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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客观性因果关系刑法

杨 燕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杨 燕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在我国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刑法因果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他学科的因果关系多为事件内因和事件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而刑法因果关系则不是这样,它只是考虑事件外因与结果上的关系。它还有一个与其他因果关系的学说所不同的侧重点,即其他因果关系学说具有客观性,而刑法因果关系多是学说自身缺陷的体现。虽然刑法因果关系没有否认客观性,但其关注点始终不在于此。本文我将论述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基本问题

一、引言

中国的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与英美法系不同,它是在十九世纪中叶由柯拉哲在其著作中提出的概念,并在1873年在布利的《论因果关系及其责任》的著作中伸展开来。贯穿整个刑法关系理论的指导思想是犯罪心理和刑事责任,准确的说犯罪心理与刑事责任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及在实践中加以论证的可能。并且刑法因果关系通常是通过某种行为从外部对客体实行的主观侵犯,而造成社会危险因素的体现,而对于社会危险的产生具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刑法因果关系主要讨论的是社会危险因素与外部原因的结果。

二、我国对刑法因果关系定义的原则

所谓的刑法因果关系就是在普通因果关系的行为与结果的决定于被决定的基础上,重新注入有关刑法的内容,通俗的讲就是根据刑法上的法律规定研究行为与结果上的必然联系。所以说刑法因果关系定义的必要原则有基本的两点,一个是要以刑法作为其定义的基础,另一个是要在其定义中始终贯穿因果关系理论。刑法因果关系的首要基本问题就是其定义的原则问题。

通过上述对刑法因果关系定义的基本原则的分析,我们还可以总结出中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的条件必须是社会上的某种危害行为与某种危害现象存在的着某种不必然性,并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侧重点来说这种不必然性肯定是由事物的外部因素产生的,而这种危害现象产生的外部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肯定没有必然性联系。但是,这是中国的传统观点,它存在着对刑法因果关系定义理解的基本错误,因为它忽略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其他因果关系原则上的区别,刑法因果关系一定要以刑法作为其根本依据,其与哲学与法学因果关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因此,我们要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就要明白其与其他因果关系的不同之处,要在社会实践中明白刑法在刑法因果关系中的重要性。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所包含的范围

我们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刑法中的当事人更有依据的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无论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性有多大或者有多小,只要产生了对于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并对社会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所要做的就是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之前对社会产生危害行为进行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社会上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要在其因果关系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还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对于初级犯罪的最低底线,只有达到这两种规定,产生危害行为的个人才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之内,刑法因果关系只研究危害行为触及到刑法边缘及以上的,但是所有因果关系的确立都要经行相关的判断,其产生的危害行为是不是属于刑法因果关系所研究的领域,若不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范围内,就要舍弃此部分的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所包含的范围的判定条件主要就是“刑法”二字,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概念与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有本质上的差别,但在现实的生活中,还是存在许多将事实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弄混的现象,事实因果关系通常是有A则无B的原则。因此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则中要注意混入事实因果关系的现象。

四、刑法因果关系所体现的客观性

更深入的来讲,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体现在因果关系本身的特征,然而人们在认识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一定会掺杂着自己的主观认识,不仅对因果关系是这样,对任何事物都这样。所以对因果关系的主观认识并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只有当人们认识水平提升到对事物正确认识时,无论认识方法对不对,都会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造成影响。我们不能将因果关系客观性和因果关系范围进行限制的学说混在一起。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就是确定范围,这个过程没有否定客观性,而是将已经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刑法进行考察。

立法者客观地从众多的行为中选择一部分确定为违法。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犯的错误并不否定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只是客观因果关系与主观方面的错误混在了一起。刑法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前提,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要脱离犯罪构成中的其他要素。我们要依据人们在生活中所形成的大众化的因果观念,来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有无。法律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并不是某个社会成员的意志,将社会成员的意志作为法律的标准很不科学,缺陷很多。所以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因果关系形成的学说并不否定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是学说论证因果关系存在的合理性。

[1]温建辉.刑法因果关系新思考[J].理论探索,2014(01):116-119+124.

[2]白先亮,何永东.论刑法因果关系分层次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1(29):24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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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0-0241-01

杨燕(1991-),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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