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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管现状与引导研究

2017-01-16谢洁琼

东方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舆论监管管理

谢洁琼

自互联网从美国军用目的进入民用以来,技术精英们对其带来的“自由”抱有莫大的想象。1996年约翰巴罗在瑞士达沃斯论坛发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呼吁互联网应该完全不受政府控制,让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实现自我治理。而根据今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网络已经深入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过去的自主自治模式已然是行不通的。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上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成立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对互联网国际问题进行研究。此小组于2005年提出关于全球合作开展互联网治理的研究报告,并划定治理范围,如网络安全、资源管理、国际贸易以及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等多方面。虽然报告中尚有细节未明确规定,但《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显然已宣告破产,各国依照此报告对互联网进行着内部和合作治理,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目前国内外网络舆论管理尚缺独立的管理体系,大部分涉及网络舆论的规范存在于网络管理的立法之中,网络舆论管理的手段基本上就是网络管理的手段,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晰。互联网管理,特别是内容监管方面,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但无论哪个国家,共通的做法就是,注重立法、行政、技术的综合运用。

1我国网络舆论监管的现状

1.1我国网络舆论监管主体和主要内容

当下互联网的监管或是更大的监管中,网络参与者,即,运营机构和个人已从过去的被监管对象演变为对自我和他者的监管方。自我审查和举报揭发是其典型的监管方法。现在的互联网“国家防火墙”是由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既包括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包括政府权力可以直接干预的国有单位,如高校)、机构(主要指互联网线路接入、内容服务或网吧经营的商业运营机构,包括在中国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跨国企业)、网民(身份复杂,包括以私人身份活动的政府公职人员,也包括强势资本拥有者、知识精英以及普罗大众)四者共同构建的。网络监管的主导者,即中央政府部署强制性权威的导向意见,确认监管体制的内部分工,指导各部门和机构进行审查(也有网民自律的要求),将大部分不被体制许可的信息和意见阻隔,完成初步预防和过滤。

1.2我国网络舆论监管的主要方式

回顾我国互联网监管史,我国政府在对互联网采取一段时间弱管制(1994-1999)和中度管制(2000-2003)之后,调整管理思路,运用各项传统管理技能,调动各种组织和社会资源,现已形成了多管齐下的监管体系。

经过数年政策学习和经验反思,互联网重要性和发展规划明确,我国互联网“分类主导”模式开始逐渐确立:在互联网不同应用领域前期用不同主导策略,继2004年标志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界定互联网部门分工并部署管理体制建立之后,大量互联网内容管理部门规章(包括《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应用的管理法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陆续出台。特别是互联网内容表达和信息传播须加以控制引导。2005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次明确外资不能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如有合作必须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至于具体管理方面,仅以国内各大商业网站论坛为例,一方面设立网络监督员和网评员(其成员全部来自政府部门和党政机关单位),利用“议程设置”和“意见领袖”原理,普及党和政府的方针,引导正确导向;另一方面从各大网站论坛舆论监测的上班制发展到轮班制“两班倒”甚至“三班倒”。由此可见,为防止不良信息扩散,政府对论坛等重点空间管理和约束力度之大。

2网络舆论监管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颁行数十部涉及网络的法规性文件,但还缺乏一部正式的专门性网络法律,这削弱了网络舆论进行法制管理的执行力度。虽然文化部、原广电总局、原新闻总署、国新办、以及教育部、原卫生部等部门对对互联网传播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进行前置审批和日常监管,但是我国现行互联网法律法规中并无可以作为上位法的行政法规或法律。管理对象在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就会存在交叉、重合现象;各部门对同个客体管理权限内容界定不同,从而导致行政部门的管理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内容管理立法体系并不具体完整,“碎片化”现象导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内部贵发文件”之前没有实现很好衔接,下位法中的一些具体实施缺少上位法的必要依据,而一些立法理念又缺乏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作为必要的支撑。当下,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有近二十条,但可操作的标准却相当模糊。

