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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监护

2017-01-27高雅南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遗嘱监护人职责

高雅南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论遗嘱监护

高雅南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目前,我国监护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虽然遗嘱监护是监护人的设定方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有关遗嘱监护的具体规定。因为在实际案件中有很多关于遗嘱监护的纠纷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遗嘱监护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这不仅可以完善对监护问题的理论研究,而且还能对解决遗嘱监护纠纷提供有益的借鉴。

遗嘱;监护;制度;保护

一、构建遗嘱监护的配套制度

(一)应强化遗嘱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权的本质定义为一种职责,那么遗嘱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应由法律来强化监护人的责任。鉴于监护和亲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许多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添加了有关人身监护的具体规定。同时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各国都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监护人办公室的规定,应作出未成年人的财产目录(清单)的规定,监护人定期做财产状况报告的规定等。另一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只对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可供执行的法律条文。这样笼统的规定,不仅难以操作,而且难以衡量监护人的监护执行情况,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被监护人法律作用。

我们要从法律上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监护目的。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应重点强调以下几方面:在人身监护方面,应制作未成年人成长报告,记录被监护人的成长历程。这不仅可以使监护人更加熟知被监护人,而且有利于监护监督机关对监护人进行考察。首先,遗嘱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后应尽快制作一份成长报告,记录被监护人在遗嘱监护人取得监护权之前的情况。成长报告应包括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情况和性格发育情况等。第二,成长报告需每年更新一次,应详细记录遗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照顾和学习培养等情况,由监护监督机关进行核查。若发现遗嘱监护人没有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对被监护人的培养方式欠妥的,监护监督机关应提醒遗嘱监护人予以纠正。一旦发现成长报告作假的,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最后,当被监护人年满十八岁,与遗嘱监护人解除监护关系时,成长报告交由监护监督机关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在财产监护方面,应制作财产清单。首先,为确定被监护人应该受到保护的财产范围,遗嘱监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制作财产清单。同时,应由监察机关在场见证财产清单的制作过程。若被监护人存在大宗财产的,公证部门要对该清单进行公证。其次,监护人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来管理的被监护人的财产,财产的监护人不得无故动用财产或者或减少财产价值,但可以合理使用以增加其价值。第三,监护人必须获得监护监督机关的同意才能处分被监护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第四,监护监督机关在监护人就职之初,应与监护人预定每年的生活、教育、医疗、养护及财产管理、监护人的报酬等需要消费的金额数目,并随时或定期要求监护人报告费用的支出情况。第五,监护人解除监护职务时,财产由被监护人或新的监护人接管,并对照财产清单财产,没有正当理由损失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赋予被监护人解除遗嘱监护关系的权利

遗嘱监护关系成立后,遗嘱监护人成为了未成年人的新的监护人,继续来履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遗嘱监护人是否真正尽到职责,未成年人对遗嘱监护人的监护方式是否适应等诸多问题是仅靠制度规定解决不了的。此时,我们要赋予未成年人解除遗嘱监护关系的权利。这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体现。但是,未成年人要解除遗嘱监护关系,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若理由充分,经查证属实,可以解除遗嘱监护的关系,由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来重新指定适格的监护人。未成年人解除遗嘱监护关系的法定理由,我认为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1)遗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人身伤害;(2)遗嘱监护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且无法偿还;(3)遗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照顾明显缺失,等等。

(三)应明确规定遗嘱监护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遗嘱监护人履行了监护职责,抚养被监护人长大成人,给与了被监护人良好的教育,提供给被监护人优越的生活条件,这是需要高昂的金钱成本的。或许遗嘱监护人能够得到被监护人的感激和精神上的安慰,但是这远远不能与其付出的心血相对应。为了充分调动遗嘱监护人的积极性,让遗嘱监护人更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应给与遗嘱监护人获得报酬的请求权。法律可以提供遗嘱监护人以下两种途径来获得报酬:①被监护人有财产或有抚养义务人的,由被监护人或抚养义务人支付;②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监护人的报酬可由国家负担。从各国监护制度的立法来看,都已对监护人获得报酬的请求权加以确认。比如,瑞士、德国和台湾的民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2.辞职权

如果遗嘱监护人因为身体、智力状况相对欠缺或者其他客观方面的原因,而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应准予其辞任,另选其他的监护人。这不仅保护了遗嘱监护人的正当权益,而且选择其他更合适的监护人也有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才可以辞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是否为辞职的正当理由:①经济拮据,生活困难,无法照料被监护人的日常起居;②年事已高,身体欠佳,缺乏监护能力;③已经是三个或三个以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力有限;④正在服兵役,等等。一言以蔽之,遗嘱监护不仅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且要充分保障监护人的权利。在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完成监护任务。

(四)应设立专门系统的监护监督机构

我国民法虽然对监护监督机构有规定,但是很不完备,有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应该尽快成立独立的监护权力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切实完善监护制度,保障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由监护权力机关来负责监护人的任免和更换,监护人就监护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监护权利机关报告。对于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或滥用监护权的行为,监护权力机关有权采取惩罚措施对监护人进行制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专职负责处理有关监护方面问题的任务可以由法院的法官来完成。法官可以运用自身的法学知识和办理监护案件的经验,熟练地处理监护争议的事项。监护监督机关可以协助监督监护权力机关来监督监护人的监护实施情况。监督内容主要为:监督监护人是否抚养被监护人,使其健康成长;监护人是否对被监护人进行人了良好的教育;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有没有受到监护人的侵害等等。应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来行使这种监护监督职责。居(村)民委员会与被监护人在同一住所地,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出现问题可以迅速采取行动。这样,一旦发现监护人有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或不称职,居(村)民委员会就可以立刻向法院报告,由法官进行审查并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有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梁启超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监护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立法上完善监护制度,确认遗嘱监护的形式,切实保障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氛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0.

[4]樊丽君.有必要设立亲权制度[A].李银行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C].上海:光明出版社,1999.

D922.183

:A

:2095-4379-(2017)27-0159-02

高雅南(1990-),女,汉族,内蒙古赤峰人,吉林财经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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