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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规制探析

2017-01-2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规制职责行政

季 朋

(116025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规制探析

季 朋

(116025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环境问题凸显,环境行政不作为是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本文探讨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控制机制,以期督促环境监管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损害了环境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环境形势的严重性使环境行政不作为成为成为我国环境监管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一、环境行政不作为概述

(一)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有所不为的行为。基于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理解,可以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归纳为,环境监管主体对环境保护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环境监管义务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环境行政不作为区别于一般行政不作为,具有其独有的特征,对其分析有助于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理解。

1.消极性

环境行政不作为主观上体现为环境监管机关不履行环境行政职责,客观上体现为怠于履行法定的环境行政职责。总体上看,行为上具有消极性,未实施有建设性作用的行为。

2.隐蔽性

环境监管不作为不具有较易识别的外在特征,短时期内不易引起人们注意,隐蔽性很强。另外,环境问题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会造成严重危害,只有这时人们才能意识到存在环境行政不作为。

3.危害性

环境监管机关放纵污染环境的行为,最终会对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破坏,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失,因而具有危害性。

4.损害结果的潜在性

环境具有自净功能,再加上环境行政不作为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往往只有当污染程度超出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时,环境问题才会爆发,因而其损害结果具有潜在性。

二、环境行政不作为规制的必要性

环境行政不作为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规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政府负有环境风险规制的责任

政府负有环境风险规制的责任:一方面,环境风险个人无法抗拒,也无法依靠个人的力量来预防;另一方面,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背后往往与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不作为有着密切联系。因而亟须政府履行统一规制环境风险的职责,这也体现了现代政府权责一致的要求。

(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环境污染会造成的严重损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规制环境监管不作为,督促政府尽职履行职责,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才能保护各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抑制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的消极不行为

地方政府重经济而轻环保的倾向,使得政府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这是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根源之所在。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监督等综合规制措施,规制政府重经济轻环保的倾向,督促政府尽职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三、对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思考

环境行政不作为因其危害性,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对策。

(一)完善立法以建立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长效机制

1.完善行政实体法,加大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

通过完善立法,合理划分环境监管机关的监管职责与权力,在授予其权力的同时,明确其应负担的环境监管责任,当环境监管主体不作为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完善程序立法,保障相对人程序权利

行政程序具有规制环境监管职责与权力的作用。一是限定环境监管机构的处理期限,督促其在出现环境事故时快速反应,积极作为;二是在环境行政程序方面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保证相对人有充足时间维权和诉讼举证;三是要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环境监管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二)完善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1.建立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制度

目前,《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环境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所以有必要健全《国家赔偿法》,确立环境监管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国家赔偿,更好地保护环境监管不作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环境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机制

构建完善的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使责权相符,一是明确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并建立考评机制,使责任追究有据可循;二是在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行政纠错机制,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进行有效的纠错和补救。

(三)完善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治理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有效手段,完善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规制:第一,扩大对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己经明确将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等列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建议今后环保行政不作为问题纳入到受案范围;第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门槛,使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具有起诉权,由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四)健全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环境行政不作为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积极参与到环境管理的活动中;二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遏制环境行政不作为提供舆论支持。

四、结语

环境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因其具有潜伏性﹑损害结果的潜在性而难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危害尤其严重。对此,应从依法治理的角度出发,用法治手段对环境行政不作进行规范和控制,督促其积极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共存和发展。

[1]秦美虎,黄凯凯.也谈环境行政不作为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19).

[2]王莹莹,郭永长.浅议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法治对策[J].中国司法,2007(07).

[3]王莹莹,周玉华.论环境行政不作为[J].北方经贸,2007(03).

[4]周欢.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规制探析[J].环境,2014(01).

[5]邓可祝.论环境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06).

季朋(1984~),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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