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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党纪国法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2017-01-24李春耕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党纪国法政商非公有制

□李春耕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教学科研部,江西 井冈山 343600)

严守党纪国法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李春耕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教学科研部,江西 井冈山 343600)

党纪国法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准绳,公权和党性决定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党纪国法,市场经济本性要求私营企业严守党纪国法,我国在政商关系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政商双方没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就应当增强法治思维意识,突显遵纪守法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发挥工商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规协调政企间的关系。同时,采用“输血”和“造血”办法回报社会也是民企的义务。

党纪国法;“亲”与“清”;政商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民建工商联组会上,用“亲”“清”两字阐明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原则。这可以说是对他在2013年两会上所阐述的“官商交往要有道”“君子之交淡如水”“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的进一步凝练和升华,为进一步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指明了方向。从字里行间我们可领悟到严守党纪国法是构建政商关系的基石。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所说:“只要在交往中守住底线和红线,是没有问题的。”

一、严守党纪国法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基石

(一)党纪国法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准绳

亲,原本指有血缘关系的人群,引伸为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可见,政商关系的“亲”体现的是“一家人”之意,即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中国有句俗话叫“亲兄弟,明算账”,必须守住党纪国法的红线和底线。因此,只有“亲”“清”结合才能正确处理政商关系,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亲,政府就不能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打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不亲,非公有制企业就不会以主人翁姿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当好改革发展的先行者和实践者。但无论商亲政还是政亲商,都必须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做到清白纯洁,回归政商关系的本位和常态,只有这样政府才能规范服务企业,企业才能健康发展,市场才能有序运行。不清,政府官员就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就会因勾心斗角而耗费时间和精力,甚至私欲膨胀,盯住企业的“钱袋子”;不清,企业就不能集中精力搞经营,就会处心积虑投资官员,寻求权力的保护和提供非法资源。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等“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只有双方都严守党纪国法,才能集中精力干好自己的事业。

(二)公权和党性决定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党纪国法

从法理上讲,公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自身的福祉,公民自身让出自己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所形成的。由此可见,公民对公权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私权的尊重,公权的拥有者应属于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掌握公权力的管理者也理应运用公权来为公民服务。但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对公权力的理解还是使用往往会与公权力自身的内涵产生偏差。在资本主义国家往往用公权来为少数有产者服务,广大的劳动者常常享受不到平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从原则上或理论上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也总有某些官员利用公权力为自己的亲属和小集团谋取私利。因此,为了使公权能够公用就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正如党章上明确规定的,“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1]P23

(三)市场经济本性要求私营企业严守党纪国法

我国的私营企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和发展起来的,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法律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规则。在市场经济中,平等、公平、公正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搞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与政府也不再是隶属关系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他们的权利只能靠法律来保障,政府对他们的管理也只能用法律手段进行而不能干涉他们的经营。同时,遵纪守法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只有遵纪守法,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才能“准确把握我国经济发展大势,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企业不断取得更新更好发展”。[2]P447

二、政商关系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严守党纪国法

在建国前夕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曾告诫全党:“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3]P1438-1439也就是说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就认识到党执政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被腐蚀的危险。正因如此,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始终保持着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把握政策水平较高,当时虽然也有个别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被腐蚀,但总体来说党的干部队伍是很好的,都尽心尽力投入到了国家的建设之中。当时的民族资本家、小业主、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很尊重,基本上也都是遵纪守法的。虽然也有过市场上“两白两黑”的激烈博弈,但整体来说,那时的政商关系就像“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建立了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政府集中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得严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没有人、才、物等各方面的经营自主权,企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4]。商品流通依赖行政分配和调拨,生产资料统分统配、消费品统购统销。这种体制在生产力较为低下的情况下,为统筹国家建设和安排人民生活方面有过积极的作用,但也压制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竞争性以及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加上国外对我国进行经济封锁,整体来看,生产力水平和老百姓物质生活水平没能获得大幅度的提升。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自1979年开始,进行了以市场化为趋向的改革。这一改革具有明显的渐进性,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并行的“双轨制”,再到更加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直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才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国的民营企业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壮大起来的。

应当说,在这一过程中,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一是在政策上鼓励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民营企业家的才能得以充分发挥,而民营企业家群体也正是这一先富群体中的一部分;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许多农民在种地之余也有了更多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非农业劳动,这就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三是党和政府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土地、厂房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在民营企业创办初期,有许多民营企业都是在原有集体企业的基础上改造和发展的。

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方式的制约。长期以来,民营企业主为了开办企业或谋求企业发展是既要找市场,也要找政府官员。因为,他们只有在找人盖多个印章之后,才能获得资金、土地创办企业或为企业发展拿到大项目、好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政府官员认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如果没有政府的许可,企业就难以有序运转。因此,他们就处处上演权力的任性和傲慢,坚持一拖二要三批准,由此衍生出权力寻租。而部分商人为了开办企业或优先拿到好项目,也往往把贿赂当成投资,把巴结权力当作生财之道,经常与政府官员勾肩搭背,寻求阴凉。由此,产生各种腐败问题,甚至形成独特的政商私化利益集团。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后,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被处分的不少政府官员背后都会带出一帮不法商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些人把它归结为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双方都没有严格自觉遵守党纪国法。领导干部如果严格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就不会出现权力寻租,同样,企业家如果严格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就不会贿赂政府官员。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近段时期在我国又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政商关系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一些党政干部不敢接触企业家,生怕别人说三道四;一些企业家想寻求政府的支持也不敢去接触党政干部交流自己的想法,有的甚至都不知道如何向政府汇报,生怕被写着“依法办理”的一纸公文给推出来,左右为难。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还是与没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有关,要么是以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害怕被别人抓住把柄揭露出来,要么就是心存私念,意图搞权钱交易。中国有句老话,“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坦荡真诚、遵纪守法是不怕别人说三道四的。

