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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

2017-01-25陈瑞华

中国检察官 2017年9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文◎陈瑞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

文◎陈瑞华*

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初步成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展开。随着制度深入推进,新的理论问题逐渐浮现。

从审理方式来看,法庭审理几乎变成对公诉方指控主张的简略审查和确认程序,于是有人提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没有必要保留开庭审理的形式。基于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基本目标,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推行书面审理方式是不可行的,并且要将法庭审理的重心放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上。

降低证明标准和确立一审终审制的建议同样是一种危险的制度选择。无论如何,在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明问题上,证明标准是不能降低的,而量刑事实的证明则不需要达到法定的最高标准。指望通过一审终审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没有显著的实际意义,反而会带来负面效果。

由于值班律师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地位,无法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为了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避免可能的刑事误判,需要将现行的“值班律师”制度改造成真正的指定辩护制度,确保每个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有效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的权利。在控辩协商中,辩护律师应当参与协商过程,与公诉方进行平等的协商和对话,法院应保证被害方的知情权。对于协商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控辩双方可以通过上诉或抗诉启动二审法院的上诉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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