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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纠纷中的老字号商标保护

2017-01-26谢雯静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餐饮公司商标局商标法

谢雯静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商标确权纠纷中的老字号商标保护

谢雯静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本文将通过分析内蒙古X餐饮公司商标纠纷一案,挖掘老字号纠纷案例背后的知识产权研究价值,明确涉诉老字号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由此探索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

老字号;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

内蒙古X餐饮公司自1999年8月第一家店亮相包头后,在1年内就拥有了200多家连锁店,后期在全国发展至700余家,2003年在35.3亿元营业额的辉煌成绩中,X餐饮公司荣登中国餐饮业榜首,成为餐饮界的佼佼者。然而在其发展势头高昂之际,X商标强大的品牌效应却导致各地涌现了一批“搭便车”、“傍名牌”的餐饮店。

2004年11月,某两家餐饮公司先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驰名商标名单提出异议,异议表示X商标不具有可识别性和独特性,同时缺乏驰名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强调X商标属于其在先使用,内蒙古X餐饮公司侵犯了其在先取得的合法商标权利,属于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异议申请后,两家公司遂又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2006年2月,两家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X”文字标识本身不具有可识别性和独特性,但通过内蒙古X餐饮企业在商业活动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被不特定公众所熟知,获得了显著性,由此可以与其他同类商品进行区别,应当准予作为商标注册。

在漫长的商标确权路上,双方就X商标的归属争论不休。该老字号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内蒙古X餐饮公司申请驰名老字号为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两个公司的商标使用权?笔者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国认定驰名商标采取“双轨制认定”[1],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向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注册申请(行政认定)或商标纠纷司法判决(司法认定)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一)行政认定

《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2款中载明,依当事人申请,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中也规定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行政认定职能体现于,申请过程中,若所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部分或全部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公众在一般注意的情况下混淆的,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若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认定无效。

上述商标纠纷案中,内蒙古X餐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为注册商标、两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认定异议申请,即体现行政认定职能。

(二)司法认定

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其后,“蒙牛集团‘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3]蒙牛集团“酸酸乳”商标侵权一案是首例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具有划时代意义,与此相似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还有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诉合肥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司法认定的认定方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力和商标权实质审查的职能,同时强化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的原则和方法。商标权确权形成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认定制度。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十四条第三款的内容体现了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

1.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4]

上述《商标法》条款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体现了我国在商标注册中适用商标的反淡化理论和禁止混淆理论,保证驰名商标的专有性,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两个公司“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模糊了商标排他性使用权。我国《商标法》虽未明确以法律手段抢先注册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但从案件事实可以说明两公司对于该老字号的知名度在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不利于形成和稳定市场秩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要求的“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精神背道而驰。[5]

(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1.我国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未注册驰名商标没有注册但在各行业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因此我国对其进行特殊性的保护。国内的《商标法》和国际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定都明确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但近些年来,我国相继认定了部分未注册驰名商标,赋予了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阻却。但老字号的法律保护程度仍远远低于已注册驰名商标。

2.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十三条,我国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1)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2)具有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他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6]

内蒙古X餐饮公司自1999年成立后,迅速发展了百余家连锁店,一度被评为中国餐饮百强企业,该餐饮公司广泛使用和积极宣传的商业行为也赋予了本身文字没有显著性的“X”商标以独特性和显著性,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X”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是因为“X”符号媒介在该餐饮公司和旗下的火锅店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固的联系,相关公众也已经通过其独特口味和妥善经营,约定俗成地将“X”认为是指代该餐饮公司的商品和服务,进而使得两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的联系,“而《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恰恰就是这种‘联系’,就是要防止这种联系被割裂和阻断。”因此两公司认为“X”商标缺乏显著性,该餐饮公司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申请注册的“X”商标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该老字号可作为驰名商标注册并属于内蒙古X餐饮公司。

三、对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目前,我国法律仍未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力,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也尚处于基本空白状态。

老字号认定仍遵循被动认定原则,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注册。行政主管机关虽然在对商标纠纷过程中有权进行商标认定和保护,但行政主管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范围也同样受到限制,只有在纠纷双方提出认定申请且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认定措施。

“我国的法院并没有被明确赋予对老字号的认定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老字号、未注册驰名商标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老字号、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直接认定问题,当老字号遭遇恶意抢注时,司法机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焦点模糊的后果便是各地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1]王红琼.论驰名商标的双轨制认定[D].中山大学,2010.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刘跃刚.蒙牛酸酸乳商标维权案胜诉[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Z].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D

A

2095-4379-(2017)22-0160-02

谢雯静(1996-),女,汉族,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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