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管理高端研讨会综述

2017-01-25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司法 2017年8期
关键词:律师协会执业事务所

陈 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 宏(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管理高端研讨会综述

陈 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 宏(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实施,各行业、各领域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迅猛增长,目前,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已经突破30万,律师事务所2.6万多家。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律师制度、律师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意见和要求。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等。相对于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职业内容、执业环境、管理需求、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律师执业实践与中央纲领指导意见都对《律师法》的修改及律师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为促进律师法律规范完善,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推动律师法学深入研究,2017年6月24日,由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管理高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我国当前律师制度、《律师法》修改的体例与内容、律师管理体制、律师协会的定位和职能作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权利保障和行为规范、律师执业水平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律师法》修改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一、《律师法》修改背景与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教授认为,近些年律师行业的迅猛发展促使《律师法》再修改成为必要。他认为,我国30余万人的律师队伍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行业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状况的缩影。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认识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律师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互联网等科技手段的应用给律师执业的权利义务和律师职业行为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服务的分解,促进了律师服务的产品化。与上述变化并存的是律师行业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律师行业发展态势与管理队伍发展不平衡;律师行业管理需求与管理手段不平衡;法治建设需求与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现状不平衡。在法律服务行业全球化竞争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我国《律师法》修改应当坚持四个并重的原则,即制度设计上保障律师队伍建设的数量与质量并重;行业管理上坚持规范与保障并重;管理目标上兼顾现实性与前瞻性并重;管理重点兼顾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并重。在这样一种背景和原则之下,《律师法》修改应当重新确立其行业组织法地位,进一步完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协会的组织能力建设,真正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完善律师准入、续展、恢复执业制度和退出机制,落实现有的改革成果,探索律师事务所新型组织形式。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永杰教授探讨了《律师法》的体例修改及其相关问题,对《律师法》中涉及律师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等规定的体例提出了调整意见。王永杰教授认为,原则上不宜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进行封闭性规定,应当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业务的开放性,只要法律不禁止,律师即可开展相关法律服务业务。同时,王永杰教授从刑事诉讼视角出发,分析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会见权、辩护权的相关问题。

海南省律师协会苏文秘书长结合其在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建议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协会是承担特殊社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并突出律师协会的“行政主体”色彩;明确除了司法行政机关以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行使有偿法律服务的行政许可权;加强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强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违法执业的监管和处罚的责任。

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一直备受专家学者的关注,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律师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与控辩平等”的视角出发,认为《律师法》修改应当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为宗旨,把实现控辩平等当作首要任务,通过设立律师-委托人作证特免权,加强辩方权利保障,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当在《律师法》修改中将实现控辩平等确立为首要任务。促进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的改革相适应,从以侦查为中心的公检法铁三角关系,向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互动关系转变,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奠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诉讼权利基础之上。其次,明确律师-委托人作证特免权是律师制度的基础。这将保证委托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向律师披露的不利信息不会在法庭上用来反对他们。这种制度旨在促进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促进委托人与律师之间高度信任关系的建立,促进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在此基础上,张保生教授对《律师法》修改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应当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第二,确立律师-委托人作证特免权,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就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秘密交流,享有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免于作证的权利。同时,张保生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刑法》第306条关于“伪证罪”相关规定的不科学之处,建议废除该法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伪证的相关规定,以完善律师制度的配套改革。

河南大学法学院索站超博士介绍了其在律师执业豁免权方面的研究。他认为,之所以强调律师执业豁免权,是因为律师面临着刑事指控的现实与风险,面临着被民事起诉的困扰。律师刑事执业豁免具有能够消除律师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律师辩护职能的意义。保障律师执业豁免,是保障律师其他权利的需要,也是律师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索站超博士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律师豁免的规定及不足。他认为,应当充实《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相应增加律师的书面文字豁免权、作证豁免权、刑事豁免权。修改《律师法》第49条关于律师不当行为可能获刑的相关规定。同时,索站超博士进一步指出,加强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规范,健全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措施,是完善律师豁免权的前提,律师不得以豁免权为借口,而为损害司法公正和职业规范之事。

大连大学特聘教授、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李红伟主任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律师法》修改的建议。第一,关于律师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当增加兜底性条款,明确律师可以提供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服务,避免以列举方式规定律师业务范围产生的局限性,保障律师业务正常开展。第二,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细化《律师法》中关于会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第三,引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分摊化解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障律师安心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的行业协会管理

律师协会承担着律师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律师行业管理也是本次高端研讨会的主要研讨内容之一。广州律师协会朱宝莲秘书长介绍了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与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详细总结了律师协会的定位、组成及职能作用。朱宝莲秘书长突出介绍了广州律师协会于今年2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设立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运行的情况。在建立工作机制方面,“两个中心”依托相关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工作制度。通过挂牌办公、专人受理及公示办公时间、办事流程、联系方式等措施提高工作成效,积极做好与省律师协会、市司法局的工作对接。拟设立工作站,强化区级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律师维权及执业纪律工作。

