,但其实法学教育同样需要实验环境。作为优秀的法学传播者,学校可以通过向政府、社会筹集资金,与律所合作等方式完善法学环境的建设。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思考

在上一个部分,笔者已经从学生角度就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体系以及所需的保障体系提出系统的设想,下面将对法学实践教学具体教学方式的完善提出几点想法。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启发式教育,帮助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问题。尽管老师在理论授课过程中旁征博引,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但我们更缺失的,是思维的锻炼。法律思维是一个长期训练的结果,因而需要借助案例教学不断培养。

做好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择。一个负有讨论意义的案例才能真正带动学生的思维。这样的案例往往需要在真实的案例上进行艺术加工,去掉现实社会中相对复杂的案件背景使之适应学生的知识水平,增加案件中的法律焦点保证法律知识的合理运用。

在案例教学的流程上,教师在课前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教学资料,鼓励学生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多种方式搜集依据充实自己的观点。课堂上每组学生有3-5分组的自由表述时间,其余学生可以对其表达的观点提出质疑,由该组的学生负责回答。老师在过程中负责引导学生围绕材料主题进行探讨,在学生偏离题目或者观点中出现明显知识性错误时给予指正。课程结尾,老师就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概况梳理,补充个别观点拓展学生的思维。

(二)模拟法庭

就目前而言,模拟法庭已经具备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流程,从最初选择案例后的角色划分到最后的庭审全程,整个流程既有现实社会中真实模拟法庭为模板,也有老师数十年的教学经验积累,因而笔者认为,需要更多被关注的是细节部分。

首先,准备阶段教师可以为原告方和被告方提供符合其身份特征的证据资料,然后由分别担任原被告的学生自行从中提取案件梗概,进而向法院提交诉状、答辩状等材料。担任法官的学生从提交的材料中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案件审理前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质证。

其次,了解法庭角色,了解审判中的各种文书这些初级要求,完全可以交给学生自己通过网络调查解答,模拟法庭的核心应当是法律思维的培养。对于扮演的不同角色应当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法官比法警要承担的工作量大,故只需保证参与一次模拟法庭。此外,诉讼法的学习往往在实体法之后,因此此时的模拟法庭可以对实体程序整个流程提出评价,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指导老师不同,可以同时邀请两位教师作为评委进行点评。在模拟法庭的评委上还可以邀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对模拟法庭的进展状况进行评价。

(三)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包括校内模拟诊所和校外真实诊所,学生通过接触真实的案卷或者在模拟律师活动来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学生在参与真实诊所前需要在校内模拟诊所中进行培训,通过完成一定课时的课程,如模拟接待当事人、头脑风暴等,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以及对后期实践内容的了解后,方能进入校外真实诊所环节。校外真实诊所环节与法律援助等校外实践一样,并没有固定的形式,最重要的实践基地和充足资金的支持。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的经验,注重发挥本校的优势专业,比如公安类院校在刑事侦查等方面极具权威,那么就可以设置关于刑事方面的高精尖模拟法庭。同时,在法律诊所体验过程中可以注重对周边社区的服务,充分利用地理优势。此外,为督促学生积极参与校外实践,必须设立出勤记录登记以及每周撰写工作日记。这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外实践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参与校外实践的人数有限,其余学生可以通过该学生的工作日记了解实践活动。

(四)专业实习

首先,需要对专业实习进行明确的定位,知悉实习的目的,具体分为暑期见习和毕业实习。暑期见习作为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补充,可以让学生对真实的法律社会有所了解。此时的见习以长见识,多体验为主。毕业实习一般是法学教育的尾声,可以将其视为法学实践教学的结业评价,是对四年大学学习的检验。

其次,实习前学校应就实习活动开展相应的指导。学校应当让学生对实习单位的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工作流程等内容有一个相对细致的了解,尽管不同的单位可能在工作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大范围的框架可以由学校进行指导。同时,学校对实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应当进行提前指导。实习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个环节,学校对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当在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的为学生提供支持。此外,在实习过程中学校要做好监督工作,可以采取实地走访、抽查交流、实习日志等方式确保实习工作的有效性,当然,最关键的是学生自己树立正确的实习观,积极参与实习活动。

四、结语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锻炼法学生实践技能。本文在法学实践教学现有模式以及不足上,从学生的角度考量,提出体系建设思路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就具体方式提出完善建议。相信未来的法学实践教学会更加完善,更加契合学生的需求。

[1]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D].山东师范大学,2008.4.

[2]史卫民.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J].成都大学学报,2008(7):48.

[3]刑绡红.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为视角[M].黑龙江: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7.

*2016年度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科学研究项目“学生视角下的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项目编号:zd201606)。

G642;D

A

2095-4379-(2017)17-0071-03

王媛(1995-),女,汉族,浙江台州人,江苏警官学院;韦瑞(1995-),男,汉族,四川攀枝花人,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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