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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意见》的认识、理解和把握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2017-01-24孙玉琴

中国民政 2017年22期
关键词:经办救助意见

提高对《意见》的认识、理解和把握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11月9日上午,民政部举行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出席新闻发布会,对《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蒋玮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完善了一系列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的重大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项社会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编织了一张保障基本生活民生的“安全网”。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新时期社会救助事业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困难群众,是联结党和群众纽带,是党和政府各项政策传递到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其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关系着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落实,关系着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直接感受。根据中央要求,民政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突出问题,着眼于增加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基本思路,提出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经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四部门印发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落实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蒋玮说,《意见》明确了相关工作目标,即:“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并要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基本原则。

蒋玮说,《意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实际,明确了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经费保障、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五方面内容。同时,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和要求,即: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经办人员、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要求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蒋玮答记者问说,《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任务和要求。

首先,加强窗口建设。要求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窗口,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优化工作流程。

第二,落实经办人员,要求各地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的工作人员。《意见》特别规定,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

第三,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要求各地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支持村(居)委会做好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同时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村(居)委会干部直接和困难群众接触,他们对村困难群众情况最了解,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村(居)委会的作用非常大,所以,《意见》要求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支持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好这项工作。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提高核实救助申请救助对象的能力。这一方面是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同时也是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重要举措。

第五,加强人员培训。要求各地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四个意识”,提高政策执行的规范化、专业化程度,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

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蒋玮答记者问说,我们这次出台这个文件主要是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基层社会救助的实际情况,对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定了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承接主体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意见》还对承接主体的相关资质作出规定,并强调各地可结合具体实际明确具体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各类承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二是明确了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意见》把购买社会服务分为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这类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增强民政部门经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高效开展。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特困人员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以及针对一般救助对象开展的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这类工作主要目的是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象生活质量。

三是进一步优化了购买服务的机制。《意见》规定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程序、方式和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同时,规范了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购买流程,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是要求落实购买服务经费保障。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

五是进一步强调了政府监管和绩效评价。《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同时《意见》还明确了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行为。同时要求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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