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2017-01-26黄玉琪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公诉人量刑裁判

黄玉琪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0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黄玉琪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01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庭审方式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对于深化庭审改革,增加裁判透明度,促进判决的公开、公正,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量刑建议制度仍不够成熟,需要多方努力以及多项制度的配合方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量刑建议;法律监督;制度支持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有关刑事政策和案例,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即对被告人的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①《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一)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

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只不过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诉讼请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议权与其他诉讼请求一样,是不具有最终结论性的。与之相对应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

(二)量刑建议权适应诉讼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渊源于欧洲中世纪法兰西王国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非对抗制为特征,强调国家对犯罪的控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渊源于英格兰的弹劾式诉讼模式。二战以后,刑事诉讼世界性发展趋势呈现出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相互融合的折中主义的特征。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秉承大陆法系传统,诉讼模式富于职权主义色彩,庭审方式表现为纠问式,庭审中控申不分,法官积极主动地行使对被告人的量刑权,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缺乏积极性。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审判方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体现出一定的对抗式特征。法官居中裁判,这就要求公诉人、辩护人就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及量刑情节展开辩论,这也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契机。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刑法》中规定了较为宽泛的量刑幅度,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就无可避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提出量刑建议就是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辩护人及被告人进行答辩,并可发表自己的量刑意见,合议庭通过听取双方的辩论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中就包括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暗箱操作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

(二)辩方可对量刑建议发表辩论意见,增加量刑裁判透明度

我国目前庭审程序中主要还是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这一问题展开,然而资料表明,公诉案件中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占99%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案件占很大一部分,因此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庭审应当多围绕量刑问题展开。而量刑建议的提出则扩展了控辩双方辩论的范围,从定罪延伸至量刑。辩方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答辩,同时也可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真理愈辩愈明”,一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全面客观的了解量刑事实和控辩双方的意见,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增加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

(三)量刑建议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

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是不但要注重对定罪事实、证据的审查,还要注重对量刑事实、情节的审查。既要关注法律的正确适用,又要关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案件量大,量刑建议客观上增加了承办检察官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的进步,舆论的公开化使得人们对一些社会敏感案件的进展及判决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对被告人的量刑判决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可避免地将检察机关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都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但挑战与机遇并存,检察机关必将着力提高公诉人的理论与实践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三、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辩方力量薄弱,量刑建议可能占据压倒性优势

中国量刑程序改革可能蕴含着一个潜在的风险:在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受到削弱、辩护方又无法对量刑裁决有效影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可能占据压倒性的优势,成为影响量刑裁决的单方面力量。这是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教训,也未必不是量刑程序改革要引以为戒的问题。②

(二)检察机关提交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局限性

检察官基于其追诉犯罪的诉讼职能,往往较为关注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实,提出的量刑情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裁判并不具有约束力,而是法院形成量刑裁判的依据和参考,也不是法院进行量刑裁判的唯一信息来源。③

四、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之浅见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已经对提出量刑建议的原则、案件范围、量刑建议的幅度、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笔者试从检察机关自身以及相关制度配合方面谈一谈。

第一,从检察院自身角度来说:

1.要努力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如前所述,量刑建议制度对检察机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机关通过科室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水平,通过案例研讨、培训等形式增强公诉人理论实践能力。

2.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量刑建议工作内部监督机制。主诉检察官在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后要及时备案,以备科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审查。

第二、从相关制度配合方面来说:

1.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现则要求侦查机关要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同样的,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方对于提出的量刑意见依据的事实也要采取更加积极地态度予以举证。

2.逐步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制度之一,应当说,证据开示是量刑建议的重要前提制度之一,只有在控辩双方均对对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有所了解的前提下,才能够提出足以形成对抗的量刑建议和意见。

3.完善刑事辩护。前文述及,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出庭率低,即便是有律师出庭辩护,也只是针对检察官的指控作一些消极辩护,难以达到抗辩效果,这也违背了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初衷。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辩护方面也作了较大的修改。

五、结语

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庭审制度下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尽管目前量刑建议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相关制度的配合,量刑建议制度在促进量刑裁判的公正、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 注 释 ]

①余晓敏.检察量刑建议权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6).

②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03,29(2).

③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03,29(2).

[1]曹文安主编.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03,29(2).

[4]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人民检察,2010(16).

D

A

2095-4379-(2017)22-0148-02

黄玉琪(1988-),女,汉族,福建长汀人,本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猜你喜欢

公诉人量刑裁判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论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幽灵抗辩”与公诉人举证的限度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