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运行实践
2017-01-26乔芳娥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乔芳娥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运行实践
乔芳娥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在我国,审前程序是后续审判得以顺利进行的必经阶段。但审前程序在实践中适用极其有限。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民诉法解释施行后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等。进而尝试指出法律规定与实践中适用该程序存在的些许问题,供大家参考。
审前程序;实践问题
一、调解不成,法官先入为主
在审前程序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对争议较小案件进行调解。虽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实践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性并不高。由于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之下进行,法官对于案件及当事人情况通过阅卷、调解已进行了充分了解。且各级法院依旧存在调解率的硬性标准,使得有些法院或部分法官特别热衷于调解结案的方式,此时他们会使用各种方法,尽力说服当事人达成和解。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案件进入正式审判活动后,由于审理法官仍是之前主持调解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免会先入为主对案件作出判断。由于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权,可以自由裁量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形。此时法官会用自己手中的裁量权形成对一方当事人相对不那么公正的判决。后续庭审过程也可能会流于形式,当事人获得公正判决的权利亦被部分或全部消解殆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