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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的兴起及其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2017-01-25李春玲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中产阶层定义群体

李春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东城区 100732)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最早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口号。这之后,党和政府文件一再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2016年5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这说明,“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是衡量是否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性指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中等收入群体应是社会主流人群。为此,“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纳入了“十三五”规划纲要。

不过,目前国内学界对于中等收入者的概念界定还未形成明确说法,中等收入者的具体划分方法也存在许多争论。由于缺乏对这一群体的明确定义和测定方法,无法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量化目标和具体化的政策方案,不利于这一目标的顺利达成。为此,从政策层面考虑,需要尽快设定“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明确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界定,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具体量化目标,细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方案。细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方案不仅需要明确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和划分标准,而且还需进一步考查中等收入群体的构成特征,预测其增长趋势,从而使政策努力方向不仅朝向“精准扶贫”,而且也到达“精准扩中”。

同时,在学术研究层面,对于中等收入群体这一概念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也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许多人认为,中等收入群体这一词汇只是中国政府领导人从政府政策目标角度提出的一个口号性的概念(比如:“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等),但实际上,在2002年中国政府文件中出现“中等收入者”这一词汇之前,国外已有社会科学家采用这一概念分析收入分配问题和社会构成变化。而目前,中等收入群体(middle income group)这个词汇已经非常频繁地出现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OECD等)和知名智库研究报告中,同时一些讨论收入分配和社会结构变迁的学术著作也采用这一概念。不过,中等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社会群体分类概念还是相当年轻的,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论内涵和社会现实意义还缺乏深入探讨。

一、中等收入群体概念内涵变化:从收入分组到社会群体

中等收入群体(middle income group)这一词汇最早源于一些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家庭和个人收入数据时进行的五等分组,这些分组按收入水平高低分为低收入组(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或个人)、中低收入组(收入次低的20%家庭或个人)、中间收入组(收入处于中间位置的20%家庭或个人)、中高收入组(收入次高的20%家庭或个人)和高收入组(收入最高的20%家庭或个人)。其中,中低收入组、中间收入组和中高收入组通常被称为中等收入群体,它在所有家庭和个人中的比例固定在60%[1]。研究人员利用收入五等分组方法估计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及其变化趋势,比如,比较不同年度或不同国家的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收入与最低收入组平均收入的倍数,判断收入不平等程度的高低。这种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仅仅是一种统计分类,并无“社会群体”的内涵。

把中等收入群体这一分类概念与中产阶层(middle class)联系起来,才使中等收入群体具有了社会群体内涵。自上世纪末以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采用收入指标定义中产阶层,从而推动了中产阶层概念界定从职业标准转向收入标准的潮流,而这股潮流的发展使中等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群体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传统的中产阶层划分方法是基于职业分类,所谓的中产阶层一般是指白领职业从业人员,与其对应的是从事蓝领职业的工人阶级。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经济学家提倡采用经济标准(包括收入、财产、消费等)定义中产阶层,其中收入指标定义中产阶层因其数据可获得、易操作和通俗易懂很快流行起来。特别是2000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经济学家南茜·伯兹奥尔等人提出收入中位数法定义中产阶层收入标准[2],以及2002年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布兰科·米兰诺维克和什洛莫·伊茨以世界银行贫困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收入为参照系定义的中产阶层收入标准[3],获得极大影响。随后大量研究者和研究机构采用类似方法定义和分析各国甚至全球中产阶层,从而导致收入指标定义中产阶层成为主流趋势。在这类研究报告中,中产阶层(middle class)与中等收入群体(middle income group或middle income)通常是相同含义,研究者分类出的群体被称为中等收入群体,但由于在英语世界中,中等收入群体不像“中产阶层”那样耳熟能详,研究报告的标题常常采用“中产阶层”这一名称。不过,随着这种分类方法的流行,中等收入群体这一名称正在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有些研究报告采用中等收入群体取代“中产阶层”作为这一群体的正式名称[4]。这种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不再仅仅是收入分布中的分组类别,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群体概念,许多研究报告分析了这一群体的社会经济特征和态度倾向,并由此判断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社会构成特征和收入不平等程度。

