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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运用探讨

2017-01-25杜潇潇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诉讼法公证民事

杜潇潇

(10019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

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运用探讨

杜潇潇

(10019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日益突出的,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息技术带动了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以及作用也是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影响还渗透到了民事诉讼案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即为电子证据。在我国已经对原有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最新版本中对于电子证据具有的公诉力进行了详细说明。在本文中结合我国的诉讼法规,就电子证据具有的作用以及其应用性进行了详细说明。

民事诉讼法;视野;电子证据;运用;探讨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证据形式,而且其应用性也是极为广泛的。然而,因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并不完善,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依旧较少,在部分规定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加快研究电子证据于民事诉讼中的高效运用是示范必要的。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基于传统理论,对电子证据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狭义层次上,指的仅为数字式证据,即通过信号离散状态实现的对各种数值﹑信息的承载,这种形式的电子证据;从广义上来讲,还将模拟式电子证据囊括其中。即对于信息内容是通过信息特征对应的具体数值来进行记载的。在数字式证据与这类广义的模拟式证据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两种形式的转换以及融合都是可能实现的。此外,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依旧处于初始阶段,故此,结合我国当前的发展实际,广义角度的电子证据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定位

近年来,学者们针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说明,目前较为流行的学说主要有,物证说﹑混合证据说等等。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因为电子证据自身具有的特征是显著区别于以往的证据类型的,尽管在形式上是具有一定的共通行的,但是其自身的信息化特征﹑数字化特征等都是十分突出的,而且电子证据是具有其脆弱性的,是易被改变的。这些赋予其独有的特征,故此可将其归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三、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采性分析

(一)真实性

这一准则强调的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客观的,是真实的,并不是伪造﹑虚假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在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时,应当从如下几个角度入手:确保证据获得的程序为安全的;电子证据的传送过程是安全可靠的;不存在删改等问题。

(二)关联性

关联性强调的是电子证据于案件是具有关联性的,是具有客观联系的。在审查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基于如下几点进行:电子证据是能够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提供证明的,而且这部分事实是无法实现对实质问题的解决的等等。

四、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力分析

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的证明能力﹑证明价值等将会取决于电子证据是否为充分的﹑可靠的,因此,证明力强调的是证据具有的可靠性,从实质上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的衡量与分析;充分性则强调的是,要求以充分的证据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一)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的基本前提

与传统证据不同,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展示时,是要求利用电子设备实现的,而且和以往的证据存在的显著区别在于,如果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如删除这类的操作,是无法观察出的。故此,电子证据是否可靠一直以来都受到很多人的质疑。而这种可靠性的质疑,在传统证据形式中依旧是存在的。现代社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日益普及,电子证据将会日益增多,不可因为电子证据中存在的不足就将其摒弃,而是应当合理的利用,以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1.可靠性

如果仅仅依靠法官的认识来衡量﹑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是比较困难的。电子证据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属于一种较为新颖的形式,其科技含量也是很高的。故此,要求专业人员在专业技术方法下对其可靠性进行认定。

2.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应当通过如下两个角度来进行认定,其一,判断其自身是否为完整的,指的是判断电子证据是否保持着其初始状态,是否有人对其进行过后期加工﹑修改等。尽管部分电子证据进行了修改其可靠性是有可能保留的,但是此时证据的完整性将不再存在,而完整性是进行电子证据使用的重要前提。其二,应当确保进行电子证据解读的软件﹑系统等是完整的,如果计算机系统并不完整,那么将会对电子证据完整性产生影响。

(三)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不管是传统的证据形式,还是当前的电子证据形式,对于案件事实都是具有证明力的,要求能够针对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进行不断的完善,这对于实践应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电子证据经公证后具有的证明力是要高于未公证的

当事人为了避免以后进行诉讼,而申请公证处对电子证据证明力进行的公证,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对其证明力进行确定。而且公证处在案件中处于中立地位,故此法官对公证处出具的结果是持以肯定态度的。因此,如果电子证据经过了公证,那么与未经过公证的证据相比,其法律效力是更高的。

2.相较于间接电子证据,直接电子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如果电子证据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收集,属于直接电子证据,那么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单独证明的,而且无须其他辅助证明,那么这类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会更加受到法规的信任。而间接电子证据,是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证明的,是需要其他的辅助证据的,而且电子证据即便是经过了修改﹑删除,是很难发现的,这一特征也决定了法规对其可采性是存在一定质疑的。

五、结束语

当今社会,电子商务获得了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的数量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因此,我们应当增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以使得电子证据能够更加规范﹑系统的运用到民事诉讼案件中,以符合当前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趋势。

[1]张磊,徐丽娟.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7(04)

[2]庞凤宇.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01)

[3]赵旭.论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5(32)

[4]白建军,贾志城.电子证据的媒体特殊性研究[J].自动化与仪器仪表.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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