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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仲裁协会的建立

2017-01-26费宏达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委员会

翟 月 费宏达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论中国仲裁协会的建立

翟 月 费宏达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仲裁法》中规定建立中国仲裁协会,而至今中国仲裁协会的建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建立仲裁协会是我国仲裁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商事仲裁的发展,我国的仲裁协会应当尽早的提到日程当中。本文通过对仲裁协会的合理性、合法性,性质和制度,建立中国仲裁协会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仲裁法;中国仲裁协会;基本制度;职能;基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二十多年来,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下,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有显著提高。全国先后成立了244家仲裁机构,年收案由仲裁法实施第二年受理案件1000余件,发展到如今受理案件13.7万件,是过去的130多倍,并连续二十年保持了收案数量和标的额增长,年均增长率高达30%多。如今,我国仲裁业处在一个既相对快速发展又存在很多变数的磨合期,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市场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仲裁在解决各种争议机制、分流法院案件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当今市场经济调节下解决各类案件的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成为了当今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也为中国的发展产生是有利的影响。然而,我国仲裁事业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从仲裁委员会体制看,我国仲裁委员会的体质多种多样,分别有单独建立的机构、靠省市政府法制办、靠省政府办公厅、司法局;从组织管理看,分别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在我国的特殊时代与背景之下,国务院发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同时,仲裁委员会应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这一规定没有严格执行;从财务管理体制看,有一些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大部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仲裁员上看,仲裁员的监督、选拔,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所任命的仲裁人员行政色彩重于专业色彩,对于是否专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从仲裁规则上看,仲裁机构自行制定规则,缺乏统一的仲裁规则,甚至出现一个城市多家仲裁机构的现象。上述的这些问题都在告诉我们建立仲裁协会是势在必行的。它的建立对于仲裁事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2008年3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通知”,“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以及《仲裁法》中明确规定要设立仲裁协会,这都表明建立仲裁协会不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提及还在官方文件中规划了蓝图,基于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不修改仲裁法,那么一定要建立中国仲裁协会。仲裁法一定不会修改。这也就是说法律存在的建立“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是告诉我们建立仲裁协会是具有合法性。

在《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有的仲裁机构都是独立的”,但这里的独立并不是所谓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生存”,它需要一个协调的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去协调和监督。仲裁协会在行使服务职能时,包括宣传推广、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组织会议、关系协调、统一代言等方面,在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对内对外,都需要代表性的较为一致的意见和共同的声音,不能各行其是,在肯定仲裁的地位及鼓励并保障其发展的前提下,各仲裁机构对于发展的方法和方式都秉持的不同的看法,这需要仲裁协会在具体的发展的路径和方式中,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上形成共识。否则它会影响仲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说,建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合理的。

二、建立中国仲裁协会对于建立现代仲裁制度具有积极影响

从一个国家仲裁机构的发展程度直接反应出其经济发展程度。《仲裁法》公布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性质相当明显,在仲裁管理体制方面体现为仲裁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当时的计划经济背景下曾产生过积极影响,然而,在我国经济体制的初步成形,以及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下,我国现有的仲裁机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现如今国家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二者管理体制混为一谈的发展背景下,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大背景下,我们的仲裁机构很难发挥真正意义,难行使它存在的真正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职能必须从传统的“管制”型转变为宏观调控型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的仲裁制度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确定了协议管辖制度,协议仲裁制度、在设置了民间性仲裁机构的同时亦适用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为了与其确定的仲裁属性相适应,同时也对我国的仲裁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不实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到仲裁管理体制不得不提到从1994年就在建立议程中的中国仲裁协会,《仲裁法》在第15条中也对其在中国仲裁体制中的性质和作用作出了规定,即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仲裁法》对仲裁体制的规定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一致,在体制和形式上,我国借鉴国际仲裁会的做法,设立标题,易于当事人的理解,在国际仲裁中让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规则等;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最大限度的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在仲裁审理中,我国引入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使仲裁庭享有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我国开始涉外,既维护中国调节的传统,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回答“西方疑虑”。这些改变标志着我国仲裁管理已迈入管理现代化、国际化的阶段。在早期,我国就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中国仲裁协会,然而至今,中国仲裁协会依旧没有成立。