二、中等收入群体概念兴起:从收入视角理解社会结构变迁

有多种原因导致了基于收入指标定义的中产阶层概念(即中等收入群体)取代传统的职业取向的中产阶层概念,从而使中等收入群体由统计分类发展为社会群体概念。发达国家社会结构变化的新趋势、全球化浪潮、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发展共同推动了这一转变进程,而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变迁进入了新的阶段,使收入这一指标在社会结构和社会群体分析中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

传统的职业取向中产阶层概念是伴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而兴起,这个重大变化就是白领职业人群取代蓝领工人成为社会人口的多数,从而导致社会结构的根本性改变,并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伦理和政治的变化。以白领职业人群为主的中产阶层,作为一个新出现的社会群体,快速成为社会主流人群,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领域发挥主导性作用。职业取向的中产阶层概念成为许多有关社会结构变迁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有关中产阶层的研究也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是社会学领域)的热门主题[5]。然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美发达国家都已经成为中产社会(中产阶层占比超过50%)之后,研究人员发现,这个所谓的中产阶层内部的差异很大,除了职业地位以外,收入水平的差异也导致白领职业人群的生活状况和价值态度的不同。因此,这一时期,一些社会学家在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定义中产阶层的同时,也把收入作为划分中产阶层的一个重要指标[6]。不过,大多数社会学家认为,确定中产阶层身份的关键因素是职业地位,收入是较次要的因素。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几波经济危机,给传统的职业取向中产阶层概念带来了冲击。职业取向的中产阶层概念有两个默认的假定。其一是随着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推进、职业结构的升级,白领职业人群在劳动力中的比重将会持续上升,这意味着中产阶层的比重也会持续提升,从50%上升到60%、70%,或达到一些北欧国家的80%的比例,90年代的日本号称“一亿总中流”(中产阶层达到90%)并且声称未来要达到100%。另一个默认的假定是中产阶层地位是持续稳定的,白领职业人群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生活保障。这两个假定意味着欧美中产社会的中产阶层规模会继续扩大,即使不扩大也应该维持稳定。但经济危机却动摇了中产阶层的稳定性,发达国家的中产阶层没有继续增长,反而出现萎缩现象。首先是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碎后导致“中流崩溃论”,中产阶层的生存状况不断恶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欧美国家的中产阶层也受到打击。中产阶层以往生活状态的稳定性受到了威胁,感受到越来越强烈的经济风险,收入和财产等经济因素成为保障中产阶层生存状态的关键性条件,这也可以理解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把收入和财产与中产阶层的身份地位联系起来。的确,几十年之前,接受了中高等教育并获得一份白领职业,可以确保你获得中产阶层的身份,过上中产阶层的生活,但现今,高等教育文凭和白领职业都不能确保中产阶层地位的稳定性,收入、财产和消费等经济因素变得更为关键。

采用职业取向的中产阶层概念,不能充分反映中产阶层的危机和萎缩,因为这些国家白领职业的比例并没有明显下降,但许多白领职业人群的就业和收入不再那么稳定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济学家采用收入指标定义中产阶层(即中等收入群体),其研究结论反映了多国中产阶层比重的下降以及面临的危机[7]。在社会流动研究领域也出现了同样的研究取向的变化。传统的社会流动研究是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判断人们的地位变化——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但这种社会流动研究不能很好地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波动给人们带来的影响,而新的研究取向是以收入水平高低的等级变化判断人们地位的上下流动,这样可以反映虽然职业位置没有变化但收入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地位的上下流动[4]。

三、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的新内涵:收入不平等测量与全球化发展趋势

在关注中产阶层生存状态的研究者转向收入取向的中产阶层概念的同时,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学者也开始把收入不平等问题与中产阶层比例(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联系起来[3]。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收入不平等上升趋势,使经济不平等的话题成为社会公众和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成为中产阶层研究领域的一个关注点。欧美发达社会在经历了几十年(从上世纪初到70年代)收入不平等大幅下降和中产阶层比例上升之后,出现了历史性的拐点,自80年代以来收入不平等持续上升而中产阶层(以收入指标定义)比例则开始萎缩[8]。这里所说的中产阶层实际就是中等收入群体。这一转变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结构的深远影响绝不会小于当年白领职业人群比例超过蓝领工人的重大结构变化。收入指标定义的中产阶层比例成为观察收入不平等变化的重要指标,从而也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概念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纳。

