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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给贪腐分子定罪分几步

2017-01-25尹伟

方圆 2017年2期
关键词:书证贪腐被告人

文|尹伟

用证据给贪腐分子定罪分几步

文|尹伟

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亦是司法机关对贪腐分子定罪处罚必经的“三部曲”,而证据的重要性在其中不言而喻

我们时常在电视、报刊、杂志乃至朋友圈里看到,XX贪官落马,被当地纪委双规,正在接受组织调查。但从程序流转上看,从贪官被纪委双规,到最终被确定有罪,还必须要经过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这几个诉讼阶段。然而不管在那个诉讼阶段,司法人员都需要用证据来说话,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不可说八分话,有十分证据才能说十分话,这也是证据裁判规则的生动体现。围绕贪腐犯罪案件事实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是司法机关将贪腐分子定罪的核心工作。

关于证据的意识,其实老百姓早已将其贯彻到日常生活中了。比如,张三找隔壁老王借款5万元用于买辆汽车,老王就说了:“这事儿好办,你给我写个借条就行”。在这里,借条就是证据,它能够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所发生的借款事实。甚至在老百姓的吵架中,你都会发现证据的影子:“空口无凭,你拿出证据来”,“说话要将证据,不可信口雌黄”,等等。法谚也有云,“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就是不存在”。可见,证据的重要性非同一般。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个证据种类,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然而,具体到贪腐分子涉嫌的具体罪名,各自所呈现的证据也不太一样,每种证据的特点和作用也不同。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在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中,司法机关是如何利用各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进而将贪腐分子绳之以法的。

供述和辩解:那些被告人关于贪腐案件事实的描述

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东升村原党支部书记董德友,在任东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8年至2011年间,伙同董德民等8人(已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39.6万元(以下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董德友获得赃款35.7万元,全部被其挥霍。2014年10月28日,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法院以董德友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在该贪污案例中,被告人董德友关于“其伙同董德民等8人以他人名义,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整个过程的如实供述,应当包括:(1)在作案前是如何商量的,相互之间有无分工,如果有的话各自具体负责做什么;(2)侵吞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是怎样的,即具体是如何虚假申报的;(3)所得的赃款具体又是如何分配的以及分配之后的用途,等等。这些内容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一种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标准确定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为了行文方便,下文统称为“被告人”)是实施具体贪腐行为的人员,对自己所参与的整个犯罪过程是最为清楚的。因此,被告人关于贪腐案件事实的描述,显得极为重要。

然而,由于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启动,被告人就面临着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的危险,当然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讯问时,除了供述具体的案件事实外,还时常有所辩解。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张甲涉嫌贪污,被告人对整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虽然将公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但只是用其进行个人炒股,没有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意在说明自己的行为最多只是挪用公款,但绝对不是贪污。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是其辩护权的体现,司法机关不能干扰和剥夺,反而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十二分关注。因为,合理的辩解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确定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如此办理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才能避免冤假错案。被告人的辩解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具体这种辩解是否真实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查证清楚,然后得出是否采信的结论。

证人证言:行贿人的证言很关键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是共同作案,即便是简单的受贿罪也不只受贿人一个,还必须有行贿人的存在。对于具体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外,作为行贿人以及参与共同犯罪的其他人的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也是很关键的。

重庆市委原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吴文康,在1999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商业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钟某某、吴某某、大连太平洋石材公司经理毕某某、大连亿成房屋开发公司董事长范某甲、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某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0万余元。2014年1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文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中一项受贿犯罪事实为:2010年底,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承揽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11年3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北京市昆仑饭店及大连富丽华酒店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万元。

以前项受贿犯罪事实为例,关键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对法院确定吴文康该项事实是否构成受贿罪极为重要。事实上,吴某某也证实其为了能使中建集团揽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在2010年底向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吴文康寻求帮助,并于2011年3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北京市昆仑饭店及大连富丽华酒店送给吴文康人民币共计199万元。在吴某某的证言中,涉及到具体的请托事项,就是使中建集团揽到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并有先后四次贿送钱财给吴文康的时间和地点,综合起来就是以他自己的视角所看到的全部案件事实。

书证:文件记录中的小秘密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在2000年至2011年间,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某、戈某、王某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对告人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查看张曙光的相关司法文件可以发现,书证在给其定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贪污贿赂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贪污贿赂犯罪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书证是贪污贿赂犯罪中重要并且常见的证据种类,其具体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比如,被告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任命文件等,能够证明其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是否为公务。又如,行贿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以及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等材料,基本上能够证明行贿人行贿款项的来源以及数额。

