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案例分析
2017-01-21甘露莫博惟练强
中国卫生产业 2017年30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甘露,莫博惟,练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03
一起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案例分析
甘露,莫博惟,练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03
在处理1起对辖区内持证医疗机构的投诉纠纷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涉嫌存在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医疗机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案中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及提出建议。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持证医疗机构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其持有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监督部门日常执法中,会遇到许多涉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但是由于取证较难,往往无法认定这些违法行为[1]。该文中的案件正是由于取得了关键的出借合同及收费收据等证据,而使得该案成为经过两次行政诉讼均胜诉的铁案。
1 案情简介
1.1 案情经过
2015年6月9日,梁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称其2015年5月27日通过原来的承租人卓某某向段某某租借了段某某西医耳鼻咽喉科诊所经营,但段某某未能及时将段某某西医耳鼻咽喉科诊所变更为黄某某西医妇科诊所,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押金和管理费,并提供协议书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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