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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延续与制度变迁:藏族民间调解的多重阐释
——以拉卜楞地区的“部落委员”调解为例

2017-01-13杨雅妮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5期

杨雅妮

(兰州大学 法学院,兰州 730000)

文化延续与制度变迁:藏族民间调解的多重阐释
——以拉卜楞地区的“部落委员”调解为例

杨雅妮

(兰州大学 法学院,兰州 730000)

当前,在拉卜楞地区,有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他们自称为“部落委员”,主要负责在拉卜楞寺举行重大佛事活动时维持秩序和通过调解解决一部分民间纠纷。作为民间调解的一种类型,藏族的“部落委员”调解可以追溯至历史上的部落制度,其在调解主体的选任、适用范围、调解结果、调解依据和收费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部落制度下的“干森姆”调解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要正确认识和充分挖掘这种民间调解的价值,必须从文化延续与在制度变迁的角度对藏族的“部落委员”调解进行阐释。

拉卜楞地区;民间调解;“部落委员”

作为一种悬挂在“意义之网”中的动物,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无法挣脱文化的影响。对此,克利福德·吉尔兹曾在《厚描:迈向一种文化解释理论》中指出:“人是悬挂在由他们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我把文化看作这些网,因而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探索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索意义的阐释性科学”[1]5。不仅如此,“成熟的文化解释理论不会忽略文化与文化延续和变迁两方面的事实,它也承认文化本身必须加以说明,甚至,它在这样做时也会认真考虑与之相关的社会学分析的结论,但是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人,认知人类生活于其中的意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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