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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者“四心”

2017-01-20曾小五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四心仁爱之心仁爱

曾小五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zengxiaowu98@163.com)

论医者“四心”

曾小五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zengxiaowu98@163.com)

和谐医患关系的建构,需要有健全的医疗体制为基础,同时也与医患双方的素质密不可分。对医者而言,如下“四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平等心”,即在内心把医患交往看作是一种平等的选择与被选择、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二是责任心,即能够正确认识医者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主动担负起自己本应担负的对患者的义务;三是“仁爱心”,即富有对患者慈悲或同情的情感;四是“敬畏心”,即能尊敬自己的患者,同时对所要治疗的疾病怀有一种因“自知其无知”而具有的“畏惧”和谨慎。

医患关系;平等心;责任心;仁爱心;敬畏心

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患关系已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导致这一状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方面的因素应该是根本的,但制度方面因素的影响终究是通过人的因素而表现出来的,因此,人的因素也决不能轻视。

人的因素有两方面,即患者的素质与医者的素质。很明显,假如医患双方均有较高的素质,那么,医患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或许会少之又少。

怎样的医者才是高素质的呢?对此,几乎所有人都会给出类似的回答:高超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心理、道德素养。这里,笔者拟从和谐医患关系建构的视角,对“好医者”所需的“心理和道德素养”作一个简要的论述。笔者认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构,至少需要“医者”有以下“四心”,即平等心、责任心、仁慈心和敬畏心。

1 平等心

“平等心”最具基础性意义,同时也最容易被忽视。“平”即“平衡”,没有更高或更低的一方;“等”即“相等”,没有或多或少的一方。所谓医者的“平等心”,就是医者在与患者交往的时候勿以高人一等的姿态对待,而应该把患者看作“自己的朋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支持。

对此,有些人马上会提出质疑:一方生病,一方治病;一方求,一方被求;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受过专业训练、有专业的技术知识,一方往往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医学知识欠缺……医患关系能是平等的吗?事实上,当今社会发生的很多医患纠纷,都与医者以这种高人一等的姿态及其衍生的其他相关行为态度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其实,前面所列各项,只不过是医患双方不对等的表现,而医患双方某些方面的不对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圣人出,医道立。” (《通鉴外记》)人类最早出现的医患模式是“神(圣人)-患”模式[1]。显然,在那时,医患之间确实难说平等。后来,当人类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后,医患之间也很难说具有平等的地位。因为那本身就是以不平等为基本结构特征的等级社会。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今天的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首先,人类社会已经走出了神学的统治,医者成为了普普通通的、现实的人。其次,人与人、行业(职业)与行业(职业)之间亦是平等的。医者,作为一个人,与其他任何人,在人格的意义上,是完全平等的,作为一个行业(或职业),也只不过是社会众多居于相互依赖关系之中的平等行业(或职业)中的一个。最后,在当代中国,医疗卫生领域不允许也不存在某几家医疗机构垄断的现象,各医疗机构之间是一种开放而平等的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去某家医院看病并不是出于无选择的被迫,因而不能被看作是在低声下气地求其拯救自己,而是基于自己相关信息和需要的综合判断与主动选择。

既然如此,我国现阶段医患之间的交往,就不是一种不平等的乞求与拯救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选择与被选择、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医患之间没有任何不平等可言。

总之,当今时代,医者用“平等心”去面对患者,实乃是医患之间现实而客观的关系之要求与表现。然而,由于医患双方的不对等,医方总是居于一种优势地位,因而很容易诱使某些医者在不知不觉中滋生一种高人一等的心理态度。这种不平等的心理态度,正是和谐医患的破坏因素之一。

和谐医患的建立,首先需要医者有一颗“平等待患之心”,即把医患交往看作是一种平等的选择与被选择、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

2 责任心

现代社会不同行业(或其从业人员)之间相互依赖的平等关系,表现在法律与道德两方面,就是每一行业(或其从业人员)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伴而生、互为前提的概念。权利是去做、去要求、去享有、去据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2]。任何一个主体,他获得了某种从业资格,同时就意味着他获得了某种权利。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了医者,他就同时获得了作为医者特有的权利。我国相关制度对“医务人员可以享有的权利”有着明确规定——如依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法获取相应的报酬等[1]。但是,当我们获得某种社会承认和保障的权利时,也就同时被规定了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王海明说:“义务是权力所保障的任务,是权力所保障的贡献,也就是社会管理者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的贡献,是被社会管理者所保护的应该且必须付出的利益,是被社会管理者所保护的必当付出的利益,是义务主体必须且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3]霍布豪斯指出:“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作权利,对于应付出者则叫作义务。”[4]权利与义务实为同一种利益:它对于获得者是权利,对于付出者则是义务[3]。人们通常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这种关系叫作“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也就是说,一种职业的义务是被这种职业的权利所逻辑地规定的。所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明确规定了医者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等[1]。

