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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进

2017-01-27王素林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代表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

王素林

(300222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论我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进

王素林

(300222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在惩罚垄断者和救济受害者方面凸显着愈来愈瞩目的成就,逐步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我国目前而言未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难以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救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本文旨在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运用,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反垄断;美国集团;诉讼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关于经营者承担违反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规定成为私人寻求民事救济的依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例数量极为有限。这是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因而总体损害巨大,但是每一个个体受害者的力量相对薄弱,单独起诉缺乏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对激励与推动起诉,保护单个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十分必要。众所周知,美国是最早发展集体诉讼制度的国家,其相关制度的构建也较为完备,学习和借鉴美国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对我国构建相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反垄断集体诉讼(Class Actions)

1.美国集体诉讼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集体诉讼发源于英国衡平法院“息诉状”(bill of pence)的诉讼程序①,美国在英国衡平法的基础上,将集体诉讼规则纳入衡平法规则中。美国现行的集体诉讼规则主要是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以及之后两次修订内容。集体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概念是指由一个对作为诉讼标的的诉讼请求有请求权的人,代表其自己以及许多其他受害人提起的诉讼。②一些国家同时允许或者只允许一些经过认证的团体担任代表人提起诉讼。广义的概念范围较大,包括美国集团诉讼模式,也包括我们所说的代表人诉讼。而狭义的集体诉讼则是特指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鉴于本文主要参照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本文采用狭义概念。

美国集团诉讼的提起必须要经过“确认”程序得到法院确认后,才可以进行,确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①集体成员人数众多以至于所有成员的合并是不可行的;②集体成员存在一些共同的法律或者事实问题;③集体代表的请求或者抗辩是集体典型的请求或者抗辩;④集体代表能公正和充分地保护集体的利益。③

2.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运用

美国在反托拉斯案件私人执行中,集体诉讼规则得到直接适用。20世纪60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3条修订后,更是促进了私人反托拉斯诉讼的大量增加,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反垄断执行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未能确定消费者的持续、广泛和有害的反垄断违法行为,集体诉讼是最公平且有效的执行反垄断法的措施。有时集体诉讼是使消费者获悉他们的权利的唯一途径,更不用说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寻求救济的途径。”④

通常情况下,反垄断集体诉讼由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律师往往出于集体诉讼高额的回报,也会积极寻找集体诉讼的案件,选择其中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对案件的“集体”进行界定且说明其原告身份的代表性,同时说明该案件采用集体诉讼方式的合理性。被告在应对原告的指控时,可以当事人不适格等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被告的抗辩理由如果不成立,受案法院便进入对原告提起的“集体诉讼的授权”的审查阶段。如果法院不支持“集体诉讼的授权”,那么原告的诉讼便只能依普通程序进行,不能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法院支持“集体诉讼的授权”,集体诉讼程序则得以启动,原告律师应对集体成员进行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反垄断诉讼采用了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由于许多反垄断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从事非法行为的利益可能是巨大的。强制性三倍损害赔偿为私人当事人执行反垄断法提供了较大动机;另外三倍损害赔偿给违法者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这种灾难性的影响将极大降低潜在违法者从事违法活动的动机。因而,三倍损害赔偿与集体诉讼相得益彰,在促进私人主体参与反垄断的诉讼和威慑反垄断违法者会起到一定的有利影响。

二、有关构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建议

1.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该制度在鼓励受害者集体提起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在诉讼代表人主体资格上,未脱离共同诉讼的理论基础,要求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同或是同种类的诉讼请求,与美国规定的“面临相同的法律问题或是事实问题”的标准严苛许多。严格限制当事人的范围,未能真正体现集体诉讼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第二,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代表人的处分权进行了许多限制,一般其仅能处分程序性权利,而对于实体问题则不能代表其他当事人做出处分,这样的制度构建意味除代表人之外的事人仍需投放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诉讼案件上,这与集体诉讼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背道而驰。与此同时,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并未对耗费大量精力参与诉讼的代表采取任何激励措施,这不利于调动当事人担任诉讼代表人的积极性。

2.我国发展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虽然美国的集团诉讼在赔偿受害者与威慑违法者这两大功能上具有明显的成效,但它无法避免一系列技术上的障碍,例如代表人的产生、诉讼费用、举证责任问题等,正如学者所言:由于集体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它所面对的是从起诉、受理到诉讼终结一系列诉讼机制的再造。⑤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发展集体诉讼制度应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阶段逐步完善这一制度。

从短期而言,应通过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满足反垄断群体诉讼的需要,具体而言,例如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有关反垄断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扩大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赋予代表人处理某些实体问题的权利;加强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使律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更加主动地介入诉讼过程。律师不仅可以被动代理投诉讼,还可以通过刊登广告的方式征集诉讼的委托人,以帮助那些因程序繁琐而不愿出面的小额损失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有关风险代理收费以及三倍赔偿制度的规定。

从长期来看,我国应当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这是反垄断法全面执行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相关法律规定。由于集体诉讼规则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能通过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的办法加以调整,只能由立法者在法律中确立相关规则。

(2)完善程序正当化机制,如原告的退出权、充分代表权和通知制度等。例如在集团诉讼的代表人产生问题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参加或退出集体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确定、变更、撤销代表人的根据,法院不可干涉。此外,程序正当化机制还涉及到通知集团成员的问题。我国代表人诉讼的通知采用法院公告的形式,这一形式可能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获知诉讼信息而错过诉讼,建议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或是邮寄的方式,能够确保集团成员知悉诉讼情况。

(3)进行诉讼费用改革。可以借鉴美国建立风险代理制度,由律师事先垫付有关的诉讼费用,也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若胜诉则由败诉方缴纳,但本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应保证律师在胜诉后可以从赔偿金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4)赔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赔偿制度作为激励受害人与律师积极提起诉讼,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引入该制度可以和集体诉讼制度相得益彰。赔偿范围的问题上我国具有以下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①实际损害赔偿;②双倍损害赔偿;③绝对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④酌定三倍损害赔偿。无论采用何种赔偿方式,只要能够充分补偿受害者并威慑违法者,便是成功的赔偿制度,具体方案的采用还需进行细致的考量与分析。

注释:

①Z. Chafee, Some Problems in Equity, 200-201 (1950); Developments in the Law-Multiparty Litigation in the Federal Courts, 71 Harv.L.Rev. 874 (1958).

②戴寅,兰磊.《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第349页。

③《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23条(a)项。

④ Quoting Coleman v. Cannon Oil Co.141 F.R.D. 516, 520 (M.D. Ala, 1992), quoting fromStephan Calkins, AnEnforcement Official’s Reflections on Antitrust Class Actions, Arizona Law Review, 1997 Volume 39, at 413.

⑤李庆民,董明慧.《试论集体诉讼》,载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 3 期(总第 64 期),第 67 页。

[1]戴宾,兰磊.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2010

[2]谈晓颖.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J].理论月刊,2007( 6)

[3]王开定.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严炎.群体诉讼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7.

王素林(1992~),女,汉族,内蒙古,硕士研究生,就读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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