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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公开面面观

2017-01-25杰弗里吕贝尔斯JeffreyLubbers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意见书庭审纠纷

[美]杰弗里·S·吕贝尔斯 (Jeffrey S. Lubbers

林娜 译**

译者按2016年12月15日,北京大学和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国司法改革现状”研讨会。本文系根据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的杰弗里·S.吕贝尔斯教授在这次会议上的发言内容整理而成。本文从司法意见的公开及其价值、法庭的便利性、法院的对外宣教、法院对网络和社交媒体的应用、庭审公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诉讼档案的查阅和获取、法院与新闻媒体关系等九个方面,对美国的司法公开现状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随着司法公开在中国的不断深入与持续进步,相信本文所阐述的美国经验将对中国的司法公开工作有所裨益。

一、关于司法意见的公开及其价值

在美国,法官通常会撰写书面意见,对案件判决结果作进一步解释。就一般情况而言,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决定书同样包含事实认定和说理内容。正如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一份行政判决书中所指出的:“一份出于审慎与良善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裨益良多。第一,行政决定书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有助于司法审查的开展;第二,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行政决定作出过程的慎重与理性;第三,有助于利益相关主体判断是否申请司法审查;第四,一定程度上还能有效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Southeast Alaska Conservation Council, Inc. v. State, 665 P.2d 544 (1983).

而署名后公布的司法意见书(不论是法院的多数意见书、补充意见书还是少数意见书)也有类似功能。一是能够促使裁判过程更为严谨,二是能够督促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三是能够为判决结果作解释说明,四是能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官提供指引。

尽管如此,虽然美国所有的司法意见书都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但并非所有的司法意见书都必须公开出版。〔2〕根据FOIA, 5 U.S.C. § 552(a)(2)(A)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其具体意见必须在该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1964年,美国司法委员会(美国法院的司法政策决策机构)作出一项决议,规定联邦法院只公开出版具有判决先例价值的司法意见书。决议中是这样表述的:“鉴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出版的司法意见书数量的急遽增加,对外开放的私立或公立法律图书馆的运营成本不断上涨、基础设施的维护越来越难,委员会经全体会议审议,最终决议如下: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仅授权出版具有普遍判决先例价值的司法意见书,出版内容应简明练达。”〔3〕Admin. Off i ce of the U.S. Courts, Report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11 (1964), available at http://www.uscourts.gov/FederalCourts/JudicialConference/Proceedings/Proceedings.aspx?doc=/uscourts/FederalCourts/judconf/proceedings/1964-03.pdf,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

随后,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等三家巡回上诉法院出台规定,禁止援引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书。〔4〕FED. JUDICIAL CTR., STANDARDS FOR PUBLICATION OF JUDICIAL OPINIONS37-38 (1973), http://cdm16501.contentdm.oclc.org/cdm/ref/collection/appellate/id/33,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对此作了如下解释:“由于案件量不断上涨,本院已无法对每个案件出具意见书或完整意见书。一个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该案不重要,而是指该案并未出现新的法律观点,判决不具先例价值。由于法院未出版的备忘录和意见书通常不会完整阐述判决理由,也并不对公众一致开放,所以除非已进入出版发行程序,否则不得被援引......”〔5〕Id. at 38.

到了上世纪70年代,许多州也出台了相关标准以确定法院的司法意见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授权出版,“但没有哪个州规定了不予出版的具体标准”。〔6〕Comment, Lauren S. Wood, Out of Cite, Out of Mind: Navigating the Labyrinth That is State Appellate Courts' Unpublished Opinion Practices, 45 U. Balt. L. Rev. 561, 564-65 (2016).

可能是由于司法委员会出台了前述规定,联邦法院不予出版的司法意见书数量开始显著增加。联邦上诉法院不予出版的意见书占比从1981年的11.2%上升至2000年的79.8%。〔7〕Id. at 566, citing Andrew T. Solomon, Making Unpublished Opinions Precedential: A Recipe for Ethical Problems & Legal Malpractice?, 26 Miss. C. L. Rev. 185, 192 (2007).最新报告显示,2015年,这个比例已上升至88.7%。〔8〕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Annual Report of the Director: Judicial Business of the U.S. Courts table B-12 (2015), available athttp://www.uscourts.gov/sites/default/f i les/data_tables/jb_b12_0930.2016.pdf,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许多法院开始限制当事人援引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书。不过,自从联邦法院上诉规则32.1(Federal Rule of Appellate Procedure 32.1)在2006年获得通过后,这一情况明显好转。该规则规定,不得限制当事人援引联邦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作出的不予出版的司法意见书。〔9〕Id. at 568.