总之,医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你享有医者可以享有的这些权利,你就必须去承担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

当然,由于医院制度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医者是能够承担起自己的义务的。但是,面对这种被逻辑规定的、表现为医院制度“外在要求”的义务,医者往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被动接受;一是主动承担。前者表现在情感上是“我不乐意但不得已”,后者表现在情感上则是“我乐意”。

医者,如若不能平等地看待医患的地位,认为患者是在求自己治病的、巴结自己的人,那么,他在心安理得地享有医者权利的同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否定或淡化自己所应承担的某些义务。这样的医者在面对患者时,表现出一种不耐烦甚至不友好的态度就可想而知了。

假如医者能认识并心悦诚服地接受医患之间的平等关系,承认并能主动担负起社会要求于自己的、作为医者的义务或责任,则他的这种心理态度就已经具有了某种道德价值。我们把这种“主动担负起社会要求于自己的、作为医者义务或责任”的心理态度叫做责任心。在某种意义上,“义务感”和“责任心”仅仅存在于这种“被动接受”与“主动担当”之间。显然,我们可以期待,这种富有责任心或责任感的医者,能以一种更好的心态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从而在与患者交往中能更好地理解并忍耐种种琐碎的、甚至令人不快的事情。他们对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构当然会更有建设性。

3 仁爱心

“医乃仁术,无德不立”。对于中国人而言,这几乎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医学命题。这一医学命题的提出和被普遍接受,当然是与我国传统儒家伦理文化密切相关的。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在总结前人关于“仁”的论述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以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系。孔子认为,“仁”既是人与人之间一种“泛爱”的情感,同时也是一个基本的伦理理念或“全德”概念。我国传统的医德观正是把儒家伦理这种“仁学”伦理思想推衍到医疗实践活动的结果。

晋代杨泉在《论医》中说:“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这就强调了,医生需要具有一颗“仁爱之心”。但是,当我们谈论医者所需要的“仁爱之心”时,其实它更多的不是作为一种“全德”概念,而是作为一种“泛爱”的情感。这种“泛爱”,对于医者而言,其实就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之心、同情或恻隐之心。孙思邈在谈“大医”条件时的一句话可以作为这种观念的例证。他说:“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备急千金要方·大医精诚》)为什么医者需要这种“大慈恻隐之心”呢?元代王好古的话可以作为这一疑问的回答:“盖医之为道,所以续斯人之命,而与天地生生之德不可一朝泯也。”(《此事难知·序》)因为医者的工作便是把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从病魔的折磨中解救出来,这就逻辑地注定了为医之道必然以爱护、呵护生命为自己的基本特征。这与“天地生生之德”是一致的。儒家正是以“天地的生生之德”作为人的道德理想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只不过,医者更需要具有这种情感而已。

很明显,就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而言,医者的这种“仁爱之心”也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有关调查却表明,当今我国,并不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对病人都有这种“仁爱之心”。滥用药物、重复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并不是用已知对病人最有利的方案进行治疗等实例其实屡见不鲜。有的医院甚至还会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

为什么有如此的现象呢?孟子的相关论述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孟子说:“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孟子·尽心下》)他又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殀寿不贰,修身以事之,所以立命也。”(《孟子·尽心上》)在孟子看来,每个人都有一种“不忍之心”即恻隐心或同情心。这种“不忍之心”是人的本性。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保有并精心呵护之,让它好好生长、扩充。当这种恻隐之心,不仅仅停留在一种萌芽状态,而是成为充塞胸中的充沛情感时,我们就具备了仁爱的德性情感。医者对病人的“仁爱之心”当然也正是在他天生的恻隐之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既然“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而“仁爱之心”又是从这种人天性具有的恻隐之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那么,为什么有人会缺乏这种仁爱的情怀呢?孟子认为,根本的原因是,我们的恻隐之心被“物欲”掩盖、戕害了。所谓“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孟子·告子上》)所以,孟子说:“养心莫过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孟子·尽心下》)当我们清心寡欲,不束缚于物质欲望的时候,这种仁爱的情感自然会在“恻隐之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扩充开来。

