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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5曹晓芳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权益

曹晓芳

(321000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 金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

曹晓芳

(321000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 金华)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一方式是新兴的,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发展等方面是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一种流转方式。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政府政策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可以看出,入股这一流转方式也是政策和法律所允许甚至鼓励的。本文主要是从农户这一主体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户权益;公司;合作社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虽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流转一方式有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这就需要先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进一步明确:“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文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各承包户自愿联合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是原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入股各类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于农户而言是增加其收入很好的途径,本章通过对比不同的入股对象所产生的农户权利义务,从更能保护农户权益角度来分析农户应如何选择入股方式。

(一)入股公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到公司,但是并没有明确公司的形态。

在各类公司形态中,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加公开化,这也就意味着缺乏农户股东的隐私保护,农户权益的保护更加具有难度,而且对农户的保护明显是不利的,故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要形态。

(二)入股合作社

中央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持鼓励的态度,也明确地提出了合作社的主要类型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

1.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

常熟市李袁村的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典型代表。2000年李袁村最初集中155亩土地﹑108户农户作为首创户,由自己申请﹑村委会审查后成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在入股要素及股权设置方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和市场信息入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权为155.5股占49.13%;村集体投入91万元,为91股占28.75%;个人以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入股为70股占22.11%。就股东分红权来看,农户按入股份额进行分配,前三年有保底分红,进行劳务也可获得收入。从股东退出机制来看,社员退股自由,但是退出土地必须统一规划,服从统一调整。可以看出该类型的合作社与村集体﹑村委会的联系还是比较密切的。

2.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蒋集镇郑龙村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是典型代表。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村委会征求广大村民意愿基础上,遵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而成立。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160个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每亩地作为一股。就股东分红权来看,入股农户有保底分红﹑股权分红。同时,农户可以参与劳作获得工资性收入。在运营方面,挂靠到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其销售。从退出机制来看,农户退社自由。

以上可看不同之处主要在产权结构上,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获得更大的经营管理权,直接参与到合作社的事务中,更加体现自管﹑自办的原则。

(三)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社的农户权益对比

通过以上几种形式以及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得出:

就农户股东登记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受《公司法》的制约,股东人数最多是50人,而现实中入股农户远远超过50人,这意味着在公司登记股东人数时,大部分的农户股东是不能被注册登记的,其权益受损。而合作社则没有人数限制。

就农户入股后在公司或者合作社的话语权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意味着公司增资时,非农户股东具备的雄厚资金实力使其股权比例上升,农户们的话语权就难以保证。而合作社的入股股东资格会有一定的限制,保证农户股东的数量是占绝大多数,从而保证农户们的话语权。

就农户退出机制来说,合作社一般规定农户的退社自由,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的退股只能是要求公司购回其股权,所以农户要想退出公司只能转让股权。

综上所述,从农户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更加适合作为入股对象。

三、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制度设计的建议:基于农户权益保护视角

(一)明确股东身份,保障农户作为匿名股东的权利

作为农户股东,因其资金﹑技术﹑知识等方面的不足使得农户们在入股组成的组织内处于弱势地位。故为更好地保护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权益,要落实好农户股东的注册登记工作。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有限责任公司时,如果股东人数超过50人,此时也应当突破《公司法》的限制,给予所有农户股东注册登记,发放出资证明书。

(二)给予保底分红和土地赎回权,保障农户股东的生存需

农户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后,应当保证农户股东每年的保底分红权,确保农户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同时,在公司或者合作社的劳动者录用制度中,农户股东可以优先录取参加劳作,使得农户能够就业并且获得工资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户的收入。

四、结论

本文从微观角度即农民权益来分析,农户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不同的组织形式中对其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的组织模式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得出合作社的形式更加有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同时,也针对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比如农户入股的自愿性﹑股权设置的合理性﹑盈余分配的有利性以及责任财产的保护性等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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