再者,互联网行政部门设置上管理职能分散,管理部门又多达20余家,存在重复交叉问题,降低了管理效率。2013年国家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合并,组建新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但仍未对有关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相关职能做出任何调整。赋予国信办“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业务的职能;却把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物的管理视为广播电视、出版物等“传统媒体”管理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延伸,具体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等手段还是由广电执行。这使得行业管理与内容管理相互交织,部门间利益冲突明显,在实践过程中协同性不高,出现“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的状况。

3 网络舆论适度控制建议

首先,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网络舆论监管与引导最坚实的保证与基础,增加网络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法律会对网民的行为提出明确的规范和界限,可以促进网民对自己的自律。特别是针对恶意歪曲、造谣惑众、混淆视听的言论应该有硬性的规定。德国政府是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国家,第一个因允许违法网络言论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归罪的国家,依据《基本法》与《信息和通讯服务法》对传播非法内容进行追究,设定“网络警察”监控网络内容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控,严厉打击互联网犯罪,保障公众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目前我国的网络法规尚不成体系,关于网络舆论监测的法律规范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低;部门之间不同规章存在交叉和盲点,上下位法对应不紧密。网络舆论监测立法的完善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尽量消除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空白。为防止法律漏洞,建议可以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进行,对网络舆论监测的各方面即论坛、电子邮件、聊天室等进行系统法律规范,最终形成以“网络基本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法法律体系。

再者,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网络舆情监测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能。2014年浙江省委宣传部和浙江工业大学合作建立我省内第一家社会舆情专业研究机构,在全省11个市获取样本,从浙江民众的价值认同、信心指数、信任状况、安全感受、生活感受等5各方面开展专项舆情研究。再者,需要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网络舆情危机阶梯预案,并且实时进行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除了制定《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总预案》外,还可以借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危机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每一等级都由不同级别、不同范围的力量参与到危机应对中,根据危机的等级,调动与之对应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危机化解。

最后,根据网络管理者参与者角色分配不同,进行不同方式的整治和教育。以内容管理为切入,针对互联网管理部门及其职能进行进一步整合,避免重复交叉分管,控制行政成本。并导入绩效考核制度,在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等环节,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不同部门实行更加整体化的绩效奖惩和外部约束。对于网民则加强网络行为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网民素质,将网络道德转化为内在规范,与网民价值观念和普遍信念相联系,以促进网络良好文化氛围形成。并注重与网民的互动,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之时,联合传统媒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度,保证信息及时公开,增强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此外,技术的创新也是需要鼓励和加强的。国际常用的手段主要是对网路内容进行分级和过滤,对执法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及加强政府和企业间的合作。基于共同需要,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互相学习进步,也是未来互联网管理的趋势。我国在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的同时也要考虑与国际接轨,协同合作,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4小结

网络媒体已然成为新的媒体形态,改变着社会结构和我们的生活方式;在“全民麦克风”的媒体融合时代,传统的舆论监管模式已被打破,自下而上的碎片化的舆论议程模式形成。各国在网络舆论监测与引导上虽然坚持的广度与深度不同,但都强调政府的主导(引导)角色。从长远来看,要加强与完善我国网络舆论的监测与引导,必然需要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国有单位、科研机构、网络运营商乃至网民的参与合作,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格局,才能实现“法律规范、行政监督、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2010年

[2]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广西师范出版大学出版社,2009年。

[3]Great Firelwall,Wikipedia,https://en.wikipedia.org/wiki/Great_Firewall

[4]陈崇林,《中国互联网管理体系现状及改进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4,总233期。[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

[6]谢金林,《控制、引导还是对话——政府网络舆论管理理念的新思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第9期。

[7]常健《论我国网络舆论监测法律制度的完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第49卷第6期。

2013年院级课题“敏感词舆情效应之探析”结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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