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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普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难题及破解之道*

2017-01-20吴一波曹永福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营利营利性公益性

吴一波,曹永福

(1 山东大学药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2,jimmy950721@vip.qq.com;2 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系,山东 济南 250012)

健康科普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难题及破解之道*

吴一波1,曹永福2**

(1 山东大学药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2,jimmy950721@vip.qq.com;2 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系,山东 济南 250012)

健康科普产业化是健康科普事业发展的一种必要选择。然而,在健康科普产业化的过程中,平衡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分析,健康科普的公益性“目的”可以通过产业化的营利性“手段”得以实现,从而破解健康科普的公益性与科普产业化的营利性之间的伦理难题。在政策实践中,政府应该是健康科普的责任主体,健康科普的实施者可以是有关营利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可以通过向有关组织机构购买健康科普推动健康科普的产业化。

健康科普;产业化;伦理难题

目前,“健康中国”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其中“普及健康生活、建设健康环境和发展健康产业”是该战略中的几个重点内容。显然,健康科普既有利于普及健康生活,又有利于推动建设健康环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健康科普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然而,健康科普同样可以作为一种“健康产业”予以发展。科普产业具有营利性性质,它与公益性科普事业并存,已经成为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当然,要发展健康科普产业,需要破解其中存在的营利性与公益性如何统一的伦理难题。本文试图从医学伦理的视角,从理论上探讨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同时提出协调和统一两者之间关系的具体策略。

1 健康科普产业化的必要性及其中存在的伦理难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科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健康科普就是以科普的方式将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传播给公众,旨在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学会自我管理健康的长期性活动。在健康科普的过程中,政府是科普事业的管理者和推动者,同时需要广大健康科技人员、卫生和健康工作者、社区、某些企业等参与到健康科普之中,才能形成浓厚的科普氛围,达到良好的科普效果。健康科普的形式可以是传统的大众媒体,也可以将科普融入“互联网+”的浪潮之中,从而增强健康科普的传播深度和广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以下称《科学普及法》),健康科普不应当仅仅以传授健康知识为目的,更应该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融入其中并传递给公众。

然而,健康科普目前存在着诸多缺点 ,例如内容及表现形式单一、科普意识淡化、缺乏专业化的人员和相关组织等。虽然各级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仍然无法满足公众的科普需求。因此,科普必须要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为了使健康科普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必要将健康科普与产业化进行一定的结合,即对健康科普进行产业化。本文认为,健康科普产业化是指以产业化为手段,以公众健康科普需求为导向,以科普的方式将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传播给公众,从而实现公民科学素质地提高的行为。可见,健康科普产业化是健康科普事业发展的一种必要选择。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提出:“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范,积极培育市场,推送科普文化产业发展。” 《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提倡:“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发展健康产业”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之一。以上文件的颁布和实施,为健康科普的产业化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然而,在健康科普产业化的过程中,平衡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对于投资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当然是追求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只有产业化的健康科普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经济效益时,他们才会将其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健康科普产业当中。如果健康科普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企业或者投资者显然不会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健康科普之中并作为产业发展的;而对于健康科普本身而言,科普的社会效益当然应当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即健康科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众的健康科学素质。《科学普及法》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该规定明确指出,科普的公益性质是应当坚持的。因此,目前科普产业化的伦理难题在于,如何调整科普过程中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矛盾:一方面,健康科普具有公益性,应该强调其社会效益,而产业化改造难免会影响其公益性的体现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另一方面,如果健康科普仅仅强调其公益性质,很难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健康科普亟需产业化改造,以提高其科普效果。

2 健康科普产业化过程中存在伦理难题的破解之道

在健康科普产业化的过程中,健康科普的公益性与科普产业化的营利性之间的伦理难题不是不可以破解的。从理论上分析,健康科普的公益性“目的”是可以通过产业化的营利性“手段”得以实现的。分析公益及营利的伦理属性,应该从分析体现这种属性的伦理行为入手。由于“伦理行为是受利害己他意识支配的行为” ,是否具有利害之“意识”是区分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的关键,也就是说,公益性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公益伦理行为性质的确定起到决定性作用。而所谓公益伦理行为,是指“其目的是而且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在行为过程中,不应当有“营利”目的;如果有“营利”目的,其所谓的“为了公益”其实并不是行为的目的,而是行为的“手段”。健康科普企业的科普行为其实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公益为手段的伦理行为。

但是,健康科普产业化的这种营利性质并不影响健康科普的公益性质,健康科普的公益性目的可以通过产业化的营利手段来实现。因此,在健康科普的过程中,只要健康科普的目的是而且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那么健康科普就仍然是一种公益伦理行为,是一项公益事业。在实现“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目的的过程中,即使行为手段是非公益性的,比如采用产业化的手段进行健康科普,仍然不会影响科普伦理行为的公益性质,不会影响健康科普的公益性质。

