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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之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保护

2017-01-26柯有贵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合伙制合伙投资人

柯有贵

(528025 深圳大学法学院 广东 深圳)

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之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保护

柯有贵

(528025 深圳大学法学院 广东 深圳)

私募基金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分支之一,作为新型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对我国金融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但我国私募基金仍处于萌芽阶段,在监管机制方面、信息披露规制方面、专门立法方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等存在欠缺和不足。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现实意义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在面对大格局下多风险的金融市场,完善对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保护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有着关键作用,虽然2016年4月15日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审查和募集要求有了详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能否有效解决私募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有限合伙人作为庞大的投资主体,需要对其权益予以充分的保障。有限合伙人作为庞大的募集对象,且迅速扩张,因此,为充分发挥私募基金的市场活力和潜力,有必要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需要完善有关立法,保护投资人权益。许多创业型、创新型公司企业如雨后春笋,但是急需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由于起步公司规模小,从银行融资较为困难,而私募基金能从资金和管理方面帮助中小企业,推动众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急需完善私募基金有关法律制度,特别是有限合伙人,即投资人的权益保护,促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给予法律保障。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形式

1.内部管理中存在商业贿赂

一方面,具体项目的管理人利用有利信息收受贿赂;另一方面,管理人利用有限合伙人资金向政府有关部门行贿,来疏通关系,获取优势资源,这种方式加大了投资人资金的风险,且由于政府公信力作用,严重损害投资人权利。

2.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不合理或违法条款

有限合伙协议是管理人和投资人双方协定的,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核心文件,尤其是在规范普通合伙人管理行为起着关键作用。由于制定协议时,有限合伙人在信息、专业等问题上处于弱势,管理人利用自身优势蒙骗有限合伙人,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有限合伙协议。[1]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原因分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权利受侵害,存在私募行业本身的缺陷、法律欠缺、制度本身的原因,还有监管不到位等原因: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对私募基金信息掌握失调,有限合伙人明显处于弱势,且普通合伙人可能利用优势资源滥用权利;②国家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监管尚未专门主管部门,没法对普通合伙人形成专门、有效的制约;③缺少健全的信誉机制。

三、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完善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保护有关的法律

1.完善《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1)完善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和第76条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安全港规则,该条款存在些许问题:第一,第68条以完全列举的形式列举了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倘若有限合伙人参与了该条款以外的事项,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该条款仅仅是从反面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并没有从正面规定参与哪些合伙事务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第二,第76条规定的“未经授权”,是指由谁授权,没有明确规定,这样虽然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该项权利,但是无形中却又被剥夺了该项权利,因此,有必要明确授权主体。

(2)明确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的赔偿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即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将财产交由管理人管理财产,由于投资人较少参与和管理合伙事务,且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可能使其权利遭到管理人侵害的可能。[2]因此,需要明确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谨慎管理的义务和信托义务,并明确当管理人违背此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

2012年重新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调整范围广大的私募基金领域,但是,仅仅是私募证券基金,没有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因此较为合理的方式是暂且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到该法中统一调整。

(二)完善政府监管

完善政府监管,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金融管理局。随着市场活力的进一步释放,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在跨业经营成为常态的情况下,金融分管呈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形成统一监管,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对金融业监管的漏洞,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的处理金融问题,避免纷争,形成高效的监管体系。

(三)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管理体制

为充分保障有限合伙人权利,形成一个由外到内的保障体系,必须还有良好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①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当中增加投资人的席位,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执行机构,投资人参与其中,可以知悉投资情况、监督管理人管理、执行基金事务,并且可以适时的提供参考意见;②为防止商业贿赂和竞业限制的状况的发生,设置质询和特别调查程序,即投资人可以向管理人定期咨询,当管理人存在不当行为,启动调查程序。

[1]惰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朴一,王婉婷.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内部模式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

柯有贵,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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