中等收入群体概念兴起的另一个重要推动力量是全球化发展趋势。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中产阶层现象跨越了国家范畴而成为世界性的现象。在全球性的消费市场中,达到一定收入水平而具有消费潜力的人群被称为“全球中产阶层”(global middle class)。这批人在全球化的消费市场中是最为活跃的人群,自然也是各国经济学家、市场分析专家、跨国公司企业家们关注的人群,国际组织、知名智库和市场机构不断发布全球中产阶层报告。尤其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快速经济增长,使这些国家的中产阶层成为“全球中产阶层”扩张的主要力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中心主任马里奥·佩兹尼称其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9]。还有一些研究报告则声称“不断壮大的亚洲中产阶层将取代美国中产阶层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推动力”[10]。有关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国家中产阶层增长状况的研究报告层出不穷,而且往往能够引起大众媒体的广泛关注。绝大多数这类报告所说的中产阶层都采用收入指标进行定义,也就是说,所谓的“全球中产阶层”实际上说的是全球中等收入群体,只不过遵循惯例,研究者还是习惯地采用middle class这个词汇。与此同时,国际组织倡导的社会经济发展理念,也推动了收入取向的中产阶层概念的应用。在联合国、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一些全球发展报告中,以收入指标定义的中产阶层比例被作为反映各国或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指标。

四、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界定的两种取向:绝对标准模式与相对标准模式

虽然一般认为中等收入群体是以收入标准定义的中产阶层,但如何采用收入指标具体分类中等收入群体,仍然存在一些争论。目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测定方法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标准模式,另一种是相对标准模式。

绝对标准模式是基于维持相应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多少来设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上限和下限,也就是说,依据一定的生活水平或消费水平,提出明确的收入标准,根据确定的收入标准划分出中等收入群体。比如,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布兰科·米兰诺维克和什洛莫·伊茨以世界银行贫困线为参照系,提出日均收入介于10至50美元的人为中等收入群体[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学家霍米·卡哈罗斯提出日均收入介于10~100美元为中等收入群体,因为达到这一收入水平的人消费弹性最大,即可以维持中产阶级的消费和生活方式[12]。不过,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世界银行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标准过低,在大多数高收入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国家,这种收入水平很难维持中产生活水准。因此,许多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国家的消费水平设定高于世界银行标准的中产收入标准。

相对标准模式通常是根据收入分布的中位数来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采用这种方法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把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限设定为收入中位数的50%或75%,而收入的上限通常是收入中位数的1.5倍或2倍。由于不同年份的收入中位数是不同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标准的上限和下限的具体数值也是每年不同。德国经济科学研究所2016年研究报告设定收入中位数的67%至200%为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标准,其统计结果表明,过去三十年,美国和德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一直在下降,美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从1971年的61%和1981年的59%下降到2015年的50%,德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从1983年的69%下降到2013年的61%[4]。

上述两种测量模式的主要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绝对标准模式主要反映的是达到一定生活水平(或收入水平)的人数及比例的增长趋势,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这些国家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绝对标准模式可以体现中等收入群体的增长速度。相对标准模式是测量收入处于中间位置的人数比例增减情况,主要反映的是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趋势,比较适用于发达国家和高收入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等收入者已占人口多数,大多数人口达到较高生活水平,并且收入水平接近收入中位数。相对标准模式不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中间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较低,与人们印象中的“中产”或“中等收入群体”不符。简而言之,绝对标准模式更适合成长型社会——人们的收入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较好生活水平;相对标准模式更适合改进型社会——多数人已到达较好生活水平但追求更公平均等的社会。

五、中国特色的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界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指标

