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寄送达的实践问题和完善路径
2017-01-26韩杰刘振花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7年5期
●韩杰 刘振花
论邮寄送达的实践问题和完善路径
●韩杰 刘振花*
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日渐突显,其中邮寄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甚至没有作系统而专题的思考,加之“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前置性条件约束、立法方面瑕疵纰漏以及现实操作的不规范性、投递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等,又严重制约着邮寄送达的效力。完善路径在于:从制度设计层面完善邮寄送达;扩大送达主体的范畴;规范当事人的诉讼送达义务;正确理解和慎用邮寄送达,等等。
邮寄送达 送达主体 送达效力 完善建议
一、邮寄送达制度的现状分析
“送达”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曰“送”;二曰“达”。实践中,“送”简单,“达”困难,如何将送达工作做好,我国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对送达规则和送达理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面对现实中种种复杂现状,如何选择及运用各种送达方式,达到最好的送达效果,不是仅有送达的相关规定就能解决的,还需要从多年的司法工作中探索。这需要对我国当前的送达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以便于能根本的的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作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邮寄送达必须首先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然后依靠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做保证,目前,邮寄送达以其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在各个法院运用比例越来越高,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特别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开始实施,邮寄送达逐渐成为七种送达方式中仅次于直接送达的第二大送达方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