三、建立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业的发展起保障作用

仲裁质量决定仲裁的发展,是仲裁最真实的体现,也是仲裁的保障和来源。仲裁质量最重要的体现是仲裁监督。我国仲裁监督有多种形式。其监督的目的、内容和处理方法都各具特点,一、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但只是程序上的监督,然而在实体上的错误缺乏必要的监督。二,内部监督,即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员管理制度对仲裁员的监督,但内部监督是事前监督,对于裁决后的监督没有方法和途径。三、行业监督是指中国仲裁协会对其会员实施的监督,它是一种自律性的组织,它也是全国唯一的仲裁自律组织。根据章程对其会员进行监督,且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定,实行此职能涉及到的仲裁内部监督和行业监督,在相关的法条中也有体现,实行此职能涉及到的仲裁内部监督和行业监督三种监督中,内部监督不公开透明,因此它不具有公信力。司法监督则具有一定是局限性。行业监督之中,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因其具有其他两种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监督形式的行业性、监督对象的综合性、监督事项的违纪性、监督手段的协调性、监督结果的指导性和监督范围的程序性,这些都使其更易为各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所接受,发挥着其独有的作用。我国仲裁协会所做的监督是间接性的监督,其并不直接干预具体的仲裁行为和仲裁案件,而是进行宏观的指导、协调,对仲裁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追究,从而达到规范的目的。但由于我国仲裁协会一直未成立,所以该项监督职能现今实际上是由国务院法制办代为行使的。而因为这一点,无论如何都使我国对仲裁的监督摆脱不了行政干预之嫌,与《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基本制度不适应,与仲裁的民间性相背离。这违背了仲裁克服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地方性保护弊端,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制度基础的初衷。因此,应当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协会切实承担起行业监督职能,这不仅是保障我国仲裁质量的需要,而且对于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增强其权威性、公正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符合仲裁法的仲裁机构有利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有序发展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建立需由符合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仲裁机构的建立几乎都是政府法制部门的“一言堂”,这样组建出的仲裁机构使我国仲裁体制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现今的仲裁委员会之中,有许多自建立之日起就被定位成了官办机构,甚至定为正县级,而且有很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是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兼任。这些行为都使得依此建立起的仲裁委员会带有明显行政性、缺乏民间性,它容易影响仲裁的公正性从而动摇仲裁的基础,最终将影响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为了我国的仲裁事业,应大力推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进程,杜绝行政性仲裁干预,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再任由政府部门滥用职权领引组建仲裁委员会,我们应当建立符合法律,真正为“仲裁服务”的中国仲裁协会,而使它能以仲裁机构行业监督者的身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仲裁机构的运作,这对于保障我国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仲裁走过了辉煌的20多年,是时候建立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的组织,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特点,不能让它在政府的带领下成为政府的机关部门,它要为各个仲裁机构、仲裁协会会员服务,要做一个为仲裁服务的机构,不能成为仲裁机构的负担。所以我们要为它树立正确的定位,在仲裁届达到普遍的共识,成立适合中国仲裁发展需要,推动中国仲裁发展,成为一个真正受仲裁届欢迎的仲裁协会。尽管我国仲裁制度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但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仲裁法》的高关注高重视,未来中国仲裁协会会尽快实现,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仲裁民间性的指导下,中国仲裁事业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仲裁制度一定会越来越适应社会健康有利的持续性发展,越来越正规化,科学化和现代化,越来越发挥其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1]丁爱玲.试论两部<仲裁法>的不同[J].法治博览,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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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128-02

翟月(1995-),女,汉族,辽宁盘锦人,大连财经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费宏达(1970-),女,满族,吉林白城人,大连财经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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