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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野下网络主播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17-01-25陈宏亮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主播互联网+

陈宏亮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互联网+”视野下网络主播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陈宏亮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网络主播这一行业依托“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基于满足国民的文化、娱乐需求,近年来在国内有了爆发式发展。由于该行业在国内生存时间较短,网络主播队伍也是良莠不齐,乱象丛生,以往的刑法规制时间无法适应这一“新常态”,便有些许捉襟见肘。因此,深入分析主播刑法规制方向能够更好实现“净网”,加速正能量的传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发展。

网络直播;存在缺陷;刑法规制;机制构建

一、网络直播行业概述

2013年前,网络直播平台单调存在游戏直播,但从2013年之后,其它类别的内容纷纷出现。如唱歌﹑MC﹑聊天﹑NJ﹑舞蹈﹑乐器﹑教学﹑美食﹑户外﹑外语﹑财经﹑健身﹑理财等等。可以说能在现实生活中见到的内容,几乎都可以在直播平台中找到,内容的展示角度也越发令人瞠目结舌。2015年至今,全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超过200家;2016年更是被誉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网红元年”。如今,网络视频直播从一个个冰冷的手机应用,成为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

二、现阶段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存在问题及其成因

(一)现阶段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存在问题

1.直播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进入门槛低﹑当前直播行业竞争激烈﹑直播行业高利益驱动,网络直播内容存在庸俗化问题。例如直播“造人”﹑“黄鳝事件”﹑直播吸毒﹑直播说脏话﹑直播挤痘等等内容出现在直播平台并获得观众的大声叫好。这就说明部分网民的“求刺激”心理和错误的价值取向﹑文化取向是庸俗直播内容出现的动力。除此之外,网络直播甚至还会出现违法内容,为追求更多利益,也为了满足粉丝的更多刺激感,部分网络主播铤而走险,直播违法行为,例如酒驾﹑人身伤害﹑袭胸﹑恐吓等行为也登上直播平台。

2.主播收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主播收益方式来看,“刷礼物”是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获益方式:直播平台设定礼物类型及其价格,由粉丝购买送给主播。观众以“礼物”为标的,起哄﹑挑逗主播,要求主播作出更大尺度的行为以获得礼物;或者主播主动用更大尺度行为作为条件以获得礼物更大程度将直播推向庸俗化。此外,未成年人擅自使用父母钱财为主播“刷礼物”并在事后得不到直播平台的退还,由此发生家庭矛盾甚至悲剧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3.行业发展状态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较大的直播平台有斗鱼﹑熊猫﹑全民﹑战旗﹑花椒等,各个平台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网络直播平台为提高经济效益,花重金聘用高人气主播,哄抬主播的身价。部分直播平台甚至虚构直播收看人数,造成资金一时涌入,市场虚假繁荣的景象。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媒介,互联网经受如此冲击势必会造成整个互联网发展前景,对国民经济进步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业问题成因剖析

1.主播自身原因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对于入门者并无特殊要求,于是主播队伍中有很大一部分低学历﹑低素质﹑低文化﹑没有正确“三观”。这便在根源处给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留下了危险基因,这也决定了该行业乱象丛生是必然的。再加之部分主播出于恶性竞争﹑贪图钱财的目的,不断挑战法律或钻法律的空子做出过激行为,这更导致该行业一时间内乌烟瘴气。

2.直播平台原因

国内网络主播滥行自然有着网络直播平台的丛生林立。受直播行业的低成本高收益诱惑,大量网络直播平台涌现致使该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但是,网络直播平台仍然没有对于主播问题进行有效管理而是听之任之,甚至以鼓励的态度面对主播的低俗行为。直播平台同是出于恶性竞争,花重金聘用名气盛大的主播,以期求粉丝的转移从而牟利。

3.观众群体原因

由于手机电脑等媒介的普及化,直播行业的收视观众也随之普及化。和网络主播一样,观众当中不乏低素质﹑没有正确“三观”的网民,这些人的心理自认为无论如何作为都不会被别人看到从而为所欲为。正如同中国普遍存在的网民一般,这些观众心理在互联网中有了发泄平台,脏话谩骂﹑污言秽语几乎是大多数的直播弹幕,甚至有部分观众提出主播须以特定行为获得礼物,作为一种心理防线的突击,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带偏了主播的价值取向。

4.社会文化原因

拜金心理如今普遍存在于中国社会,以至于直播行业以金钱为动力从萌芽到井喷式发展﹑从中规中矩到乱七八糟。这是传统文化的逐渐失却,新型文化尚未高度普及。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对于经济平稳健康进步有着灵魂指导作用。

三、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的刑法规制

(一)构建网络直播行业的准入规则

网络直播行业出现问题的根本之处就在于主播自身的不检点,如果网络主播也能存在严格的准入规则,在实名注册的同时对于注册人进行信誉﹑道德调查,以确保直播注册人的素质无虞。

(二)构建网络直播中的实时监督体制

违法违规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多半是直播过程中的某一小段内容,这就需要网警或者网络直播平台工作人员即使监督,如此就能实时保障安全﹑道德﹑合法进行网络直播。要构建该体制就需要设立专司监督的法警或直播平台工作人员并配之以人工智能为辅。

(三)构建网络直播观众实名制管理体系

观众是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动力和支柱,很多问题就出现在广泛难以管理的观众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现下国内很多公民滥用言论自由,利用互联网随意传播信息或发布言论,特别是在直播当中的随意谩骂和传播谣言甚至雇佣“水军”谩骂,这对于网络健康发展和国民素质进步极为不利。对于所有进入直播的观众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出现问题可以追究到个人的管理体系十分有必要。

四、结语

“互联网+”背景下国民经济得到有效推动,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必须要抓住机会迎接挑战,面对网络直播等新兴的经济发展渠道,我们必须要谨慎对待,保证其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进步,为经济发展添彩助力。

[1]高艳侠,徐宁.网络视频直播火爆现象的成因分析与思考[J].新媒体研究,2017(10).

[2]张石磊.浅析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J].新闻研究导刊,2017(02).

[3]张旻.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记者,2016(05).

陈宏亮(1996.9~),男,汉族,甘肃定西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互联网+”视野下网络主播刑法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16C050)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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