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重构
2017-01-27吴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2期
吴 娅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重构
吴 娅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具有保障、救助以及补偿功能。现阶段,我国虽初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重大瑕疵,因此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迫在眉睫。一方面,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制度;另一方面,应提高救助基金救助的力度,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重构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自施行以来,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效力层次过低,各省市以及区县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域纷纷制定实施办法和意见,各地关于救助基金的实践做法也迥然不同。救助基金实施效果不佳,启动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复杂,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严苛,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和金额有限,诸多因素导致救助救济制度实践的低效。因此,对救助基金制度进行重构,弥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尤为重要。
一、重构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济体制之一,其与侵权责任制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一体化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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