三、严守党纪国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对策探析

政商关系现在是中国的一个热门话题。社会发展离不开政治和经济的密切结合。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良好健康的政商关系。早在2013年习近平同志就指出:“‘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5]2016年两会,习近平又用“亲”“清”二字阐明新型政商关系,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习近平同志对政商关系的阐述,可以说为建立良好健康的新型政商关系指明了方向。从严守党纪国法的角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增强法治思维意识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6]P35“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7]就中国的法治体系建设来说,到2010年,经过几代中国人的努力,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然而,诚如吴邦国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迫切,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确保各级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8]。因此,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树立法治思维意识是关键。树立法治思维意识,一是要树立规则(理性)思维意识。干什么事首先想到的是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而不是首先想到人际关系,以关系亲疏来办事。二是要有限权思维意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制度来办事,权力清单上赋予的权力就用,没有赋予的权力就不能用。三是要树立权力义务思维意识。权力义务要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义务,有权力而没有义务,权力就会被滥用,有义务而没有权力,事情也办不好。四是要有平等思维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怠。五是要有程序思维意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9]因此,要提高法治思维意识,就应当按照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2]P209从法理上来讲,企业最不愿意做的是权钱交易,最需要的是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因为扭曲的政商关系不但会耗费企业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产,而且还会降低企业的创新活力。只有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经营,才能激发企业的创造活力。

(二)凸显遵纪守法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治经济,只有党委政府和企业家双方都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才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仍然有一个过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通过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传递信息、分配收入、提供激励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源投入到最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上。它不承认别的任何权威,只遵循市场规则等价交换,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采用什么方法生产,都有市场来决定。但我国目前因政府权力过大、审批过杂、干预过多,仍存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这就影响了经济发展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正因为如此,在经济的各个领域、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资源配置存在违背价值规律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和造成严重浪费的现象。因此,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前最关键的是要摆正政府的位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法规制度来规范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真正成为服务性政府,让政府的注意力落在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来。这样既可以消除违纪违法的土壤,也可以为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发挥工商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依法依规协调政企间的关系

在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思维意识的情况下,发挥工商联在政企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可以更好依法依纪协调政企间的关系,以不断培育人们的法治思维意识。习近平同志所讲的“亲”“清”政商关系,不是针对的某个企业或某几个企业,更不是针对某个老板或某几个老板,而是针对的所有企业和企业家群体,使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能更加公平地获得各种资源,接受同样的服务,增加获得感。而工商联正是协调党委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工商联是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有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有着紧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主要职能作用是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其基本任务是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10]如在2016年两会期间,成都市工商联主席孙明就表态“将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当中,帮助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找准市场,让企业更加提质增效”。尤其是“在行政审批方面,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对企业坦诚相待,跟企业要交朋友,特别是要解决这些民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11]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府的寻租行为,也可以使企业家安心搞经营,还不会引起社会这样那样的议论。

(四)采用“输血”和“造血”办法回报社会是民企的义务

虽说从严格的遵纪守法意义上来讲,民营企业没有采用“输血”和“造血”办法回报社会的硬性义务,但这是我们党的一个政策趋向也是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的民营企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政策的调整逐步发展和壮大起来的,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在我国之所以能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得到发展,完全是得益于党的政策的调整和全社会的支持。改革开放之初,面对着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和全体人民普遍贫穷的状况,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从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这一先富后富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主张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一是实现共同富裕。先富是手段和路径,共富才是目的。当时他是这样说的:“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12]P111。应当说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民营企业家充分发挥才能,依靠自身的资本、技术和信息优势迅速富裕起来了,同时,也为中国人民迅速摆脱贫穷、解决温饱、步入小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地理环境、人文因素及基础条件的不同,城乡、地区、行业、个人之间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如果说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先富后富政策的时候,不宜过多地宣传“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12]P111,那么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今天,就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些先富起来的群体自愿拿出钱来,办各种公益事业,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精准扶贫方面要采用“输血”和“造血”的办法回报社会。

[1]中国共产党章程[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的特征[EB/OL].http://www.doc88.com/p-6087029298964.html.

[5]叶小文.“官”“商”交往要有道[N].人民日报,2013-03-14.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3.

[8]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1/26/c_121027606.htm.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10]工商联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简介[EB/OL].http://wenku.baidu.com/link?url=x4dYwizdg1uq0yiBls5oGmipv1p1l_q7bkqQ5GWXMVKb-t1usbe3moUmxowUhb6frF_clwvI3xvtTH4eh6AjOqvNRoXn-we21l20S_OxmS3.

[11]“亲”“清”二字构建新型政商关系[N].重庆商报,2016-03-07.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徐国栋)

Strictly Obey Party Discipline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and Build the Close and Clean Government-Business Relationship

LI Chun-gen

(ChinaExecutiveLeadershipAcademyJinggangshan,Jinggangshan,Jiangxi343600,China)

The party discipline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 are the yardstick for building the close and clean government-business relationship.It is the determined by public power and party spirit that leading cadres must obey party discipline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and it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at private enterprises must strictly follow party discipline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The reason why the government-relationship has certain problems lies in that neither the government nor the businesses strictly obey party discipline and laws of the state.To build the close and clean government-business relationship,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thinking and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play the role of obeying discipline and laws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bring the function of the associations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to real play,an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businesses according to laws and regulations.Meanwhile,it is also an oblig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to feed back the society through “blood transfusion” and “hematopoiesis”.

party discipline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close and clean;government-business relationship

2017-02-11

李春耕(1966—),男,山东莘县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D26

A

1674-0599(2017)03-0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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