对于法院应否允许律师在案件中援引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书这一问题,赞成方(应允许援引)和反对方(不应允许援引)都有精彩论述。一名法科学生最近发表文章对双方观点做了系统整理。〔10〕Comment, Lauren S. Wood, Out of Cite, Out of Mind: Navigating the Labyrinth That is State Appellate Courts' Unpublished Opinion Practices, 45 U. Balt. L. Rev. 561 (2016).反对意见主要包括:第一,上诉法院可能没有足够的司法资源为每一个案件精心撰写司法意见书,而允许对未出版意见书进行援引则要求法官对于未出版意见书要投入与出版意见书同样多的精力;第二,不予出版的意见书可以只写给当事人、代理律师和下级法院,而出版的意见书则会在整个法律界传播,律师、法官、法科生、立法者以及公众均可阅读到其中的内容;第三,未予出版的意见书显然无法起到变相立法的效果,因此这类意见书一旦被援引,其多余而无用的信息势必掺杂进法律书籍和法律数据库,到头来只会是“添乱”;第四,州法院不予出版的意见书已不向公众一致开放,目前联邦法院所有的意见书—包括出版的和不予出版的—均可上网查阅,州上诉法院不予出版的意见书并不总是向公众开放。〔11〕Id. at 573-76.

赞成方则认为禁止援引不予出版的意见书将产生以下消极影响:第一,将破坏判决的说理性,因为这样就允许法官在不作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裁判;第二,将导致三类“遗珠情形”:一是具有重要意义但未予出版的意见书,二是相当类似但与判决先例不一致的未予出版的意见书,三是错误的未予出版的意见书;第三,容易给公众留下一种印象,即法院隐藏了某些东西或法院不当地使用了未予出版的意见书。〔12〕Id. at 577-83.

笔者认为,抛开其他顾虑不谈,法院至少应将不予出版的司法意见书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毕竟时代早已进步——当前,电子出版物和文件电子化存储已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成本也越发低廉,完全有条件无限量地为公众提供电子文本,这就解决了1964年的文本获取难题。可以说,当年司法委员会宣称的“建立和运营法律图书馆的经济成本等问题”已不复存在。至于不予出版的意见书是否可被律师援引的问题,笔者同样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联邦法院层面,上诉规则32.1不失为一个明智的解决方案。该条款内容如下:

规则32.1 援引裁判结果

(1)准予援引。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法院不得禁止或限制对联邦司法意见书、命令、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的援引:(i)被冠以“未公开出版”“不予出版”“不具判决先例性质”“ 非判决先例”或类似称谓;且(ii)于2007年1月1日当天或之后作出。

(2)提供副本。如果一方当事人援引了一份联邦司法意见书、命令、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而这份文书并不在法院对外公开的电子数据库中,那么该当事人须提交一套载明出处的文书副本。

二、关于法院大楼的公共服务功能

当年,联邦最高法院布雷耶大法官还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担任首席法官时,曾亲自设计了一座法院大楼。当大楼落成投入使用时,他说道:“波士顿最亮丽的这处建筑不属于律师,不属于政府,不属于当事人。它属于全体美国公民。”〔13〕Quoted in “‘THE SUPREME COURT; The Nominee, in His Own Words: a 'Mandate of Equal Justice Under Law,’” N.Y. Times, (May 15, 1994),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1994/05/15/us/supreme-court-nominee-his-own-words-mandate-equal-justice-underlaw.html?pagewanted=all,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目前,这座法院大楼对外开放,大楼内部包括多处艺术画廊、教育项目和公租场所。〔14〕http://www.moakleycourthouse.com,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作为公共空间,这座法院大楼几乎做了最佳示范,许多法院大楼因此纷纷效仿,向公众开放用作类似的用途。〔15〕Steven Flanders (ed.), Celebrating the Courthouse: A Guide for Architects, Their Clients, and the Public, W.W. Norton & Co., New York (2006.)

