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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分析
——以比特币为例

2017-01-25王怡昕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比特货币监管

王怡昕

(730000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分析
——以比特币为例

王怡昕

(730000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数字货币在美国、中国等地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地位模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本文从数字货币的定义入手,梳理了比特币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比较分析了各国对比特币的法律监管。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征收金融交易税、对交易平台进行分类监管等方面进行改进。

数字货币;问题;法律缺失

一、数字货币的定义

关于数字货币,目前人们对其认知尚未统一,并且较为简单化。概而论之,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指通过电子形式替代纸币﹑金属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它是在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浪潮下的产物。数字货币的本质仍然是货币,因此它必须具备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货币基本职能,也必须体现出一般等价物的属性,同时应该得到主权法律的确立。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数字货币不等于虚拟货币,后者是可以概括为一种网络虚拟资产或交易媒介,如游戏币﹑QQ币等等。就目前世界发展现状,比特币是数字货币中最为人所知的一种,自2009年推出以来,已经在投资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其价格持续上涨。虽然有许多人对比特币是否为数字货币保持怀疑态度,但相比于其它几十种所谓数字货币,它的确更符合数字货币的概念。在未来,数字化将是货币金融发展的趋势,前景较为广阔。但是,目前处于初长期的比特币未接受严谨﹑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

二、世界范围内比特币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生命周期理论表明,任何一个行业都会经过发展﹑成长﹑成熟﹑衰退等过程。截至目前,数字货币作为新兴产物,其自身技术层面﹑产品设计与外部体制均存在问题。其中,不仅仅是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法学界定上受到限制与阻碍,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的法律监管缺失。

(1)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与风险。由于监管者的不重视与法学概念界定模糊,比特币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首先,比特币最早出现在美国,已有8年的发展历史,但其国内却对比特币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与地位确立。截止目前,该国官方仅仅由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两个部门出台了比特币关于虚拟资产﹑缴税原则的文件。虽然可以看出,美国官方已经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明确的资产和模糊的货币,但却迟迟未修订专门的成文法,因此增加了比特币的法律风险。 而在中国,虽然电子信息﹑互联网产业规模与水平已在全世界居于领先位置,但整体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落后于美国。因此,比特币虽然2011年已经在中国建立了交易平台,但却迟迟未得到官方认可,只是将其视为虚拟商品,例如《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2013年央行等部委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截至目前,比特币在中国仍然有很大的交易量,如2014年便超过3000万人民币,且其价格也上涨在2017年1月上涨至8888元,但是国内法律地位的缺失很可能增加其法律风险。当然,除了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的法律风险,比特币还存在诸如信息保护缺失﹑犯罪洗钱﹑违法投机等法律风险。

(2)各国比特币法律监管比较。比特币诞生于美国,而后进入世界各个国家,但其法律地位却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完全禁止,如巴西认为比特币不符合规范;玻利维亚﹑泰国认为比特币非法,不允许传播。第二种是没有认可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文件,如哥伦比亚对比特币没有明确的使用规定。第三类属于默认比特币的存在,未专门出台明确的法律文件,但通过税收及其它法案表明了态度,如美国﹑阿根廷等。第四类属于已有明确法律文件规定比特币属于货币,可用于交易,如保加利亚对比特币的支付系统进行规定;日本正式承认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货币;新加坡与中国台湾也支持用比特币进行支付。而各国对于比特币的态度不明与不一致,造成其交易法律制度等监管不完善,进而加剧了它的风险。

在中国,对比特币的法律监管缺失问题较为突出。首先,中国官方虽然不承认比特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默许其在私人间流通交易,但“比特币中国”等交易平台的法律规范上存在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是数字货币交易作为一种P2P,本身监管存在技术难度,同时也是央行等监管部门的疏忽大意。其次,未有明确的法律适用于比特币的功能与其平台服务内容。目前,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十分繁杂,诸如理财﹑现货﹑期货﹑众筹等等。法律适用模糊既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冲击。

三、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的改进措施

在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浪潮的席卷下,货币数字化已经被众多业内外人士认可,因此监管层必须在这一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上述国内比特率法律监管存在的缺失,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中国实情,同时汲取德国﹑日本等国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在国内,央行虽然明文规定比特币是数字资产而不属于货币,但却又允许其交易与平台的存在,实质上是观望与逃避的一种表现。对此,央行等有关机构应该积极介入比特币的交易,明确表态,或者进一步承认比特币的货币特征,诸如其支付手段与转账功能,或者完全禁止比特币的作为一种资产。而现今的法律模糊会给洗钱﹑欺诈等犯罪行为提供空间。

(2)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征收交易税。国内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的大问题在于忽视了交易平台。对此,应汲取美国的发展经验对比特币按交易量进行金融征税,通过税率有效地调控数字货币金融市场。同时,应对各个交易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应用性平台与投资性平台应区分看待。在应用型平台上,可以尝试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门槛,同时加强对其洗钱﹑欺诈等金融犯罪的监控。在投资平台上,应建立长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同时加强保护投资者,如实名制认证﹑交易额度限制﹑数字货币投资知识培训等。

四、结论

以比特币未代表的数字货币依靠其技术创新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但却在美国﹑中国等地面临法律监管困境。我们必须承认数字货币给现实社会带来了冲击,给予欺诈﹑洗钱等犯罪行为存在空间。但是,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工具本身无罪恶可言,问题的关键在于使用工具的人。因此,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管,合理规范数字货币的使用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1]张樊.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2]熊俊.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6,(10).

王怡昕(1993~),女,汉族,陕西西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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