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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电梯条例(2016)》之安装商的责任介绍

2017-01-21蒋元栋阮一晖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7年9期
关键词:行为人指令条例

崔 巍 蒋元栋 阮一晖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苏州 215000)

法规标准

英国《电梯条例(2016)》之安装商的责任介绍

崔 巍 蒋元栋 阮一晖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苏州 215000)

英国新的电梯条例于2016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由欧盟2014年颁布的电梯指令转化而来。本文在介绍其的颁布背景和立法特点的基础上,主要阐述的是该条例中涉及的电梯安装商这一经济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旨在为研究技术性法规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电梯设备出口欧盟成员国提供相关参考。

英国 电梯 条例 经济行为人 责任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工业革命的欧洲发达国家之一,在健康与安全的管理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1]。从20世纪60年代直至1997年,英国电梯方面的法规几乎没有变化。1997年起整个欧洲地区的电梯都受欧盟电梯指令95/16 EC[2]的管控,英国将该指令转换为国内的电梯条例(Lifts Regulations 1997)。2014年欧盟发布了修订后的电梯指令Lifts Directive 2014/33/EU[3],根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将该新指令转换为各国的法规。

英国受脱欧的影响,直至2016年11月16日,国务大臣签署的电梯条例(Lifts Regulations 2016)正式提交国会,审议通过后,于同年12月8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和十个附录。其中第二部分详细地阐述了在与电梯有关的安装、制造、进口等商业行为中,安装商、制造商、授权商、进口商等所有经济行为人的义务与责任。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安装商在由其负责的电梯设备未投入市场之前的责任。

1 条例的适用

1.1 定义

1)电梯(Lifts)

在该条例中,“电梯”表示一种起重装置:服务于确定的楼层;拥有运行于倾斜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的箱体,或者并不运行于刚性导轨,但是沿固定路线运行。此外,用于运输人员、人员和货物或者仅运输货物,如果箱体是可进入的,也就是说人员可以无障碍进入,且操作安置在箱体内的或者人员可接触范围内的控制装置。

2)安全部件(Safety Components)

在该条例中,“安全部件”包括层门锁紧装置,防止轿厢坠落或意外移动装置,超速限制装置,蓄能型缓冲器(包括非线性的和复位运行过程中有阻尼的),耗能型缓冲器。此外,还包括安装在液压回路千斤顶上防止坠落的安全装置和包含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3)安装商(Installer)

在该条例中,“安装商”表示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投入市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实体。

4)健康与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

《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1974)》是英国安全与健康方面最基础的法律,它确立了雇主、工作场所安全、雇员等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奠定了英国安全生产的基础[4]。

5)电梯指令(Directive)

在该条例中,“指令”指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2月26日修订的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有关电梯和电梯安全部件的协调指令2014/33/EU。

6)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NB)

公告机构(NB),在英国相当于我国电梯检验机构[5]。主要职能是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欧盟指令提供合格评定服务。

1.2 条例的使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

1)为楼宇或者建筑物永久服务的电梯;同时

2)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安装部件。

该条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在该条例实施日期(2016年12月8日)之前投入市场的电梯及其安全部件;

2)11种其他设备包括:运行速度不大于0.15 m/s的起重设备,施工现场吊索,包括缆车在内的索道,军用或警用特殊起重设备,可进行工作的起重设备,矿井起重设备,用于艺术表演中的起重表演者所使用的起重装置,装在运输工具中的起重设备,连接到机器和专门用于抵达机器维修和检查工作站的起重设备,齿轮齿条传动装置,自动扶梯和机械走道;

3)上述提到的11种设备所使用的安全部件。

2 安装商的责任

在该条例当中,对几乎每一个经济行为人的角色所提出的总的要求是一致的,即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测试须满足基本的健康与安全要求(Lifts Directive 2014/33/EU的附录I)[6]。具体来说,即在一部电梯投入市场之前,安装商必须确保该设备是按照基本的健康与安全的要求来设计、制造、安装和测试的。安装商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技术文件和符合性评价

在一部电梯投入市场前,安装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完成相关的符合性评价流程;

2)完成技术文件的起草。

2.2 EU符合性认证和CE标识

一台电梯完成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的相关符合性评价后,在其投入市场之前,安装商必须:

1)按照条例第49款[4]起草EU符合性声明书;

2)确保电梯附有符合性声明书;

3)张贴符合条例第50款的CE标识。

安装商必须保证EU符合性认证的及时更新[7]。如果一部电梯不仅仅需要一份EU符合性认证,安装商必须起草一份单独的符合性声明书,该符合性声明书需满足:

1)符合欧盟条例;

2)包含对官方公报中欧盟条例出版物的引用。

2.3 技术文件和EU符合性声明书的保存

安装商必须保存技术文件,EU符合性声明书,包括如果有其他与该电梯有关的许可决定十年,计时从该电梯投入市场的日期开始[8]。

2.4 标签和说明书

电梯投入市场前,安装商必须:

1)确保电梯贴有标签,标签显示以下内容:

(1)安装商的名称、注册的商业用名或者注册商标;

(2)可用于联系安装商的邮寄地址;

(3)型号、电梯的批次或序列号,或者其他可确认该电梯的要素;

2)确保电梯附有符合电梯指令附录I中6.2的说明书(及时补充更新)[9]。

上述1)、2)中的信息必须:

