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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互联网+”改变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推动个税改革

2017-01-27韩艳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稽查征管税务机关

韩艳华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借助“互联网+”改变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推动个税改革

韩艳华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自然人的征管要求越来越高,必须有强大的数据基础、信息技术和征管手段作支撑,本文探讨了如何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个税改革。

互联网+ 税收征管 个税改革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成功实施的保证,而互联网+的引入可以带来一些新的征管方式和管理手段,以此来推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收入难以准确核实,不能体现“税负公平” 的原则

1.隐性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其中人们的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各部门、单位、企业代扣代缴,但由于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干扰,扣缴单位不能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另外,自行申报的收入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不小的漏洞,由于分配渠道,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导致自行申报的个人收入大部分存在于监管范围之外,如个人兼职兼业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等非公开性收入均表现为不可监控的形式,税务部门很难确认他们的收入,因而导致大量的漏税。

2.C2C模式收入。C2C的意思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近年来,我国C2C电子商务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C2C模式下的网店、微商因为其交易全球化、虚拟化、过程无纸化及交易参与者流动不定性的特点,以及它们无须在工商部门注册,没有明确纳税主体的现状,造成很多C2C卖家相关信息不在税务机关掌握范围内,形成了征税盲区,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以上收入的存在,容易造成经济能力相同的,但应纳税额不同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

(二)个人费用没有合理扣除,不能体现“量能负担” 的原则

在费用扣除方面,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费用扣除也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扣除,而不是按照家庭收入征收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扣除。就是说现行制度既未考虑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成员有无残疾、家庭实际收入状况、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因素,对医疗费用、家庭的意外损失、个人房贷利息等也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不考虑实际负担的费用分项扣除方式不能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从税收原则上来看也有失公平性和合理性,不仅相同所得的人,因其负担不同而导致纳税能力不同;更重要的是不同所得的人,因负担的不同导致纳税能力的差距更大,不能体现“量能负担” 的征税原则。

(三)税务机关服务不到位,影响纳税能力

随着个人所得税制的日益复杂化,税务机关作为专业化的征管机构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上比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但由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服务不到位,有些有纳税意愿的纳税人不了解税种及征管环节的具体规定,影响其纳税能力。

(四)税务机关甄别技术落后,影响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在涉税信息的掌握上比税收机关具有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有可能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征管机关就要寻找证据进行甄别。面对数量众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做到真正了解每个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因为用传统手工查账方式征税会产生高昂的调查成本,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通过设置多个环节来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这样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增加了税收监管成本。

另外,传统税收稽查模式是人工选案稽查,易造成的重选和漏选现象,并且稽查范围也小,造成税务机关的稽查效率和成功率不高,打击效果差。

二、突破个税改革瓶颈问题需要信息网络支持

(一)实现个人收入的规范化和透明化,需要及时、准确的纳税人信息

传统征管体制下,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纳税人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信息不能实现共享,税务机关获取跨国界、跨区域等复杂涉税信息的困难更大,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在不同地区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无法实现汇总,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很差。另外,由于缺乏资料储备、检索、查询、比对和处理系统,数据不能交叉比对,也难以实现个人收入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制度,需要基础信息平台支撑

我国个税改革目前要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就得逐步将以个人为主体的纳税申报转变为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申报,这需要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不同家庭收入及支出等情况。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家庭人口、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类型、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及支出等征税要件进行认真详细的核实,这是一项工作量浩繁的工程,没有相关部门的协作,没有可靠完善的人口、婚姻、家庭、居民身份、职业、收入来源等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公平的税制最终还会走向不公平。

(三)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

纳税服务目前最大的“难点”和“痛点”是确定性服务。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面临的纳税业务日益复杂,而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法律政策服务方式相对落后。传统的服务方式有:办培训班、散发资料、通过广告栏、电台、电视等传媒宣传,这些宣传服务方式的缺点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缺乏互动,更不能实时沟通,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快速的服务信息的反馈,造成税务服务成本高,但服务及时性、确定性差的现象。

(四)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需要先进的数据处理能力

在传统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技术的限制,缺乏全样本数据处理能力,稽查模式只能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通过选案稽查和其他稽查措施发现恶意扭曲或隐匿涉税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稽查证据的来源是基于个案的、点对点的信息,是特定案件的个案式、碎片化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不全面,易造成选案的针对性、准确性不强,使税务机关不能统一执法,不易发挥稽查的威慑力。

由此看出,征纳双方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信息处理手段落后一直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发展,影响个税税制改革,而以往税务机关进行的信息化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各类信息系统互不兼容,难以建立分析系统、全方位监控系统。因此,税务机关不但要把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引入到业务中去,还要与其他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搭建一个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大数据平台”。

