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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2017-01-25高秀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附带最高人民法院

高秀玉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高秀玉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特别含义的物受到难以恢复的损毁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项制度是是人格独立、人格完整在法律意义上的开拓性发展,也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始于《民法通则》,随后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中对其定义又有了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但与其他现今国家相比,我国的精神损害责任赔偿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精神损害是区别于直接财产损失的概念,即受害人遭受的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丧失生理或心理感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基于该种精神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性质是通过物质赔偿给予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的安抚和补偿,同时对侵权人也给予一定的惩戒。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末,即清朝末期变律为法时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但这部法律并未得以实际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直至《民法通则》颁布前,我国并没有有效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当时法学理论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失不能通过财产进行补偿,这对我国精神损失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

随着《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已逐步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

总体而言,我国近几年已初步建立并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瑕疵也不能视而不见,需要我等法律人继续努力的研究和完善。

(一)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专门法

现行精神损害责任制度散见于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渊源,但在没有统一法规前提下,极容易出现法规相互冲突﹑司法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创设一部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势在必行。主要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效力层次不高。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的上述两个规定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不能主张,另一方面也不能额外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彻底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陷入无法保障的局面。

相对于民事侵权而言,刑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更为严重,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这种受到较重侵害反而无法助长赔偿,这与大众的常识和基本法律原则是明显不符的,对被害人及其家庭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未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同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特大冤案不断爆发,冤屈者有被非法刑讯造成身体残疾的﹑有入狱多年丧失劳动能力的甚至有因此被执行死刑的。这些冤屈者及其亲属相比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收到的伤害更为严重,但仍然无法获得应由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明显缺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误的﹑非法的执行公务对民众造成的社会危害是非常恶劣和影响深远的,对于冤屈者进行合理的精神赔偿也是当然之理,否则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四、结语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国家赔偿在精神赔偿领域内的责任缺失,以现有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是完全可以解决的。所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缺陷的完善并不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更多的是立法机关社会责任感是否到位的问题。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

[4]梁书文,回泸明,杨振山:《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5]佟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6]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8]博登海默[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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