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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的租赁关系论

2017-01-25刘灿灿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黄车承租人押金

刘灿灿

(300387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

承租人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的租赁关系论

刘灿灿

(300387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

共享单车随处看见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共享单车缺乏明确的规制从而导致许多纠纷。要想解决法律纠纷就要理清双方甚至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论述的就是从合同的角度出发分析承租人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的租赁关系。

共享单车;租赁;合同

承租人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实质上是租赁合同,但是由于共享单车自身的特殊性,与传统的租赁合同相比有一些差别。第一是共享单车的租赁合同是通过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成立的合同;第二共享单车的租赁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并且格式条款是由具有优势地位的共享单车平台提供;第三是租赁期限较为短暂。虽然与传统的租赁存在一些差别,但是对于用户与单车企业平台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租赁合同,相关学者是比较认同的,下面将详细探讨。

1 合同的订立

1.1 要约邀请

以ofo小黄车为例,ofo公司在各个城市投放小黄车以及设置小黄车的停放区域﹑在一些媒体上投放ofo的商业广告等行为属于要约邀请,ofo公司希望用单车的便捷性﹑单车靓丽的外观﹑市场知名度以及可以使大众锻炼身体等优势吸引潜在的用户下载小黄APP成为会员。

1.2 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①关于要约的规定,用户下载了ofo的APP﹑注册/登录﹑验证手机号码。在通过手机获得验证码后同意《用户注册协议》之后便是交纳押金﹑实名验证。笔者认为用户为要约人,用户通过手机验证﹑交纳押金以及实名认证即为要约。在考虑各种因素下,用户有和共享单车平台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用户才会手机验证﹑交纳押金以及实名认证。用户已经用行为表明了想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用户作出要约后,用户和共享单车平台都受到要约的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要按协议中的要求合理﹑规范用车,受要约人对用户信息的相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1.3 承诺

承诺系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效力②。用户把自己注册申请送达到要约小黄车运营方后,ofo小黄车运营方对想成为小黄车用户的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给用户设置自己独有的账户,说明小黄车平台同意用户通过做一系列的行为对小黄车进行骑行也即是小黄车平台对用户的承诺。既然承诺已经生效也就说明双方之间的合同也就成立了。由此,双方当事人开始存在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义务。笔者认为ofo小黄车公司与用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及效力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大致有四个时间点,一是同意用户服务协议的时间,二是交纳押金的时间,三是实名认证通过的时间,四是开锁的时间。小黄车的用户完成手机验证﹑交纳押金﹑实名认证后就可以解锁骑车了。笔者认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点是小黄车平台作出承诺的时间,也就是用户实名认证通过的时间也即允许用户可以解锁骑行的时间。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的标志就是用户在能解锁用车之前所做得准备即交纳押金和实名认证。也就是说交纳押金和实名认证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个过程中若是产生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在开锁之前实名认证通过之后的这段时间属于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之前的时间,若是这段时间产生责任则是属于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合同是具有持续选性的合同,押金一直留着备用是此合同具有持续性的重要表现,租赁行为呈现出间隔的特性,此时才是我们现在经济发展共同倡导的共享经济。这种租赁合同具有延续性的,但是特殊性在于每一次的租赁又呈现出分离的状态,就好像是那种持续性的大买卖合同一样。大公司有时会签订一些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下有每一次的子订单,就像这种模式。③用户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用户有规范用车的义务以及用车之后交纳租金的义务,平台有提供质量安全车辆以及安全保管押金的义务。因单车质量而受损,用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共享单车平台在用户骑行完毕时有请求及时给租金的权利。若一个不满八岁的人,通过填写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共享单车平台签订租赁合同,那么用户应该是孩子的父母。理由如下:签署的租赁合同对于孩子的父母来说产生实质性损害的现象是不会存在的;通过电子会签共享单车平台是无法审查填写资料的人就是资料信息的人;若不满意孩子的父母能够随时解除合同,用户享有任意解除权。

3 合同的变更

相关学者在用户和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签订的特殊租赁合同中几乎没有谈到关于合同变更的问题。因为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内容是格式条款,内容一般是不会发生变更。但是对于合同主体的变更会有一些小小的争议。举个例子,小甲作为共享单车的用户用自己的手机解锁ofo小黄车然后把车交给了小乙骑行,小乙骑行完毕之后给小黄车上锁。有人认为这是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妥的。理由是小乙骑完自行车后给单车上锁即意味这合同履行完了,但是小甲的押金还在平台,并且个人认为此时共享单车平台与小甲的租赁合同还在。这与合同主体变更双方履行完毕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矛盾的。笔者认为,在上述例子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共享单车与小甲之间的租赁关系,另一个是小甲与小乙之间的借用关系或是租赁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可以更好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④的规定不得擅自转租的问题,笔者认为共享单车平台对用户转租给其他人的行为应当是默认的,这样更符合共享经济的特点并且也算是给共享单车平台间接地做宣传。这里的其他人是指满十二岁的人,对于用户随意转租个不满十二周岁的人,若是发生侵权行为,用户也是要付赔偿责任的。

