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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障碍因素分析

2017-01-14张海兴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一体化障碍政治

摘 要 中哈两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酝酿日久,但实践中却进展缓慢,两国现今仍以与较高层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去甚远的边境合作中心的形式开展双边经贸合作。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层次至今依然低位徘徊是因为在政治、经济和法律方面都存在着障碍因素。

关键词 中哈区域 经济 一体化 障碍 政治

基金项目:伊犁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俄白哈关税同盟对新疆边境贸易之影响及对策研究”(2011YNYB016)。

作者简介:张海兴,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7

中国于2013年提出与周边国家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希望通过加强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来促进欧亚经贸联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与新疆接壤,是中亚大国,也是中国的友好睦邻,又是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处,中国与哈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是两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哈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2003年就建议在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建立自由贸易区,并得到了中国方面的积极回应。2004年7月新疆自治区政府与哈国阿拉木图州签署了《关于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同年9月,中哈两国中央政府签订了《关于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和《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进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经过多年建设,2011年12月2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正式封关运营,这标志着中国与哈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有了较大推进。然而,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对原产于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依此定义,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远非实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而是属于较低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中哈两国就边境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酝酿日久:距纳扎尔巴耶夫总统2003年提出建立中哈自由贸易区至今已有13年,上合组织成立也已15年,为什么时至今日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运行形态仍然是边境合作中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中哈两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层次至今依然低位徘徊的原因何在,这其中是否存在某些障碍因素阻碍了中哈之间进行高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笔者经过分析研究,认为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着障碍因素。

一、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治障碍因素

(一)哈国自身政治战略考虑

独立后的哈国经济结构单一,主要产出原材料,又处于经济转型期,急需资金和技术雄厚的国家的援助;此外,它处在两个大国之间,国家安全感缺乏,需借助外部强大的军事力量保护自己。故而,哈国发展对外关系时首先关注这个国家是否有提供恢复和发展哈国经济的强大经济实力;是否有提高哈国独立地位的政治影响力;是否有保障哈国国家安全的军事实力。就这几方面而言,与美国和俄罗斯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国缺乏美国所拥有的雄厚财力和先进技术;也不像俄罗斯那样与中亚国家存在特殊联系;也不具备美俄那样能够给中亚提供战略安全支持的强大军事实力。因此,哈国在发展对外关系时将俄罗斯和美国排在了中国之前。虽然哈国在经济上也很重视发展与中国的关系,但其心态矛盾:即希望得到来自中国的投资、援助,又担心对中国产生依赖。故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虽酝酿已久,但哈国仍然处于观望和试探阶段。

(二)美国、俄罗斯的掣肘

中亚地区是亚欧战略的交汇处,全球大国甚至地区大国都密切关注这一战略要地,希望在地缘利益角逐中掌握主动权。对中国来说,中亚地区毗邻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前沿,是中国西进必经之地,其战略地位显而易见。哈国是中亚地区大国,其外交政策和立场对中亚地区影响很大。积极在中亚布局遏制中国是美国在亚太地区战略的重要部分,为了在中亚地区扩大影响力,美国一直在向中亚进行渗透:其利用中亚国家独立以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经济结构单一,急需资金和技术摆脱经济困境的现实,通过向中亚地区提供经济援助和投资的方式干预中亚事务。近年来,美国更是加大了对中亚地区的经济援助范围和投资规模与力度,美国在哈国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都很顺利。“9.11”事件以后,美国还以“反恐”为名在中亚进行了军事部署,在军事和政治上对中亚进行渗透。中亚国家经济结构单一的情况在短期内很难得到彻底改变,其经济发展明显还要依赖外部经济力量。除受美国制约外,中国与哈国的经济联系还存在与俄罗斯的竞争,哈国是俄罗斯的传统势力覆盖区,其与俄罗斯有着独特的历史联系,两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有着长期全面深入的合作,而且在经济与军事一体化发展方面还在不断深入。哈国还是俄罗斯主导的欧亚一体化进程的重要部分,也是欧亚一体化的重要发起者,它积极促成了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关税同盟——目前已发展为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在中亚是一个巨大的地缘政治存在,其地缘政治影响不容低估,而且其还在不断强化与中亚国家的战略关系。

