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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商法律规制探析

2017-01-27苏曹越洋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微商规制交易

苏曹越洋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关于微商法律规制探析

苏曹越洋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微商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移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解决就业、方便生活、拉动经济诸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鉴于法律规制、监管滞后性,表现在微商主体经营不规范、消费者权益保障乏力等问题日显突出。针对现状,笔者力求结合我国实际,从完善现有微商监管法律规制出发,予以分析并提出建议。

微商发展;微信支付;微商监管法律规制;微商监管建议

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中国互联网行业整体向规范化、价值化发展,同时,移动互联网推动消费模式共享化、设备智能化和场景多元化。”[1]随着网民数量不断增加,淘宝网购等传统电商方兴未艾。然而,近年来,尤其是微信平台的出现,微营销、微商风起云涌的兴起,似乎全民微商、微商时代即将来临。《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版的修订、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制仍滞后于微商的发展步伐。基于此现状,特别是微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努力从实际出发,联系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规制、监管从商行为出发,提出合理化建议,期望规范、引导微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一、微商发展的现实意义

微商是基于微信生态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B2C环节、C2C环节。[2]主要包括三个参与主体:供货商(品牌厂商)、分销商(品牌厂商的线下渠道)和微客(粉丝和消费者)。截止2016年12月,网民最经常使用的APP中,微信以79.6%的绝对优势位列第一,而微信朋友圈的使用率更是高达85.8%。[3]微信的普及与极高的使用率为微商的产生奠定基础并推动了微商的进一步发展。

微信在2015年直接带动信息消费1381亿元,同比增长45%,相当于2015年中国信息消费总规模的4.31%。微信拓展就业机会与工作岗位,带动社会就业达1747万人,同比增长73.5%,其中直接就业439万人,间接就业1308万人。而微信促进就业岗位与经济增长最直接鲜明的手段即为微商的兴起。[4]

微商这一新型交易模式,对企业而言,是去中心化的电商形态。淘宝等大多数传统零售企业因难以解决在淘宝沉淀用户、作为直接第三方平台成本较高、商家与用户沟通局限,不利于市场开拓等问题,致使淘宝等传统电商发展空间受限。微商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该问题。微商以社交人情为基础,通过朋友圈或直接聊天发布产品信息,将用户直接与商家产生联系,快速形成了属于微商独有的客户群;由于能够与消费者直接沟通,使得微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用户个性化需求,从而保证了微商和用户的长期合作和共赢状态;微商交易方式灵活,下单准确,微商与生活已经密不可分。

《2016-2020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间微商创业者将超过3000万,其创造的产值将高达5000亿,而在未来的2017年,微商将保持70%的增长速度,意味着2017年,有8600亿的市场等待微商去创造。[5]

2016年12月24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和发展改革委三部门印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期间,电子商务不仅在经济领域、还将在社会发展领域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规划》确立了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40万亿元、网络零售总额达到10万亿元左右、相关从业者超过5000万人三个具体发展指标。”[6]

二、微商发展中的困惑

微商的崛起,无论从社会就业、用户生活的方便还是企业营销效益增长,国家财税的创收诸多方面,均带来全面推动和发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微商”作为商事领域中一种新生事物,快速发展也带来许多“争议”或”困惑”,调研、考察和学习中,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微商准入门槛过低

微商的经营通常是通过注册微信号直接在社交平台开设店铺,通过朋友建立商品直销交易,所以,微商以个体较多。鉴于当前微信注册不要求实名,所以微商市场活力异常。但过低的门槛也带来一些诸如虚假经营、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甚至款到不发货等不诚信行为,一些缺乏诚信的商家便利用这一交易漏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来欺骗消费者[8];同时,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微商只需将消费者拉黑或删除即可使其逃避追究,消费者及监管部门往往无证可查、无迹可寻。

(二)消费者权益不能够得到保障

微商准入门槛低使得上述问题一旦出现,消费者常会碍于“朋友情谊”或交易金额不大、投诉渠道不通、追偿成本过高、被微商经营者拉黑或删除其相应聊天记录、交易信息等因素,加之取证难或无法取证从而导致胜诉率极低等种种原因,使其应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尽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相关条款、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政府监管部门有相应规定,但上述规制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操作性。