中国在3年前由低收入国家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正在向高收入国家迈进。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具有成长型社会和改进型社会的双重特征:既要使越来越多的人脱贫致富又要追求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因而,绝对标准模式和相对标准模式的中等收入群体测量都是有意义的。但是,从政策制定层面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全面小康社会指标或“十三五”社会发展指标,绝对标准模式更加适合,它能更准确地反映“脱贫致富、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人”的数量和比重的增长速度。而相对标准模式虽然可以直观收入不平等变化,但却不能直接体现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人数增长。同时,按相对标准模式划分出的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这些人被称之为中等收入者公众难以接受。根据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全国社会状况调查数据,2014年中国18~69岁人口(排除在校学生)个人年收入中位数为21000元(即50%的人年收入低于21000元、50%的人年收入等于或高于21000元),采用相对标准模式定义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限为15750元(中位数的75%),上限为42000元(中位数的200%),即月收入约1313元(15750/12个月)至3500元(42000/12个月)就是“中等收入者”,显然如此定义的“中等收入者”标准很难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其中大部分人恐怕难以维持小康生活水平。如果采用这样的中等收入群体定义标准,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有可能意味着收入不平等下降,但同时也意味着大量的人停留在较低收入水平。因此,相对标准模式测量的中等收入群体不适合作为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指标,也不适合“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

绝对标准模式主要测量达到一定收入或生活水平的人在人口中的比例,这种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意味着更多的人脱贫致富,过上中等体面生活。所谓“中等体面生活”也可以理解为小康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让大多数人过上小康生活。因此,绝对标准模式定义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更适合作为“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指标。

绝对标准模式的一个难点是如何选择适当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确定就像全球中产阶层收入标准确定一样困难。在全世界范围内,有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很高的发达国家,还有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收入极低的贫穷国家,贫穷国家的高收入可能还低于发达国家的贫困线。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地区之间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差距很大,在中西部农村和小城镇足以维持小康生活的收入,在北上广大城市可能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国内外学者提出各种标准定义,但目前被广泛采用的还是世界银行提出的最为简化的指标“日人均10~100美元”,或者根据各国、地区发展水平调整为“日人均10~50美元”、“日人均10~20美元”等。

在目前阶段,世界银行标准可以作为我国制定中等收入者标准的参考。世界银行设定的贫困线是日人均1.9美元,2~9美元为低收入群体,10~100美元为中等收入群体,100美元以上为高收入群体。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把日人均收入转换为年收入,并按美元与人民币6.6汇率(2015年汇率)转换,年收入24000至240000元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上限和下限,这一标准比较接近普通民众印象中的中等收入者的概念,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这一收入水平基本可以维持小康生活。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全国社会状况调查数据计算结果,2014年中国18~69岁人口(排除在校学生)中18.4%为贫困人群(年收入低于4600元),33.3%为低收入群体(年收入在4601~23999元之间),47.6%为中等收入群体(年收入在24000~240000元之间),0.6%为高收入群体(年收入高于240000元)。

不过,24000元作为中等收入群体的起点线对于北上广深等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居民来说过低,在这些大城市,24000元年收入应该算是较低收入水平。为了使统一标准能体现各地差异,可以把中等收入群体进一步划分出高、中、低三个类别:24000~59999元(相当于日人均10~25美元)为中低收入群体;60000~119999元(相当于日人均25~50美元)为中间收入群体;120000~240000元(相当于日人均50~100美元)为中高收入群体。在农村地区、小城镇和小城市,达到中低收入水平就可过上小康生活,但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需要达到中间收入水平才足以维持小康生活,而中低收入者只能接近小康生活。基于中等收入群体的进一步分类,各地方政府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总目标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扩中”目标重点放在扩充确定层次的中等收入者身上。

结语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既要使越来越多的人脱贫致富又要追求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但是,绝对标准模式与相对标准模式定义的中等收入群体并不是同一群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目标的重点应该放在绝对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身上还是相对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身上,或者如何使两者达到平衡,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后引发的一些讨论就与此相关: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否是高收入者,以及是否应该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如果按相对标准模式定义中等收入群体,年收入12万元以上肯定是高收入者,适当加大对这部分人的税收,有助于扩大相对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而按绝对标准模式定义中等收入群体,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多数是中等收入者,要壮大中等收入群体不仅不应该增加这批人的税负还应该减税。从政策制定层面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全面小康社会指标或“十三五”社会发展指标,绝对标准模式更加适合,它能更准确地反映“脱贫致富、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人”的数量和比重的增长速度。总之,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明确中等收入群体的指标定义,有助于细化“十三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并使之更具操作性,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方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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