(1)针对上述标签,语言表述必须可以被终端用户和目标市场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构较为容易的理解;

(2)针对上述说明书,语言表述必须可以被目标市场成员国的终端用户较为容易的理解;同时

(3)清楚且容易理解。

此外,如果该电梯的目标市场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终端使用者可容易理解的语言为英语。

2.5 监控已投入市场的电梯

1)在必要的时候,留意由电梯引起的对终端使用者健康与安全方面产生的威胁,安装商必须调查关于由其安装且不符合本条例第2部分要求中的电梯的申诉。

2)安装商必须保存并及时记录以下内容:

(1)申诉;还有

(2)不符合本条例第2部分要求的电梯。

3)安装商必须保管好登记簿上的记录至少10年,日期从记录生成的责任日期开始。

2.6 针对已投入市场的电梯被认为不在符合性认证当中的方面采取行动的义务

1)安装商如果认为或者有理由相信由自身投入市场的电梯不符合第2部分的要求,那么必须立刻采取纠正措施,并让电梯符合第2部分的要求。

2)对于电梯存在风险的情况,安装商必须立刻把风险信息告知市场监督机构,如果该安装商把存在风险的电梯投放到一些成员国内,那么同时还要告知所有其他成员国的国家主管部门,给出关于风险的详细信息:

(1)电梯不符合第2部分的信息;同时

(2)采取纠正措施。

2.7 信息和合作条款

1)对于来自执法部门的质疑,安装商必须在执法部门给定期限内向其提供所有证明其符合第2部分要求的信息和文件。该部门所有必要的可以证明该电梯是满足第2部分中的符合性认证的信息和文件:

(1)纸质或电子档格式;

(2)语言表述可被执法部门较为容易的理解。

2)在执法部门的要求下,安装商必须配合该部门实施以下行为:

(1)根据条例第64款(电梯或电梯安全部件的风险评估)评估该电梯;或

(2)排除由该安装商投入市场的电梯的风险。

2.8 与楼宇或建筑结构相关的特殊职责

楼宇或建筑结构的施工负责人及电梯安装商必须:

1)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

2)采取合理可行的安装步骤。为确保电梯安全有效的运行,他们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梯井道内不存在除保证电梯运行和安全之外的管道、电缆或者装置。

3 结束语

该条例明确了安装商必须肩负起完成符合性评价流程、起草并保存相关技术文件、张贴有效标识,提供说明书等责任。此外,还负有对已投入市场的设备的监控责任,必要时需配合执法部分、楼宇管理方等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总体来说,该条例对安装商的责任明确是贯穿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且覆盖所有相关环节的。

据悉,目前中国电梯产量、电梯保有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然而数量增长迅猛的同时,事故的数量也不容忽视[10]。通过对2002年至2015年在我国发生的692起电梯事故的研究,超过研究总量的2/3是因安装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主体责任不能充分落实造成。英国电梯条例2016定义清晰,层次感强,以经济行为人的不同角色进行分类规范责任的思路新颖、覆盖全面,针对安装商这一市场经济行为人角色的责任要求也十分明确,或值得有关方面关注。由于篇幅有限,基本健康与安全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等其他经济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等同样具有借鉴价值的内容将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进行论述。

[1]姚泽华,李宁.世界电梯标准法规分析与研究·中国与欧洲篇[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2]Niewęgłowski M. Directive 95/16/ec Of 29 June 1995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Lifts[J]. Acta Astronautica, 2013,4(3-4): 237-255.

[3]欧阳惠卿,薛季爱.欧盟新电梯指令2014/33/EU初探[J].质量与标准化,2016(08):47-50.

[4]Exeter City Council, Civic Centre, Paris Street,Exeter, Devon, EX1 1JN, United Kingdom.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S].

[5]陈钢,谢铁军,宋继红,等.国内外特种设备标准法规综论[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6]张晓飞.新旧欧盟机械指令对比[J].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07,(12):17-18.

[7]于志三.谈CE认证及欧盟机械指令[J].电加工与模具,1996,(04):39-43.

[8]吴凌云.解读欧盟新方法指令[J].中国标准导报,2004,(10):21-24.

[9]刘彤.欧盟标识·标签[J].世界标准信息,2005,(06):56-57.

[10]白雪.安全事故频发 电梯如何支撑中国城市运转[J].安全与健康月刊,2011,(15):15-16.

Discussion of Installers’ Obligations in the Britain’s Lifts Regulations of 2016

Cui Wei Jiang Yuandong Ruan Yihui
(Jiangsu Province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Institute Branch Suzhou Suzhou 215000)

Britain’s new lifts regulations were officially implemented on 8th December 2016, which were transformed from the Lifts Directive 2014/33/EU.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background and legislation speci fi cs of this regulation, this paper mainly demonstrates the obligations of lift installer as being one of economic operators in the lift market. The article mainly aims at providing relevant references for studying legislation experience of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for exporting our domestic lift to EU member states.

Britain Lifts Regulations Economic operator Obligations

X941

B

1673-257X(2017)09-0007-03

10.3969/j.issn.1673-257X.2017.09.002

崔巍(1989~),男,硕士,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及研究工作。

崔巍,E-mail: 258682484@qq.com。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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