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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之关系辨析

2017-01-27牛雨来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最高院夫妻关系婚姻法

牛雨来

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江苏 徐州 22100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之关系辨析

牛雨来

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江苏 徐州 22100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的回答是明确的,但社会公众对此规定却存在不同的解读,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决也是不一致的。正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和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的关系,既对保护交易安全有利,又能保护夫妻中各方合法的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决的统一性,有利于疏导社会公众因对法律法规误读所带来的负面情绪。

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关系辨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第三人针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越来越多。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最高院的一些答复、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所做的规定是明确的,但社会公众对该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解读,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裁决也是不一致的,我们有必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做一准确辨析。

一、社会公众及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问题,社会及公众,包括司法实践中对此法律规定存在不同解读。有社会公众甚至专家学者主张修改该规定或暂停适用,甚至还有部分人建议废止该规定,其理由是:该法律规定和婚姻法的理发精神精神相违背,只是强调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没有充分考虑到配偶另一方的权益。

他们认为,因该法律条文的规定,致使不知情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得因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被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未举债且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因此承担该债务。还有的是,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坑害夫妻另一方,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一些判例,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简单将夫妻一方所涉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第24条,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法学理论争议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学理论界对此有三种观点: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持该种观点的主要是基于交易安全角度。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持该种观点的主要基于保护夫妻中另一方的权益。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持该种观点的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定要有除外情况。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是我国制定司法解释有其特殊的背景,二是司法解释的条文本意、适用的程序必须得到正确解读。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对外借债的情形是十分复杂的,这里面既有其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对外借债从而侵害了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大量存在;也有夫妻双方假借离婚的手段,把财产全部分配给其中一方,把债务留给自己,以达到离婚逃债的非法目的这种情形的大量存在。第一种情形侵害的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情形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种情形都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防范的。

在2003年最高院组织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时候,在社会上,特别是东部发达城市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上述的第二种现象,而且这种现状比较突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逐渐向西部及内陆城市蔓延。为此,在经过长时间激烈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文字表述,基本遏制了这种现象的蔓延之势。

最近几年,出现了另外一种现象: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债务的手段,将虚构的债务加给另一方,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其诉讼判决的依据均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此,社会公众对该条款的异议尤其强烈。最高院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声,组织专人进行调研探讨。

实际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婚姻法第41条是针对夫妻在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是解决夫妻内部的法律关系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规定第三人针对夫妻提起的债务纠纷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是解决夫妻外部的法律关系的,这主要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要选择适用婚姻法第41条或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解决。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综述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婚姻法》第17条中的规定;

3.《婚姻法》第19条中的规定;

4.《婚姻法》第41条中的规定;

5.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中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对第24条新增两款:虚假债务、违法犯罪形成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7.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

8.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二)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均规定为:认定“是”为原则,认定“不是”为例外。

2.对《婚姻法》第41条的理解

该规定不缜密,仅确立了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原则,也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必须是该债务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3.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理解

该条款主要是列举了哪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的家庭共同生活中所欠的债务、因抚养义务所欠债务、因赡养义务所欠债务、因适度的社会活动所欠债务、因共同生活生产所欠债务、事先约定的共同债务等情形。

4.对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该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较大,其基本的思路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均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该债务已经双方明确约定为夫妻中一方的债务;二是,夫妻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

2017年新增两款除外的情形:虚假债务、违法犯罪形成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规定应当结合一个前提,即,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这其中包含了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夫妻合意举债,则不论另一方是否从中受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另一方从中受益了,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对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的理解。

深入分析最高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可发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最高法院既有坚持,又有突破。

(1)“内外有别”的原则仍然适用。在夫妻之间的离婚案件中,由夫妻中举债的一方负证明责任,需举证证明其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能或证明不了,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第三人以夫妻为被告提起的债务纠纷诉讼中,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一方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增加了除外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中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一是,该债务已经双方明确约定为夫妻中一方的债务;二是,夫妻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在该答复中增加了一种除外情形,即,未举债的一方如果能举证证明举债的一方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除外情形将举债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对外债

务承担上的一种抗辩理由是最大的亮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在夫妻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及在第三人以夫妻为被告提起的债务纠纷诉讼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不同,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绝不必然在第三人以夫妻为被告提起的债务纠纷诉讼中享有既判力,反之亦然。

四、一方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之关系辨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面分别加以认定。

(一)在不涉及他人的夫妻离婚案件中

在夫妻之间的离婚案件中,由夫妻中举债的一方负证明责任,需举证证明其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能或证明不了,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的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在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案件中

在司法实践中要把握的原则是,既要维护交易安全,又要不损害夫妻中任何一方的权益,在第三人以夫妻为被告提起的债务纠纷诉讼中,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一方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外的情况有四种:

1.该债务已经双方明确约定为夫妻中一方的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的虚构债务;

4.一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1]张小军.浅析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J].理论界,2004(2):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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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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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7-0124-02

牛雨来(1969-),男,汉族,江苏徐州人,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民商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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