然而,理想虽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如今,对于大多数美国人而言,除非迫不得已,他们几乎不去法院。就像非政府组织“公共空间项目组(Project for Public Spaces)”在倡导法院大楼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时〔16〕http://www.pps.org/about/,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所指出的:“早期,美国法院经常同其他公共机构共用办公楼——在联邦层面,最典型的是跟海关和邮政署共用;在各州郡层面,通常是跟县书记官、税收员或拘留所共用。这些建筑使用率很高,当地民众也常以此作为本地的地标性建筑。但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院大楼的设计更多把重点放在了办公的隔离性、用途的专业性以及场所的安全性上——这使得法院大楼在无形中与公众拉开了距离。法院大楼及设施的设计从亲和转向了冷漠,从强调公共性转向了强调纪念性。”〔17〕Project for Public Spaces, Reinventing the Courthouse, available at http://www.pps.org/reference/courts-in-a-new-paradigm-of-place/,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

为促使法院大楼重新成为能够吸引公众参与的公共空间,项目组首先提出的建议是尽快促成各利害关系方之间的对话。待所有相关人士,包括各州和联邦的资产管理人、法官、司法雇员、法科生、律师、建筑师、教育家和公共社会团体齐聚一堂,必将催生出新的对策和伙伴关系,从而使法院重新成为民众有效参与的公共空间。我们需要重新关注、重新设计法院的整体环境、使用便捷性及舒适度,为法院及其周边多创造公共服务空间。〔18〕Id.

三、关于法院的对外宣教

几乎所有的法院都有比较固定的对外宣教活动。法院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会让法官去各地进行案件的口头辩论,还会派法官和法院雇员到学校做讲演、推行模拟法庭项目、介绍法院系统的架构等。

最近一项司法公开研究报告(以下统称庞德报告)显示:“法院的公共宣教工作应当包括学校的公民教育——但看上去现在许多法官不太重视这项工作”。〔19〕Pound Report at 193 (Points of Agreement).许多法院系统都有公共信息专员或是其他专事法院公共宣教的工作人员,有时这些专员的工作覆盖不止一级法院。部分法院在网站上设置了法院大楼“虚拟游览”模块。庞德报告提到:“部分法院发现这些对外宣教活动有助于提升法院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过报告也指出:“这类活动会受到资源不足的限制”。〔20〕Id.

四、关于法院对网络和社交媒体的应用

在部分州,法官在使用电子邮件时态度谨慎,因为邮件往来在这些州属于政府机构的备案范畴。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法院事务与法院或法官主动使用类似美国的脸书、推特或中国的人人、微博等社交媒体这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基于个人因素,美国法官对社交媒体的应用程度各不相同。有些法官不使用电子邮件,对于新兴网络社交平台的应用也不是很熟悉。不过,不论法官对于社交媒体的使用意愿或使用情况如何,他们都不得在社交媒体上针对案件发表言论。正如庞德报告所指出的:“法官不应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对案件的评论,也不应与法院雇员在社交媒体上交流,更不得与当事人在社交媒体上交流,因为当事人极易以此为由主张法官存在偏见或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21〕Pound Report at 194 (Points of Agreement).报告还指出社交媒体的这类活动也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22〕Id.

五、关于庭审公开

案件公开庭审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保障当事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能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因为公开审理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例如,如果案件是开庭审理的话,那么伪证则更容易被发现和惩处。〔23〕Adam Liptak, First Amendment Issues In Judicial Transparency, in Pound Report at 96.不过,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仍可能选择不公开审理。例如,残障人士的社会保险案件的庭审就不对公众开放。〔24〕20 C.F.R. § 404.944 (“庭审仅面向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官认为必须且适当的其他人员。”)二是保障公众的权利——新闻自由的范围包括了案件的庭审公开(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的案件外)。〔25〕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规定公众有权旁听刑事诉讼庭审。Richmond Newspapers, Inc. v. Virginia, 448 U.S. 555 (1980). 但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不久,两家巡回上诉法院对于“是否对外公开驱逐出境案件的庭审”一项持不同意见。Compare Detroit Free Press v. Ashcroft, 303 F.3d 681 (6th Cir. 2002) (该案中,法院认为新闻自由更重要,要求对驱逐出境那件进行公开庭审) with North Jersey Media Group, Inc. v. Ashcroft, 308 F.3d 198 (3d Cir 2002) (该案中,法院认为涉及恐怖分子嫌疑人的驱逐出境案件庭审可以不对媒体和公众开放). 联邦最高法院尚未解决巡回上诉法院之间的这一分歧。同时,庭审公开还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

