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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视野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研究

2017-01-26张林松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消法知情权经营者

张林松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新消法视野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研究

张林松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随着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虽然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然而在真正落实起来中却存在着很大困难。本文针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新消法”的规定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相对策略,以供借鉴解决相关问题。

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行为;权利保护体系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1.新消法中的关于知情权涵义的规定

在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说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真实情况享有的知悉、了解的权利。具体来讲就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指享有知情权的只能是特定的主体,即该主体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第二,行使权利时间的特定性,即主体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才能因此行使由此产生的消费者知情权。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平等性,这是指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在法律中予以特殊规定的。

3.侵犯知情权的表现形式

第一,未尽全面告知义务,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的消费过程中,没有告知消费者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所需的全面性信息。这将影响甚至决定消费者的消费抉择,进而影响消费质量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对自身所需的契合度。第二,提供虚假信息,这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不真实的信息,这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错误,也因此“新消法”在第二十条对此作了重点规定。第三,提供信息不全,这是指经营者虽然提供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但是其提供的信息不完全,这也极大可能地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

二、新消法中有关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规定的利弊

1.新消法中立法有待完善的地方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发展,出现了的许多新情势、新状况,使得当下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还有待创新与完善。在现行的“新消法”中,立法也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第一,知情权实现程序的规定有待完善。在“新消法”的第三章中规定了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信息提供、品质担保与保障消费者安全等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行使起这些法律权利来却是有一定困难的。常用的这些程序不是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就是程序较为繁琐,这就使得多数消费者宁愿放弃权利救济而选择避免复杂程序的烦恼。

第二,知情权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度不够。知情权作为权利救济权,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很难从主动权的角度去行使知情权。而实际上更多的体现的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消费者以知情权 等权利受损作为法院以及其他机构支持其要求的理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知情权对经营者约束力的力度还有待提高。

2.新消法中不得不提的几个亮点

第一,“后悔药条款”。《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消法》设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且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角度上来看,消费者可以在充分了解甚至使用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结合自身所需可以作出是否退货的抉择,有利于充实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惩罚性赔偿与信用档案制度。“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惩罚性赔偿使经营者惮于大笔的赔偿费,于是在消费者消费时真实地、充分地告知其有关商品与服务的信息;信用档案制度则更有影响、更有力度地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建议

在“新消法”的实施背景下,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构想了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

第一,消费者协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这是基于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前提与存在的意义出发来讲的。“消协”作为消费者群体权益的重要保护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政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与监管主体,有义务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消费市场里,政府就有责任提供清晰、明了的市场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合理地选择消费。

第三,行业协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业协会,为了保证该行业的发展壮大,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该行业的有关信息,将有助于消费者了解该行业,有利于吸引消费者在该行业领域内的消费,也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第四,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作为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主体,其可以充分了解消费者的消费意向与需求。借此,如果经营者能抓住该有利条件,提供消费者所需信息,则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处进行消费。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与消费水平的提高,构建和谐有序、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发展秩序愈发地重要。与此同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应该相应提高。所以,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形成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将更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1]楚世强.试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咸宁学院学报,2010,(08).

[2]蒋宏伟.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学术纵横,2010,(06).

[3]李昌麒.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4]张海铎.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09).

张林松(1994.08~),男,贵州遵义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新消法视野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C199)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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