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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的分析

2017-01-27朱林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2期

朱 林

(100080 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 北京)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的分析

朱 林

(100080 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笔者作为多年从事于商标代理行业的商标代理人和商标律师,谈一下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务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一、含有“中国”的商标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 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分析:对于含有“中国”的商标能否注册,商评委和法院原来有不同的观点。商评委认为不能注册,因为国家名称的滥用有损国家尊严,法院则认为商标整体上与“中国”不同的可以注册。后来在“中国劲酒”案件中,商评委向最高院提出了再审,最高院实际上支持了商评委的观点。这次司法解释把这条明确规定下来,法院在以后的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该条规定了。

二、“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能否认定为代理关系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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