三、借助“互联网+”改变传统税收征管模式

互联网+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它突破了以往个体信息传递的局限,进行信息传输和资源共享,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重要特征,为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更坚实的技术基础和更广阔的技术平台。

(一) “互联网+行业”实现个人纳税信息网络化

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制度是要依赖面向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随着越来越多行业开始和互联网相结合,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纷纷上网,越来越多的数据进入互联网,例如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系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等通过互联网数据共享,形成多维度的大数据资源。税务机关面对越来越多的数据,原有的信息瓶颈逐渐被打破,信息不对称、数据匮乏、数据难以交叉比对等长期困扰税务机关的难题也逐步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将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之上,实现个人纳税信息网络化,个人收入相当大的部分将处于监管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纳税人识别号” 归集每个人的纳税信息

个税改革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作为基础。税务部门只有掌握个人收入、支出、交易、财产信息等,才能消除征税漏洞,实现公平征税。例如:一些隐性收入可从付款方源头上控制,付款方将钱付给了谁必须将其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在册,实现对这个部分的全程监管。再如:规范网络发票,对每个自然人编制具有唯一性的纳税人识别号,意味着在家开网店、微商的小电商,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不但要为自己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也必须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国内税。另外,未来纳税人进行买房子、炒股票等消费、投资行为都将与纳税人识别号挂钩,税务机关的监管就可从收入角度变为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多个角度共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纳税公平的问题。

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能否打通部门之间的壁垒,实现个人的纳税信息与其身份、不动产、银行等信息的共享。税务机关应与政府各个部门及各单位紧密配合,利用“互联网+”建立家庭档案。具体做法是:通过“互联网+”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各类交易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既方便审查申请人资格,又方便税收管理与监督,实现”信息管税”;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归集每个人的纳税信息,将每个人的收入和支出系统关联到了一起,同时把他的家庭、配偶、子女等信息都形成完整系统,提供家庭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申报。

(三)“互联网+税务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

1.税收宣传多样化,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税法,可以在公共信息网建立税收宣传网站,纳税人登陆网站,即可查阅相关的政策信息和税法规定,还可以进行税收业务咨询;此外,还可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互联网向纳税人的电子信箱发送新的政策法规,引导、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总局层面建立涉税问题数据库,构建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对于纳税人遇到的共性问题,设计关键词,经过人工审核,提供权威、标准、准确、细致的解答,由系统自动推送给纳税人,实现全天候、即时、无缝的专业服务,降低服务成本;对于疑难问题,利用网站、微信平台、APP等工具把传统单向的征纳“面对面”交流,变为虚拟化的、友好的、双向的“键对键”互动方式,提供即时的一对一确定性服务。

2.税收申报方式多样化,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纳税人真实、及时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税额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的责任则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可利用互联网在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上提供不间断的高标准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比如,网上申报使纳税人基本上实现了上报的各种单据和报表的无纸化、电子化、在线化,尤其是远程申报,使纳税人办税不在局限于税务大厅,纳税人还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随时随地开展纳税操作,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另外,纳税系统还对接多种支付手段,以更便捷的方式、更低的纳税成本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四)“互联网+税收监察” 降低税务征收成本,提高税务征管效率

1.税务征管业务的信息化,降低税务征收成本。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税收监管中,税务机关可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通过运用联网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有些信息能自动生成,减少人为修改、人工录入的环节。例如拓展电子发票的功能,与支付电子化、物联网发展结合在一起,使得“申报表”变成如话费清单一样准确,使税务机关更加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可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大大节约征收成本。

2.税务信息的大数据分析,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海量信息的共享及其数据处理技术日臻成熟,使得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全样本共享成为可能。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对全样本申报表实施批量甄别,摆脱随机选案稽查配合严刑峻法的征管思路。互联网+下的税务稽查是以大数据处理技术为基础,以风险识别和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发现并纠正大部分违法案件为目标的现代化模式。具体做法:首先,在全样本基础上,结合即有税收风险模型,运用系统风险筛选推送机制,对各个纳税人进行基准判断,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为税收征管提供决策支持。其次,实施高风险纳税人高级别应对,中等风险纳税人征纳联合纠偏,低等风险纳税人自行改正措施,实现税务现有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税务机关管理效能。

3.社会化的综合监督体系,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执法能力。互联网+环境下,税务机关可依托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向社会的其它相关领域进行扩展,实现同财政、工商、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建立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以实现税收征管的全方位监督,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执法能力,从而形成一种基于社会监督下的税收治理新环境。

综上所述,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是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为要求,用更多优质服务打通征纳双方信息传递的快捷渠道,用大数据处理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现代化征管模式,破解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征管方面的难题,进一步推动了个税改革。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3期,P37-43

[2]王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P54-55

韩艳华(1976-),女,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职称,高级理财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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