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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民国首次司法官考试

2017-01-25李天昊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1期
关键词:司法官检察厅考试制度

●李天昊/文

1916年民国首次司法官考试

●李天昊*/文

1916年中华民国政府首次举行司法官考试,通过四试严格考核,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出38名司法官。司法官考试弘扬法治思想,树立司法权威,补充和优化了司法官队伍,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

中华民国 首次 司法官考试

应运而生

救亡图存是司法官考试的外在动因。清朝末年,清廷顽固奉行君主专制政体,国力衰弱,甲午、庚子两役更使清廷的国内外威望一落千丈,清廷下定决心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治国模式,厉行法治,预备立宪。通过派员留洋考察,清政府于1906年下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司法独立和审检分离的司法体制。司法权和司法机构的独立要求司法官的选任区分于其他文武官员的选拔,司法官考试应运而生。

取消治外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催化剂。第一次鸦片战争战败后,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治外法权。取消治外法权,实现司法主权独立和完整是我国百年外交史中的大事,为历届政府修法易制的重要动力和目标,也是全体国民的共同心愿。西方列强以中国法制落后为由不放弃在华法权,承诺中国律例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即放弃之。独立选拔和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知识的司法官,扩充地方司法机构,既顺应国际司法大潮,又壮大法律群体,为废除治外法权提供舆论和人才基础。

司法官考试产生的根源是民主、法治的思想洗礼和积淀。尽管道路曲折坎坷,从洋务派、维新派到革命派,中国从未停止对振兴中华的探索,也引入了民主、人权、分权制衡、法治等先进理念。近邻日本击败沙俄成功图强的经验让清廷重新思考戊戌君子的呐喊:师夷长制、君主立宪和司法独立。这一时期,司法独立成为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政治信仰,受到包括北洋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尊崇。宋教仁案中,上海地方检察厅传呼总理赵秉钧到庭即为显例。尽管民国初年对法律、法治的认识是肤浅的,信仰比较盲目,但这种认识和信仰阴差阳错地开启了司法官考试制度。

前朝积淀

清政府按照改革计划设置司法机关,陆续出台《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法律文件,规定了审判机构、审判编制、审判形式等,并将检察厅配置于司法机构之中,各司法衙门分别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凡大理院以下各审判厅局均设有检察官。随着京师和各省城商埠审判检察厅的陆续创设,法律人才短缺问题日益凸显,选拔司法官成为当务之急。针于司法官考试,清廷先后颁布了《法院编制法》、《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考试法官指定主要各科应用法律》等文件统一规范法官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并规定“检察官应照法官考试任用章程”。大清帝国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司法官考试于宣统二年(1910年)八、九月份举行,考生三千余名,每名考生考试两场,每场间隔一般为二天,“两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任用”,考点为京师、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和新疆,七地分别录用561人、32人、130人、26人、42人、42人、8人,总计841人。

清末司法官考试后,辛亥革命暴风骤雨般袭来,民主取代君主,民国代替帝国。孙中山在《咨请参议院审议法制局拟定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及法官考试令草案等文》中强调:“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司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成为民国相关制度的重要渊源。

硕果累累

民国初创,司法机构创设和司法官选拔任用被提上议事日程,南京临时政府在承认清末《法院编制法》等法规效力的同时,迅速制定了《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和《法官考试令》两部法律草案,但未及颁行即跨入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发《甄拔司法人员准则》,规定了甄拔司法人员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甄拔是参加司法官统一考试的前提,时任司法总长章宗祥还特向袁世凯汇报了司法官甄拔情况。1915年9月30日,袁世凯发布了《司法官考试令》与《文官高等考试令》,许司法官考试准用《文官高等考试令》,并考虑司法官考试的特殊情况,配合颁发了有关司法官考试的一系列辅助性文件。

1916年6月,中华民国首次司法官考试如期而至,根据《司法官考试令》和《司法官考试施行细则》,司法官考试分为四试,第一、二、三试为笔试,第四试为口试,第一试科目为经史和法学通论,第二试科目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第三试科目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第四试无所不包,既紧扣法学基础知识又反映国内外时事热点,既考核行政办公水平又注重法律应用能力。四试平均合格者录用。1914年全国司法官甄拔考试1100多人参加,合格者171人,最后通过四试者38人,其中1人最优等,2人优等,35人中等。司法官考试的录取率不足3.5%,足见司法人才选任的精英路线。

1917年,北洋政府修订《司法官考试令》并以国务总理段祺瑞和司法总长林长民的名义颁布,规定甄录试、初试和再试。典试委员由司法总长从各检察厅检察官中遴选,由国务总理呈大总统派充,足见政府对司法官考试的重视。随后,北洋政府又陆续出台《修正司法官考试令各条》、《司法储才馆章程》等法律文件,保障民国司法官考试有条不紊进行。

北洋政府时期共举行中央统一司法官考试5次,甄拔试1次,录取司法官789人,占当时全国司法官总数的一半以上。浙江、湖南、湖北、山西、云南等省份先后举行过地方司法官考试9次,选拔录用一些低级司法官九百多名。不同批次层级录用的司法官根据统筹安排,有的送入司法讲习所进行为期两年的业务学习,有的分配至审判检察厅实习锻炼,有的直接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并由所属长官考核升擢,一些司法官学习或实习两年后还要进行再试,再分发任职。

意义与局限

民初司法状况是中国司法史中的永恒丰碑。正如梁启超1923年在 《法律评论》发刊的题词中所言:“十年来国家机关之举措,无一不令人气尽。稍足以系中外之望者,司法界而已。”民初司法的进步性与严格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密切相关,司法官考试补充和优化了司法官队伍,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对弘扬法治思想、树立司法权威起到至关重要作用。1930年《法律评论》载《第六次司法官考试揭晓感言》一文评论称:“公务员之最清苦者,莫如司法官;而各种公务员中能勤于任事、严于律己,比较无玷于官箴官常者,亦惟司法官。此无他,惟司法官之进退有序,且能厉行考试制度。”

司法官考试制度仍存在一些历史局限,最典型的是司法官考试存在性别限定,女子无权参试。其次,司法官考试制度中存在大量免试特权,通过免试方式进入司法界的人数极众,这势必影响司法的庄严和公正。再次,司法官考试的过分精英化选拔思路将社会绝大多数民众拒之门外,这在提高司法荣耀的同时也拉开了国民与司法的距离,难以满足国家司法人才的需求。最后,稳定的政治局势是发挥人才长效作用的保障。民国时期战乱连年,在军阀治国时期,司法天平的作用大打折扣。为保证巨大的军费开销,司法经费经常拖欠,加之总统、执政、总理、司法总长等要职走马灯式地更换,司法官考试和司法制度实难以为继。随着国民党政府建立,“用政党的力量去改变国家”的理念深入到国家和社会方方面面,司法独立逐渐转向司法党化,司法官考试也开起历史的倒车。

结语

1916年民国政府第一次举办司法官考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民国初年司法官考试虽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其矢志司法独立,彰显司法终决,恢弘法治信仰,注定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上的里程碑。

*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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