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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银行卡消费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2017-01-27魏竞超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银行卡维权权益

魏竞超

信阳农林学院财经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探析银行卡消费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魏竞超

信阳农林学院财经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发展蓬勃。同时,银行卡盗刷、诈骗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银行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解决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将对我国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借鉴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总结经验并对银行卡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随着银行卡产业领域的不断普及,银行卡消费也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银行卡盗刷、诈骗等问题也不断暴露,银行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的损害。但由于我国关于银行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仍存在较大的缺陷,导致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在一些银行卡业务的问题中无法得到保护,同时也限制了银行卡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关于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该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在我国,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都有各自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而银行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法》及部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综上所述,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性立法到特别性立法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导致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解决无法可依,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虽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赋予了银行卡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利,也对发卡银行应当承担告知等义务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权威性不强,法律位阶较低,在诉讼中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只能作参考适用,使得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银行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不合理收费现象普遍

在我国,银行向银行卡消费者收取工本费、年费、账户管理费和交易信息通知费等不合理费用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了,也成为银行卡消费者投诉的焦点。2014年,国家发改委联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对免收客户账户变动信息费、账户管理费、年费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至今,大多银行仍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侵害了银行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遭到损失。

(三)银行卡的安全现状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克隆卡、保密信息泄露等问题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至今,部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ATM机等经营场所的设备技术仍存在较大的缺陷,安全管理和防范不到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不法分子通过在ATM机附近安装摄像器或将盗码器安装在ATM机的按键上,盗取银行卡消费者卡号和密码,或是使用写卡器和自制的磁条读写装置读取持卡人银行卡的信息以克隆,得逞后不法分子迅速将持卡人的资金转走,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持卡人的经济利益。

二、美国银行卡消费权益保护借鉴

(一)立法

自银行卡业务发展以来,美国在银行卡方面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覆盖了银行卡业务的所有环节,大大地促进了为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规模化发展,也为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地保障。1968年,美国颁布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过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且发卡人应对信用卡的使用人是否经过授权应采取识别措施。《诚信贷款法》进一步地规定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包括被盗、被伪造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更是统一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推向一个历史新高度。

(二)监管制度

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职能是分散于八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当时,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注重的是被监管的银行的安全和稳健发展。2011年7月21日,为了解决监管目标的冲突以及将分散的消费者保护的职能集中起来,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组建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主要负责促进公平和透明的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消费金融产品的服务。

三、我国在银行卡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

1.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至今,我国尚未为银行卡、信用卡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业务进行监管和保护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立法层次较低且权威性不高,在诉讼中只能参照适用,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该办法和银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对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款极少。《商业银行法》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列起来,没有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银行卡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

(二)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机构分工不明确

在我国,银行卡乱收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一方面原因是监管机构对银行卡业务监管不到位。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管理部门,各自都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但两者在银行卡业务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尚未得到明确,在管理职责上的规定也比较笼统且缺乏明确的分工。

(三)维权机制不完善,维权渠道不通畅

1.维权机构专业性不强。我国现有立法对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难以进行操作。同时,在实践中大多银行卡消费者遭受权益侵害时不知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以弥补损失。即使消费者通过协商和解、向金融机构、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是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救济,效果也不佳。

2.维权机制不健全,现有渠道维权效率低。虽然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设立投诉电话和受理渠道作出了规定,但对于银行卡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在银行卡消费纠纷中的职权权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加强我国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律,提高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对银行卡的立法还停留在行政规章的层面上,与发达国家的专门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立法的缺陷,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屡遭侵犯。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形成规范银行卡行为的专门法律,立法部门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出台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立法部门还应对我国当前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或《银行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备的银行卡法律体系,为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还应在《银行卡条例》中明确界定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商户与持卡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持卡人享有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等权利以及银行应依法履行的处理投诉、风险披露等义务。

(二)尽快加强维权机构的专业性,建立高效的维权机制

第一,从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主体的地位,明确分工,避免出现职权交叉的现象。

第二,加强各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处理纠纷的专业性此外,不断健全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处理机制,培养处理银行卡消费纠纷的专业性人才,有助于更好地处理银行卡消费纠纷。

(三)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银行卡消费者金融知识的缺失、安全用卡意识薄弱等是导致银行卡风险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银行卡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是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做法,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或金融机构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课堂”的相关活动,走进社区、乡镇或校园普及金融知识,或者借助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一些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讯息等方式,增强消费者对银行卡业务和风险的识别了解,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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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D923.8;F832.2

:A

:2095-4379-(2017)27-0056-02

魏竞超(1987-),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法律硕士,信阳农林学院财经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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