尽管如此,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见证在法庭内发生的所有诉讼环节。在个案庭审过程中,即便新闻媒体、公众(或陪审团,如果有的话)已经出现在法庭里,律师仍有权向法官发起动议,要求案件庭审不对前述人员开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适用“消音技术”将庭审隔离。〔26〕Mary Hardbarger, New courthouse includes white noise technology, Roanoke Times, (Nov. 18,2012) (该文介绍了一个具备“消音技术”的价值2000万美元的新法庭), available at http://www.roanoke.com/community/the_burgs/new-courthouse-includes-white-noise-technology/article_ed66d31c-8608-5609-8845-9460d537abcb.html,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此外,在美国,案件的合议环节,不论是法官合议还是陪审团合议,都是密室合议,是不对外公开的。〔27〕Nancy S. Marder, Judicial Transparenc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Pound Report at 106.

六、关于诉讼终结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大部分法官偏向于通过诉讼终结纠纷,但诉讼往往耗费过多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所以案件审理的人财物需求以及诉讼资源的有限性促使法院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抛出橄榄枝,而且法院确实无法做到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样如此快速地终结纠纷。然而,一些多元化纠纷解决技术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判例法体系的发展。例如,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能避免作出公开判决——事实上,这也是纠纷当事方选择仲裁的一大原因。但是,如果某纠纷涉及第三方或公共利益,或是某纠纷若通过诉讼解决将产生有助于判例法发展的判决先例,那么在这类情况下最好还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终结纠纷。也就是说,基于前述原因,部分仲裁案件中的纠纷其实更应当由法官进行裁判,而不是通过仲裁员仲裁的方式解决。

又例如,尽管对于部分案件(如家事案件)而言,私下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这类非公开的程序却弱化了判决先例在保障法律体系持续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即便案件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当事人依旧可以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终结诉讼,这样一来,案件卷宗就不对外开放。庭外和解还会导致一些问题和弊端,某枪支收藏家的案件就是一个力证。据代理律师介绍,〔28〕The story was told in Pound Report at 78 (comments by Leslie A. Brueckner). 另一出处,参见Scott Cohn, CNBC, “Critic says Remington still hiding the truth about its rif l es,” (May 4, 2015), available at http://www.cnbc.com/2015/05/04/critic-says-remington-still-hiding-the-truth-about-its-rif l es.html,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该收藏家有一把雷明顿来复枪。某一天,收藏家的妻子正在擦拭这把来复枪,为了把弹药卸下来,她关掉了保险栓。但是,来复枪的扳机却失灵了,“收藏家的妻子不小心开了一枪,打死了自己三岁的儿子”。〔29〕Pound Report at 78 (comments by Leslie A. Brueckner).事故发生后,收藏家得知,“因为这一产品缺陷,雷明顿公司早已被大规模起诉,但由于所有这些案件都是庭外和解,诉讼档案被封存,因此公众无从知晓雷明顿来复枪的这一重大缺陷”,雷明顿公司就这样悄无声息地终结了许多此类诉讼,所以没有人知道来复枪在扳机设计上存在缺陷,也没有人知道这家公司在明知设计缺陷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售这款产品。〔30〕Id.

当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美国诉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每一个案件都通过裁判审结,那么美国的诉讼体制将因不堪重负而彻底崩溃。此外,通过调解等方式终结纠纷通常能产生令各方当事人更易接受的结果。也有许多学者为此著书立说,力证调解结案保持不公开性的明智之处。〔31〕Compare Owen M. Fiss, Against Settlement, 93 YALE L.J. 1073 (1984) with Erik S. Knutsen,Keeping Settlements Secret, 37 FLA. ST. U. L. REV. 945 (2010).尽管如此,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其是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共领域纠纷)中,法院仍应保留允许调解协议公开的裁量权。

七、关于庭审直播、录音录像

庞德报告同时也关注了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一是许多法院提供庭审网络直播,但通常都选择一些适于在法庭内拍照录像的案件;二是绝大多数摄像机体积很小,部分法庭还安装了固定摄像头,一些法院对庭审进行的录音录像仅供内部使用,许多法官在法庭里都会忘了摄像头的存在。〔32〕Pound Report at 194 (Points of Agreement).

