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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成效·问题·对策

2017-01-25李剑文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3期

李剑文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成效·问题·对策

李剑文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立法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核心,其实现状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的水平。云南的民族立法工作成绩斐然,但还有诸如立法观念、技术、质量等方面的不足,需要从加强科学立法的高度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云南;民族立法;自治权;立法程序;保障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期间,提出希望云南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这是新形势下云南民族工作的定位和目标要求,指明了云南做好民族工作的方向和路径。[1]为了顺利完成把云南建设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任务,必须将其纳入四个全面的重要战略布局加以考虑和安排。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民族工作也必须重视科学立法,做到于法有据。因此,分析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状况,探讨加强民族法制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既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也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成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一定意义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推进,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深入落实贯彻的过程。民族区域自治通过充分考虑民族和区域因素自治的实行,使得在特定的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实现自治的少数民族从总体上的少数变成了区域上的多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权利的平衡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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