二、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经济障碍因素

(一)两国经济互补性不够充分

哈国主体经济支柱是能源和矿物开采,能源贸易在哈国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工业制造业是其经济短板;而我国目前虽因经济发展面临能源短缺问题,在能源领域能够与哈方达成互补,但在哈国急需发展的工业经济和制造业方面,相比美欧制造业我国并无优势。而且中国向哈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初级劳动密集型产品,整体层次比较低,技术、资本密集的产品方面出口较少,极易被替代。此外,哈国畜牧业发达,但畜牧加工业由于产业装备制造的影响,其深加工和现代化发展受到制约,而我国目前的农牧业现代化尚处于发展阶段,难以与哈国形成有效的互补;在现代物流业发展方面,我国的现代化物流产业也处于发展初期,很难与哈国出口运输业形成优势互补。诸如此类问题,立足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哈国与我国经济发展方面的互补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加深经贸合作的积极性。

(二)两国贸易结构不平衡

哈国能源和矿产资源储备十分丰富,这种资源优势造成了哈国经济结构单一,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现状,这导致哈国经济对原材料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含量高的进口产品依赖性较高,在对中国贸易中结构也严重失衡,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出口到中国的产品结构单一,且以附加值低、技术落后的初级产品为主,而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则为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运输设备和仪器仪表。这种不合理的进出口贸易结构未能起到优化双方产业结构的超前作用和引导作用,反而使哈国民族工业受到了较大冲击,而在自由贸易区条件下,哈国市场要完全向中国开放,彼时,中国商品和劳工会可能会冲垮其民族工业,造成其国内大规模的失业。

第二,在中哈进出口贸易中,中国大多年份都是呈逆差状态,2011年贸易逆差高达57.83亿美元,2012年至2013年保持在35.06 亿美元以上。在这种巨大的贸易逆差情况下,中哈两国成立自贸区,相互降低关税、消除贸易与投资壁垒,短期内哈国的税收损失将是巨大的。虽然,哈国为其经济均衡发展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短期内其不合理的外贸结构难以改变。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贸易结构失衡,加之受西方“中国威胁论”的影响,哈国对其与中国开展全面深度经济合作常常表现得瞻前顾后,既希望引进中国的资本带动其经济的发展,但又担心国家主体经济命脉受制于中国,成为中国的原材料的附庸,因此,对中哈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持消极态度。

三、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障碍因素

哈国独立早期,经贸法律严重缺位,在快速转型的过程中虽然及时颁布了贸易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很多方面规定的不具体、不详细,致使诸多法律操作不便甚至无法操作。近年来,哈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诸多法律制度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但却未能适时进行相应的修改,造成经济贸易投资领域法律实际上的缺位、滞后或不完善。另外,哈国法律还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哈国立法不严格、不严肃、政出多门,这使得哈国法律不统一,法与法之间互相矛盾,特别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则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来调整规范外商和外国投资在其国内的活动,往往后面否定前面的政策,多变的政策影响了投资环境的稳定,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客观上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在哈国开展贸易和投资活动的风险。从哈国宪法对总统任期制度的数次随意修改就可以看出,哈国法律在稳定性、连续性及协调性较弱。虽然哈国以美国现代法律制度为蓝本,从立法制度上建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但在法律运作上仍显示出专制主义的特征。其法律整体上不稳定、不一致,法律抵触现象普遍,且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贪污腐败和权力寻租问题在经贸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也直接影响到中哈双方贸易的深入合作。

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市场经济地位基本确立,基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日渐健全,法律部门完善,加入世贸组织后,诸多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准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对外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相对健全。而哈国至今未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法律制度相对落后,中哈在双边合作中寻求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障碍,需要以双边协定加以确定的制度安排过于繁杂,比如中哈在交通物流合作、劳务输出入合作、税收合作、金融货币结算等方面,双方欠缺法律层面的对接和协作,这也直接影响到中哈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四、结语

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进行高层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还面临着政治、经济、法律三大方面的现实障碍。中国出于未来能源战略与地缘政治安全战略、新疆地区繁荣与稳定以及深化改革开放的西进战略的现实需求,需要高层次的中哈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在终极目标明确的前提下,中国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形式,边境合作中心模式是在高层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而一时又难以完全克服的情况下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变通安排,是高层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前期阶段。今后,双方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共同努力消除或弱化障碍,并不断推进建设工作,中哈高层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才能早日迎来曙光。

参考文献:

[1]赵常庆.中亚五国概论.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2]高志刚、王彦芳.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哈贸易自由化路径探析.开发研究.2016(1).

[3]陈薇琼、陈小雪、于鸿基、胡瑞法.中哈经贸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对外经贸.2015(2).

[4]刘可.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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