(三)商品交易支付过程过于直接

线下的普通交易模式,包括传统电商在内,交易中的发票或收据、客服及售后等服务记录、交易凭证尚可留存,即使产品在日后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依靠相关凭证亦可直接向卖家要求责任追究。但微商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支付常常仅依靠微信红包、转账或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进行,即使有交易往来记录也无法构成明细的因果链条,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处理,显然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如皋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接受静脉溶栓治疗的高龄(年龄≥80岁)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40例,均符合《中国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4》脑梗死诊断标准[7]。纳入标准:(1)年龄≥80岁;(2)卒中发病至静脉溶栓时间≤3 h;(3)存在明显神经功能缺损;(4)CT排除脑出血。排除标准:存在静脉溶栓禁忌[7]。告知患者家属相关溶栓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及风险,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本研究得到如皋市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直销与走私、传销等刑事犯罪现象交织存在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其门槛低、交易方便、发展快的优势,具有极强的大众吸引力。但微商社交+商品直销交易的本质使得微商必须持续扩大微商经营圈,故经营者将不断通过各种平台进行自我宣传尽可能添加消费者为好友以扩大市场营销面。经营网络规模扩大后又不断发展下层销售,建立下层销售社交圈,以此类推,下层销售层层发展“销售网络”,最终形成形式上如同传销的“上下线”结构。基于此,如不加以规范,个别不法经营者就会利用微商身份做掩护,进而发展成真正的违法传销网络;另外,近年来微商的兴起,一些经营者,已经开始从国外进口化妆品等商品进行直销交易。随着微商的迅速发展,走私货物等刑事犯罪将不可避免。

(五)执法监管乏力

我国现阶段对微商的监管并无特定法律,与现状紧密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已经很难适应微商发展的需要。此外,微商发展中涉及商品经营领域、法律领域较多,涉及政府监管部门较多。比如,国家工信部、工商总局、商务部、质检部、卫计委、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部等,诸多国家机关分别从各自职责出发,对应负责互联网相关安全和执法职责。然而,鉴于基于微商相关法律规制缺乏,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致使微商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或侵权、甚至诸如“传销”、“走私”以及生活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偶有发生。因此规范微商经营行为,需要系统管控,集中、高效发力,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和大局稳定,完善相应规制迫在眉睫。

三、微商法律规制建议

针对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互联网领域以及相关国家民商等方面的法律规制现状,结合上述微商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或立法机关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尽快完善或出台对微商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完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或出台相应细则,尽快推行微信账号实名制

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中,对账号管理坚持“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实行实名认证制度,但目前仍未真正落实到位。为尽快实施,应增加过渡期规定。即:对于无论微信、微博或QQ等即时通讯社交软件,应按照结合当前网民中微信账号设置情况,借鉴手机实名认证成功经验,通过设置过渡期来完善实名信息,过期予以账号暂时封存,信息完善后予以恢复使用。

(二)及时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使即时通讯软件中社交圈与商事圈分别管理运行

建议修订即时通讯软件中应以社会交往、交流为主要功能原则下进行商品宣传推荐,涉及销售倾向的信息推荐时,应按照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互联网广告”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补充相应规定,完善微商经营者商事登记制度

即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原则下,采取电子认证报备或发放营业执照的不同形式要求,源头上规范微商按商事主体行为合法经营。

(四)建立微商交易第三方平台,完善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规范商事交易行为

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之规定,在《电子商务法》相应条款中,新增“微商交易第三方平台”,要求微商行为在该平台中进行,以保证交易双方权益和交易的合法进行。同时,该平台可借鉴传统电商经验,在支付平台建立、电子收据提供等方面予以规制,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在即时通讯软件中单独设置买卖支付通道,消费者与微商经营者达成交易合意后,消费者向微商支付价款,该价款应先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予以暂时保管,待消费者收取货物,确认交易已完成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该价款转移到微商账户;对于电子收据为系统在线自动生成,根据消费者需要,自动下载或打印即可。

(五)出台《微商行为监管工作导则》,明确微商涉及相关执法部门职责和程序规定,提高纠纷或案件处理效率

面对微商经营行为,除微商依法运营,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外,由于微商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不同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实行网络资源共享、全国互通,打破条块分割,在明确牵头和配合办案责任规定下,规范微商交易秩序。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微商的发展是新时代的必然。微商的兴起,促进就业,方便生活。但微商本质为“商”,理应按照商事主体受到法律规制。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纵深推进,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微商的经营行为必将更加规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更加繁荣。

[1]来源于中国网新闻中心,2017年1月22日新闻.

[2]百度百科-微商.

[3]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6:53.

[4]中国信息经济学会2016年发布的<微信社会经济影响力研究报告>.

[5]<2016-2020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6]<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和发展改革委印发.

[7]<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8]李逯炜.浅析微商及其法律监管[J].法治与社会,2016,5(下):190.

D920.4

:A

:2095-4379-(2017)27-0016-02

苏曹越洋(1998-),女,延边大学,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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