在该案例中,相认定被告人张曙光为杨某公司提供帮助的部分书证为:(1)侦查部门调取的三家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复印件等,证明该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某;(2)铁道部运输局提供的关于蓝箭动车组移交会议纪要、以及部分请示、张曙光签发的铁路传真电报、动车组租赁协议、公司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2008年2月6日,张曙光签发题为《关于蓝箭动车组无火回送成都局的通知》的铁路传真电报,通知于当月将8组蓝箭动车组调到成都铁路局。某公司以人民币2.4亿元的价格收购8列蓝箭号动车组,并有偿租赁给成都铁路局。(3)铁道部运输局提供的《铁路机车车辆购置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等文件复印件,证明:该局具有按铁路运输市场总体需求和各运输企业提报的计划建议,提出年度机车车辆购置计划意见等职责。

而要证明张曙光接受杨某出资帮助购买瓷器、装修房屋并购买家具家电、购买字画的书证也不那么简单。例如为了证明2007年5月14日,杨某旗下某公司将2007年春季拍卖会拍品清乾隆青花缠枝莲纹六方贯耳瓶一件及lot1939拍品的购买款共计人民币336万元汇至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账户。需要的书证包括该公司提供的核算项目明细账、招商银行电汇凭证、人民银行系统专用凭证复印件、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说明、已出账分户账、中国银行入账通知书复印件等书证。

物证:别墅、豪车一个也少不了

重庆原市委书记薄熙来,在1999年至2012年间,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某某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某(另案处理)、其子薄某某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此外,被告人薄熙来还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2013年9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薄熙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案中,一栋法国别墅成为吃瓜群众关注的热点。用专业的法学术语来说,这属于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在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所涉及到的物证包括起获的赃款、赃物及赃款、赃物的照片和被告人用贿赂款购买的物品或照片。

在上述薄熙来受贿案中,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的赃款当然是本案的物证,而其用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是赃物,依然可以成为本案的物证。只不过,为了举证的方便,办案人员从薄谷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了涉案别墅的幻灯片。鉴于其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受贿所得赃款系以其依法应予没收的财产抵缴,故法院判定该别墅作为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

除了别墅,豪车在贪腐案件的物证中也很常见。广东省汕头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建忠,在2007年11月,为购买1辆克莱斯勒BJ7270CX轿车自用,遂找其朋友吴某标向汕头市汕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购车款及车辆入户费用共计39万元,并借用吴某标的名义登记入户。同月,为付还吴某标部分购车款,被告人李建忠利用职务之便,以“创卫综合治理费用补助”的名义签批拨款20万元给汕头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并指使该局局长陈某童通过虚列支出的手段,从中套取现金14.2万元付还吴某标为其垫付的部分购车款。2010年10月,被告人李建忠将该车过户至其情妇郝某英的兄长郝某城名下。该车购买后一直由被告人李建忠私人保管和使用。此外,被告人李建忠还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18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

广东省汕头市检察院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克莱斯勒BJ7270CX轿车1辆的照片。物证克莱斯勒BJ7270CX轿车1辆的照片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并经被告人李建忠当庭辨别确认,系其变通购买的汽车,证实了被告人李建忠贪污所得赃款的具体用途。

鉴定意见:赃物价值判定靠专家

四川省资阳市原副市长赵涌涛,于2003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乐至县县长、县委书记,简阳市市委书记、资阳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搬迁、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15.4万元,新加坡币3万元、美元3万元、英镑1万元、欧元5万元,手表4块、玉石挂件2件、黄金800克、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591万余元。2016年6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涌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该案例中,涉及到多份价格鉴定意,分别证实孙某某所送玉石挂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李某某所送400克黄金价值13万余元;赵涌涛收受冯某黄金鉴定价格为13 余元,玉石挂件为7.5万元;收受香港汇日集团独立董事刘某某丙所送劳力士手表一块,表价值5.3万元。这些价格鉴定意见也是贪腐案件的证据中不可缺少的一类。

由于社会专业分工和职业特性的因素,司法工作者往往只对法律专业内的问题熟知,但对本专业外的其他专业问题就知之甚少,而且法律人的职责是只能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可涉及专门问题的判断,因此鉴定意见制度便应运而生。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比如涉案物品的真伪和价格鉴定。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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