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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2017-01-19

消费电子 2016年12期
关键词:赔偿损失销售者航拍

售后服务就像一根联系着企业与消费者的敏感神经,决定着一个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和忠实程度。我国相关法律也早已对双方权利与义务做了规定,然而对于这样责任无法确定的事件,处理起来还是非常棘手。那么,前文两个事件的解决是否合理呢?就此,记者咨询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杨河律师。

杨律师表示:以上两个案例的焦点在于,无人机的毁损灭失的原因,究竟是因为无人机自身的故障导致,还是消费者的操作不当所致?如果能够确定原因,相应的责任也随之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但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均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对方的过错导致无人机的灭失。因此,厂家提供了一种折中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对于那些确实是因为无人机自身故障导致灭失的情形,厂家提供的方案显然无法让人接受,特别是对动辄需花费几千上万元的昂贵商品。

同时,杨律师表示因为目前航拍器的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也没有形成具体的行业标准或是相关规定,建议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保留好必要的证据。如截屏数据,电话录音,拍照等方式。尽可能证明无人机的损毁为非人为因素造成,只有这样,在随后的维权中才能占据主导。同时,也提请广大航拍飞行器的消费者注意,虽然无人机有更多角度更好视角的拍摄体验,但是它本身的安全隐患也不可忽视。它不是仅仅拍照这么简单,除了本案出现的问题,还可能涉及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以及飞入禁飞区后法律责任等等风险。

结语

售后服务与产品一样,是一个企业运转的重要命门。用户与企业通过产品与服务建立联系,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微妙而纯粹。对用户而言,无非是希望买到的产品物有所值,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对企业而言,产品是骨骼,用户是血液,服务则是血液健康循环的保障,一旦保障缺失,血液输送不畅,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将无从谈起。只是,不论是用户个人,还是企业,都有利己性。在利益面前,当贪欲与原则背道而驰的时候,我们应该坚持怎样的立场做出怎样的选择,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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