现阶段,我国的医疗机构,虽然不像一般的企业以营利为基本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它们也或多或少引入了某些市场的机制与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医院就难免因急功近利的心态,把这种获取经济利益的压力转嫁给与病人直接接触的医务人员。这或许正是有的医院或医者会表现出缺乏仁爱之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通过医疗体制改革重建医者的仁爱之心?这已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迫切问题。

4 敬畏心

提到“敬畏心”,有人可能会联想到德国著名医生施韦泽“敬畏生命”的命题。在施韦泽那里,“敬畏生命”是作为一条一般的伦理原则提出来的。其基本要求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5]而就内在而言,它则表现为一种建立在宗教神秘主义之上的对生命的关爱之情。在此,它与前面所述儒家的“仁爱之心”大体类似。

那么,这里论及的 “敬畏之心”有着怎样的内涵呢?

假如仅就“敬畏之心”这一词语本身看,它本应该是指一种既敬又畏的心理态度。所谓“敬”,就是“尊敬”“崇敬”;所谓“畏”,就是“畏惧”“害怕”。这里谈论的、要求于医者的“敬畏心”,大体是在这种原本的意义上引申出来的。

首先是“敬”。这里的“敬”,主要指医者对患者要有“尊敬之心”。如前所说,医者,作为一个人与其他人是平等的,作为一种职业,与其他职业也是平等的。既如此,医患之间的彼此尊重就是一种内在的逻辑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一个人都有自尊心,都需要得到社会或别人的尊重。医者和患者之间的交往当然不能例外。这其实是人与人之间能和谐交往的基本前提。

其次是“畏”。这里的“畏”主要是指医者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应该对所要治疗的、患者的疾病有“某种畏惧之情”。医者所面对的患者的疾病绝非某种孤立的、简单的现象,它的产生或发展,既有生理的原因,也有复杂的心理因素和文化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患者的每一种疾病,都是某种无限基础或背景上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医者所面对的任何一个疾病案例,都是具有某种无限性的东西。然而,医者在面对这种“具有某种无限性的东西”时,所能凭借的往往只有自己有限的医学知识、有限的医疗经验。换言之,相对于患者的疾病,医者所能用于判断的、有用的知识实际上非常之少,或者说,他的任何判断都是建立在对病人和疾病的无知基础之上的。正因如此,医者在诊治疾病时,就应该怀有某种因“自知其无知”而萌生的“畏惧”。杨泉在《医论》中说:“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清良不可信也。是以古今用医,必选名姓之后。其德能仁恕博爱,其智能宣畅曲解……贯微达幽,不失细小,如此乃谓良医。” 所谓“贯微达幽,不失细小”的谨小慎微,正是医者面对疾病时所应具有的这种“畏惧”的表现。

假如医者能明白自己对疾病的这种“无知”,从而怀有某种对疾病的“畏惧之心”,那么,在诊断疾病或用药治疗时,他就不会自以为是地武断而行或臆断而为了。他将尽可能地了解相关病人和疾病的更多的东西,尽可能地参照其他专家或类似病症的案例。当医者以这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畏惧心”面对患者的疾病时,他当然会因自己的严谨而获得病者发自内心的敬重,还可以尽可能地避免误诊、误治及其可能带来的医疗纠纷。

[1] 孙慕义.医学伦理学[M].第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7,82.

[2] 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92.

[3] 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14-315,323.

[4] L. T. Hobhouse: 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M].Routledge: Thoemmes Press,1993:37.

[5] 阿尔贝托·施韦泽,汉斯·瓦尔特·贝尔.敬畏生命——五十年来的基本论述[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9.

〔修回日期 2017-01-04〕

〔编 辑 金 平〕

Discussion on the "Four Mental Attitudes" of Medical Practitioners

ZENGXiaowu

(InstituteofSocialSciences,GuangdongMedicalUniversity,Zhanjiang524023,China,E-mail:zengxiaowu98@163.com)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hospital-patient relationship requires a sound medical system as a basis, but also the quality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For the medical practitioners, the following "four medical attitud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e first is "equanimity", which is taking the patient-doctor exchanges as equal relationship with choice and being chosen, providing services and accepting services. The second is "responsibility", that is able to understand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orrectly, and take the obligation they should take initiatively. The third is "benevolence", that is full of mercy or sympathy towards the patients. The fourth is "the heart of fear", that is able to respect their patients and treat the disease with "fear" and cautiousness because of "knowing its ignoranc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Equanimity; Responsibility; Benevolence; Reverence

R192

A

1001-8565(2017)04-0480-04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4.20

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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