如何完善律师协会的职能是参会专家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刘桂明总编辑结合自身以往在律师协会的工作经历并针对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律师协会的“要务、业务、公务、服务、事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阐释了律师协会应当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第一,律师协会的要务,是指现阶段应当完成的首要的事情,即在各级律师协会尽快设立律师维权中心和投诉受理中心,前者发挥保障律师权利的作用,后者发挥律师惩戒作用;第二,律师协会的业务,是指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完善两委会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在业务指导、交流培训方面切实起到作用;第三,律师协会的公务,要求律师协会应当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积极与党政机关、司法行政、人大政协等部门沟通,代表律师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法治水平提升建言献策;第四,律师协会的服务,要求律师协会要调查研究自身的发展战略问题,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提升律师协会服务水平;第五,律师协会的事务,是指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律师协会的程序性、公开性、福利性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三章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组织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组织也出现了新情况需要立法调整。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杨光主任根据合伙人之间成本分担以及收益核算模式的不同,将现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划分为四类。第一,合伙人独联体运作模式,该模式中的合伙人共享一个律师事务所品牌,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律师事务所公共成本,承担自身团队的成本。第二,资本运作模式,是指律师事务所成本由一个或者一些投资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按照固定比例和自身团队支出进行分配核算。第三,一体化模式,是指律师事务所统一调配作业资源和作业分工,合伙人之间按照一个核算模式进行收益分配。第四,绩点模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年资和贡献度等指标进行点数核算,由此决定收益分配的模式。杨光主任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运作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但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不仅在于运营模式,还包括合伙人认知水平的竞争、合伙人制度的竞争、律师作业能力的竞争。这是由于律师行业自身人合性、传承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制方面,来自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的庞标主任从独特的视角分享了他在个人律师事务所创立、发展道路上的经历。庞标律师回顾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时期的法律规定和《律师法》颁布后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他指出,个人律师事务所伴随着中国律师行业的迅猛发展而发展,很多省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整个律师行业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而《律师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发展。横向上,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分所,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纵向上,个人律师事务所与设立人的生命、健康等因素直接相关,设立人的个人状况对律师事务所影响极大,而且个人律师事务所难以实现家族成员的传承。这些都成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律师法》修改时应对上述问题有所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宜副教授一直致力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及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发言中,陈宜副教授回顾了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改革的历程,指出国资律师事务所存在律师人员短缺、独立执业受限、财务难以自主、分配制度不合理等方面的弊端,造成国资律师事务所出现律师工作消极、被动、坐等办案等现象,同时也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陈宜副教授依托部分省区详实的调研材料,展现了国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生存状况、业务范围、业务创收、专业水平、人员流动、工作性质、职能作用等方面的现实状况。她指出,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国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相对薄弱的地区具有存在的必要和一定的发展空间,但应当及时解决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待遇问题,发挥国资律师事务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陈宜副教授介绍了日本为消除律师分布不平衡的经济支援制度。该制度通过提高律师在偏远地区执业的财政补助金,给予律师事务所贷款优惠政策,进而解决偏远地区律师法律服务薄弱的问题。这些都为我国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启示。

五、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责任

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责任是律师行业管理中不能忽视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探讨了大型律师事务所相关职业伦理的问题。他认为,职业伦理是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规则,职业伦理更加强调信仰的作用。许身健教授提出,伴随着律师事务所的扩张,产生了更多的职业风险和伦理风险。通过大型律师事务所与小型律师事务所在贯彻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原则上的对比分析,解释了大型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扩大化的原因。在律师社会责任方面,许身健教授认为,大型律师事务所商业化与社会责任承担之间存在着互利关系。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扩张使其具备了承担社会责任的更大的能力。另一方面,从事社会公益,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品牌效益,有助于提升律师事务所竞争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晓兵副教授认为,只要是律师在追求自身利益之外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或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而承担的法律上、伦理上或道义上的义务,都可谓律师的社会责任。公益行为、对当事人的服务、法定的“三个维护”,都是社会责任的内容。在立法中明确律师的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倡导、行为指引、职业评价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律师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调整的框架之中。然而,我国关于律师职业评价,在律师行业管理或行业自律方面,欠缺律师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引入律师社会责任的术语和内容,对律师社会责任作出起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寻求立法上最低限度的律师社会责任强制性规定,并把律师社会责任纳入激励体系,全面促进律师社会责任的履行。

中国政法大学吴洪淇副教授展示了他对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样态与评价分布的研究。基于对全国范围内31个省级地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及公众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吴洪淇副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状况总体评价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与法官不正常交往的现象,但此态势在缓慢改善。从不同受访群体来看,对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状况的评价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分化,影响因素包括受访者身份、从业年限、地域分布、职业种类、文化程度等方面。

(责任编辑:张文静)

猜你喜欢

律师协会执业事务所
设计事务所
设计事务所 芬兰PES建筑师事务所
设计事务所LLA建筑设计事务所
2019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律师协会新规给律师戴上“紧箍咒”
浅析我国律师惩戒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松绑
说说护士多点执业
医师怎么看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2014再升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