而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并不允许庭审录像,但会在法院官网上会提供庭审录音及文字记录。〔33〕https://www.supremecourt.gov/oral_arguments/argument_transcript.aspx,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2009年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则允许庭审录音录像。〔34〕https://www.supremecourt.uk,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加拿大最高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已对外播放庭审录像,最近,他们也已开始提供庭审网络直播。〔35〕http://www.scc-csc.ca/case-dossier/info/webcasts-webdiffusions-eng.aspx,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

八、关于对诉讼档案、判决、审理意见及统计数据的查阅、获取

随着法院电子档案公共获取路径的建立,除了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联邦法院其他案件的档案均被电子化并存储在对外开放的数据库中,公众只须支付一点手续费即可浏览起诉状、辩护词,并可追踪搜索个案意见书。〔36〕https://www.pacer.gov,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美国法院的行政管理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每年都会将相关数据汇集编撰,用以报告联邦法院系统的年度工作情况。〔37〕http://www.uscourts.gov/statistics-reports/analysis-reports/judicial-business-united-states-courts,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曾在2014年所作的题为“美国法院现状”的讲演中提到,最高法院正开发建设本院的电子诉讼档案系统,以便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诉讼服务。〔38〕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 2014 Year-End Report on the Federal Judiciary, https://www.supremecourt.gov/publicinfo/year-end/2014year-endreport.pdf,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他同时指出,一旦这套系统投入使用,那么“最高法院的所有诉讼档案,包括起诉状、答辩状、陈情摘要以及其他所有类型的书面动议和请求,都将在最高法院网站上免费对外开放”。〔39〕Id. at 7.

其实在所有州都有类似的公共数据。当然,通常库里的资源会少一些,提供的资源类型等也各有不同。例如,《伊利诺伊州法院数据统计法》(The Court Statistics Act of Illinois)就规定法院对外提供“司法信息、统计数据、与法院所受理案件或其他工作相关的报告以及与法院系统有效运转相关的其他事项”。〔40〕Court Statistics Act, 705 ILCS 125, available at http://www.ilga.gov/legislation/ilcs/ilcs3.asp?ActID=1851&ChapterID=50,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

对于万律(Westlaw)、〔41〕https.www.westlaw.com,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律商联讯(LexisNexis)〔42〕tttps://www.lexisnexis.com,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等私立数据库而言,用户支付一定费用即可查询已公开出版或未予出版的司法意见书、诉状、答辩状等有关信息。这些数据库同时也发挥了过滤功能,使用户更容易查询到类案信息。

九、关于法院与新闻媒体

尽管庞德报告指出:“新闻媒体有时会犯明显的错误,例如将简易裁定、驳回判决和(或)陪审团裁决混为一谈”,〔43〕Pound Report at 194 (Points of Agreement).但要让公众时时了解法院,新闻媒体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途径。除了前面提到的错误之外,还发生过一些著名的报道事故:当时记者们急于第一时间报道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没有正确理解判决内容,做出了错误报道。〔44〕Abby Rogers, “CNN's ‘Humiliating’ Obamacare Screwup Causes Near Mutiny In Newsroom,”BUSINESS INSIDER (June 28, 2012),〔 该文介绍了CNN记者的一次报道事故,该报道误称联邦最高法院已判决《平价医疗法案》(the Affordable Care Act)违宪〕,available at http://www.businessinsider.com/cnns-humiliating-obamacare-screwup-causes-near-mutiny-innewsroom-2012-6, site last visited on 15th August 2017.正如庞德报告所总结的:“当媒体记者对案件或判决作出错误报道时,法官和律师应及时纠正,避免同样的错误再次发生”。〔45〕Pound Report at 194 (Points of Agreement).“法院与媒体之间必须更好地相互了解。但地方报业的大面积消亡、法院‘跑口’记者的紧缺都削弱了公众对法院的熟悉程度。到头来,新闻界对于大部分案件审理都不再报道,州法院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新闻媒体所忽略。”〔46〕Id.

结语

在中国,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不论对法官、律师、民众还是对法治建设而言都是一项喜闻乐见的进步。虽然法院并不需要公开每一份裁判文书,但是有一部分司法意见书和裁判文书对案情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阐释,将这部分文书向公众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在引用这些判决时亦不应受到限制,这样法官就能及时获取这些信息。此外,在合法范围内,新闻媒体应最大限度地享有旁听庭审、查阅起诉状和意见书的权利。

尽管美国在司法公开方面的工作并不完美,仍在作自我调整以适应当前的信息时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司法资源有限性、个人隐私与司法公开之间的平衡需求(尤其是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等因素的制约,但是美国司法的整体趋势仍是朝着司法透明度不断提升的方向发展的。笔者希望,中国的司法决策者在考虑如何深化司法公开时,本文能够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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