在实践中,如何统一公益性(健康科普)和营利性(产业化)呢?在《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十六字方针。因此,在健康科普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在科普产业化的过程中,由于科普具有公益性,因此,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科普服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Purchase of Services)是发达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方面的改革,我国在发展健康科普事业的过程中,可以进行有益的借鉴。当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公共服务改革的新途径。

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是可行的。首先,政府购买的服务范围应当是某些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如社会养老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等,而健康科普作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以被政府购买的;其次,国内有大量科普领域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也乐于提供科普服务,但这些组织普遍面临缺乏资金的困境,如果政府购买这些NGO的服务,既可以保证健康科普的公益性质和健康科普服务的质量,又能使这些NGO得以更好更快地发展;同时,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在于可以引入竞争,多家NGO同时对健康科普服务竞争,使政府得以在多种组织的服务中优中选优,提高健康科普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

可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破解健康科普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难题。政府向NGO购买健康科普服务,其目的是且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对于政府而言,这种行为是一种公益性行为,符合科普的公益性质要求;对于企业来说,尽管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必须以“为了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手段来实现其“营利”目的。在其中尽管NGO通过提供服务而营利,并不会影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将“购买服务”与“提供服务”的主体分离,也就是将“为了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目的与“营利”的目的进行分离,可以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是符合科普的公益性质要求的。

3 实现健康科普产业化的具体策略

3.1 政府发挥健康科普的责任主体作用

政府坚持健康科普公益性,购买健康科普服务。政府是健康科普产业化的主导者,可以通过建立适宜的政策引导机制来促进健康科普的发展。政府向NGO购买服务,其目的是且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也应当扩大科普资金的来源:对于积极从事健康科普服务的企业,政府适当给予资金和政策的优惠,并鼓励企业向科普组织(如科技馆)捐赠健康科普经费。这样既可以扩大健康科普的资金来源,又能够保证健康科普的公益性质不变。在购买健康科普服务的同时,政府可以从“科学性”和“普及性”两方面对NGO的健康科普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其中“科学性”包括健康科普宣传是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决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其中“普及性”包括健康科普宣传是否采取了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从“科学性”和“普及性”对健康科普进行评估,可以使多家NGO进行竞争,降低成本,提高健康科普服务的效率。

3.2 相关组织机构落实健康科普的实施

有关组织机构通过提供科普服务使自己得到发展,产业化有利于调动健康科普的积极性,优化科普效果。NGO在提供健康科普服务的过程中,将健康科普当作一项“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健康科学素养,从而有利于政府发展健康科普事业。在这个过程中,更有利于发现优质健康科普人才,形成专业的健康科普运营团队,提升自身的健康科普能力。当然,政府也应当强化健康科普的奖励程度和表彰机制:对于表现突出,受到广泛好评的健康科普组织和科普人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健康科普事迹,让优质的健康科普资源得以广泛传播,从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激发他们参与健康科普活动的热情。

总之,健康科普产业化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可以大有可为。产业化的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健康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可以使更多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愿意投身于健康科普事业,从而提高健康科普的质量和传播效率;同时,健康科普产业化要求政府强化其主导作用,其职责由“划桨”过渡到“掌舵”,这样政府可以避免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降低健康科普的成本,从而建立“利用健康产业化手段实现我国健康科普事业目的”的现代化体制和机制。

[1] 金彦龙. 我国科普产业运作机制研究[J]. 商业时代, 2006 (36):77-78.

[2] 黄建始. 健康管理不能没有健康科普[J]. 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 2009, 3(2):125-127.

[3] 徐璐璐. 健康素养信息化服务现状及对策[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1, 21(1):132-134.

[4]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Z].2008.[6] 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46.

[7] 曹永福, 陈晓阳.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体制难题及政策建议[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1):152-156.

[8] 陈志华.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共服务改革的新途径[D].厦门:厦门大学, 2006.

〔修回日期 2017-01-20〕

〔编 辑 李丹霞〕

The Ethical Dilemma and Its Solutions in the Process of Health Science Popular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WUYibo1,CAOYongfu2

(1SchoolofPharmacy,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012,China,E-mail:jimmy950721@vip.qq.com; 2SchoolofBasicMedicalSciences,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012,China)

Health science popular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is a necessary choi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ealth popularization business.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health science popular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there exists certain difficulties to balan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rofitability and public welfare. In theory, the public welfare goal of health science popularization can be realized by industrial profitability means; therefore, the ethical dilemma about it can be solved. In the policy practice, the government may be the main body of the health popularization while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s may carry out the health popularization. The government can promote the health popular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by purchasing health popularization from the relative organizations.

Health Popular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Ethical Dilemma

山东大学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立项重点项目(以学生和需求为中心的药学本科人才“三段式”培养模式研究)

R-052

A

1001-8565(2017)04-0417-04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4.03

2016-12-09〕

**通信作者,E-mail: cyongfu@sd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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