4 合同的履行

有学者认为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履行阶段开始的点是开锁之后,而笔者认为履行阶段开始的时间点是开锁时。本人认为开锁这个行为属于准备行为。有人认为债务的内容主给付义务至少原则上是约定给付的本身,债务人为履行做准备的行为并非债务的内容。⑤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义务中并不包括准备行为,但是由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这种结论是不合理的。因为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是准备行为的履行,可以更深次的说若是没有准备行为那么最终的履行行为也是无法完成的。合同履行呈现出的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包括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工作等。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是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从传统意义上来说,合同履行即为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虽然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行为和执行合同义务的善后行为但是这两种行为与第二阶段具体执行合同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应是合同履行的内容。从理论上说,这是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同时说明我国对合同履行动态过程的重视。⑥此处得出合同履行包括执行义务的准备行为。没有开锁这个行为,怎能谈到骑行﹑关锁这两个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把骑行完毕的共享单车规范地放在停车区域属于合同义务执行的善后。共享单车的租赁合同是持续性的,合同履行阶段也是持续性的并且还有间隔性。一次骑行的过程是整个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一个履行阶段。这一个履行阶段完成之后,从传统意义上说整个合同就结束的,但是共享单车的租赁合同在一次骑行完成之后,租赁合同并没有结束,租赁合同依然存在等待着下一次的骑行。在用户没有将押金退回之前,用户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存在多个且相似的履行阶段并且一个履行阶段的完成,下一个履行阶段出现,虽不是必然性但可能性很高。

5 侵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目的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填补损失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机能⑦。因共享单车平台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承租人的人身权或是财产权遭到侵害,那么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共享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5.1 共享单车平台

共享单车平台作为出租人必须提供给承租人没有任何瑕疵的租赁物以及租赁物若是有损坏时运营方必须及时维修以防止给承租人造成损害。同时,共享单车平台作为经营者有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受害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当然,销售者也可向生产者进行追偿。但是若是属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也是可以向销售者进行追偿的。由于产品缺陷而使得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者同样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还有用户信息资料的问题,在注册的手机号码验证﹑提供姓名和身份证信息﹑账户信息在交纳押金和充值时也得需要以及用户骑共享单车时产生的出行路线信息等个人私密信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⑧的规定,运营方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时候是需要用户同意的,要根据合法及必要的原则,说明其收集﹑使用目的,注意一定不能违法违规。同时运营方在搜集信息之后必须要制定保密机制,不能泄露以及出售并且还要制定周密的计划来用户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若是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的措施从而使得损害降到最低。用户若是表示拒绝或是运营方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共享单车平台是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的信息的。

5.2 用户

用户作为承租人也有其相应的义务,如合理规范使用单车﹑以指定的方式停放车辆等等义务。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不仅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若是数额较大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因共享单车自身特殊的属性,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租赁合同不仅是仅仅涉及双方私权而且带有公益性。有的人在使用完单车后随便把车放一边,最后单车被行政部门暂扣,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对单车公司的法律责任。

5.3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方提前制定,目的是重复使用的一种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经过协商。格式合同制定人经常以格式条款进行事先的责任分配并降低经营风险,相对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中不仅会被忽略,还会被加重责任,排除权利。⑨用户与共享单车平台签订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但是这种由共享单车平台一方说的算的格式条款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不少的运营平台在协议中表明,“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时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有的企业在设置“责任事故说明”一项,表示若真是因为车辆质量问题从而导致用户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话,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前提是用户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鉴定的材料。但是理性的看待共享单车的这些免责声明就能发现这属于明显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知此条款是无效的。

6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了。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终止的时间是确定申请押金退回时,并且这种解除权属于任意解除权。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权利即为任意解除权,此权利的行使完全是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⑩的规定,六个月以上的租赁期该是书面形式的。若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将视为不定期租赁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⑪规定,若是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条还是不能确定的,那么也将是视为不定期租赁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⑫及第六十二条⑬的规定,若是共享单车平台和服务使用方对租赁合同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的话那么此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将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共享单车平台都有任意解除权。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⑭的规定,承租人和共享单车平台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区别是用户不仅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而且要求有退还押金及充值本金不再使用的权利,同时运营方如果想合法解除租赁合同那么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通知用户,这样才能把造成用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7 总结

共享单车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解决相关的纠纷。对于共享单车未来的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努力。

注: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民法丛书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4页

③来源互联网资源《共享单车的法律思考》.主办:上海律师协会.2017年第3期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⑤许文:《论预期违约》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5月第31页

⑥代爱如.《业主如何进行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投资》,2013年9期:第21页

⑦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民法研究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页

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⑨晏防:《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3月第137页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⑪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⑬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⑭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1]王泽鉴.《债法原理》[M]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94页.

[2]许文.《论预期违约》[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5月.第31页.

[3]代爱如.《业主如何进行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投资》,2013年9期:第21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页.

[5]晏防:《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3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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