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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分析

2017-01-27刘维平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在实践中流域法律

刘维平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分析

刘维平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水污染具有一定的流域性特征,流域具有自然以及社会的双重属性。水污染防治立法在实践中要遵循流域的基础特性,对其进行集中控制与管理,充分的借鉴国际领域中的各种优秀经验,不断的优化流域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现有的流域控制体制以及相关制度,进而在根本上推动我国水污染的流域控制工作的开展。

水污染 流域管理 立法分析

在进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要遵循其内在的生态规律,在水污染防治体制的构建以及水污染的防治设计过程中都要加强对水污染流域特征的重视,其中流域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关键内容。

一、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缺乏完善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对此在实践中要遵循流域固有的自然属性与特征,构建一个相对较为统一的立法,进而突破传统的分散性管理模式,避免片面性的管理模式产生的各种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颁布相关《防治暂行条例》,但是对于其他流域的污染治理工作却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单纯的依赖地方的相关治理条例是无法有效解决流域水污染带来的各种污染问题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流域水污染的立法中对于政权过度依赖,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实施问题,缺乏对立法合理性的重视,导致流域水污染立法中存在了一些权责不对等的问题。

对此在实践中,我国在解决流域水污染的立法问题过程中,要在修订相关上无法,同时在上位法中适当增加“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等相关内容。在对相关水污染治理法律进行修改与完善的过程中,要适当的提升对各种节水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的重视;

同时,要加快流域水资源的立法工作的重视,构建统一的、具有一定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法律,对于各种流域水污染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现有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各种法律保障系统

流域水资源中的自然资源属性就意味着其具有一定的商品特征,其作为商品在市场流动的时候势必会受到经济手段的调控与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应用经济政策对流域水污染进行治理,一定会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对此在实践中,要优化环境经济政策中的相关法律保障系统,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于这些治理模式进行优化,进而提升流域控制立法的有效性。

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流域方面的相关投资相对较弱,主要就是因为现有的环保投融资的渠道有待增强,无法加强对资金的吸收率,相关资金的投入力度不够;环保以及相关投融资的管理模式缺乏统一的操作以及规范,在实践中其管理模式对于整体的投资环保效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对此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规范现有的管理制度。环保投资在实践中要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要加强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始终将环境效益作为其首要参考因素,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发展

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对于其实际的配置与污染质量要通过法律对其公共属性以及私人属性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管理,对此在实践中流域水污染在立法过程中要平衡二者的关系。

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流域水污染较为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部分缺乏监管力度,在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必须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现有的法律状况进行审视,进而探究问题,要对于一些流域水污染的立法部分进行去部门化处理,要提升其统一性,避免在相关立法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权限争夺等问题,要对于一些审批与发证、收费与处罚等一些涉及到相关权力以及权限的立法进行统一的规定。

流域的自然属性意味着水域不是完全在一个相同的行政区域范围之内,流域水污染在实践中面临着跨界治理等问题。对此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对于各种法律规范进行统一。加强政策的引导,提升其法律性,进而提升其监督以及约束能力。在实践中要不断的完善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与管理,通过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出台各种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对于流域水污染的防治权利以及义务进行明确,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约能力,保障流域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法可依。

四、重构流域的综合管理体系

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关键就是要构建系统的管理部门与制度,流域水污染的管理也是一样,在实践中要充分的借鉴其他国家中的优秀经验以及措施,重构流域的综合管理体系,进而提升流域控制效果。例如在法国就成立了流域水管部门,其直接受环境部门的管理,同时在密西西比河流域以及尼罗河等相关流域中其都实行了集中的管理体制,对此要想有效的解决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在实践中就要遵循其内在的自然规律,基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今后发展趋势设置科学的流域水管理机构,根据区域范围内的相关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的构建,实行统一的指挥与管理,加强其整体控制。

此种流域集中管理模式也是存在一定的弊端与问题的,对此在实践中,我国要加强对于各种管理技术以及经验的吸取,不断的优化现有的流域水管理的模式,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的状况综合两种管理模式,对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辅以分散管理机构。

五、结束语

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在实践中可以有效的解决现阶段存在的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推动水污染的治理工作的开展,有效的抑制各种污染水流域的行为,对此在实践中要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状况,对其进行不断的优化处理,进而提升其统一性与科学性。

[1]吕忠梅. 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研究[J].法商研究,2005,05:97-105.

[2]吕忠梅. 论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江西理工大学.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一册)[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江西理工大学:,2005:8.

[3]马利艳. 流域水污染控制中的协调机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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