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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太极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考察

2017-01-12燕艺宾马晟蔡纲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燕艺宾马晟蔡纲

摘要:运用文献、实地考察、质性访谈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从法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对陈氏太极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结论:第一,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察,只有当陈氏太极拳身体技术的表演性占主导地位时,在法理上才可以与舞蹈与杂技一样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前提之下,陈氏太极拳无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演绎作品、汇编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都无法准确找到与其对应的主体。第二,对于陈氏太极拳相关名称如“陈氏太极拳”“陈家沟”以及“陈小旺”“陈正雷”“王西安”“朱天才”的商标权,现今的《商标权法》对以上名称的运用都可以加以规范,但必须依靠其他法律如民法才能较全面的进行保护。第三,针对现今陈氏太极拳身体技术动作多元化发展而表现出的“失真”的现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考察陈氏太极拳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强调其“真实性”。

关键词:陈氏太极拳;知识产权;法律;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G85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6)06-0041-05

Abstract:[HJ0.9mm]The stud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hen style Tai Chi with literature, field survey, qualitative interviews and case stud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s and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s follows: Fir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if the performance in body technology of Chen style Tai Chi makes a dominant position, it can be protected by the law like the material of copyright such as dance and acrobatics. In this context, it is unable to find the main counterpart accurately no matter as Chen style Tai Chi a legal sense of derivative works, compilation works and works for hire. Second, for the related names of trademark in Chen style Tai Chi such as “Chen style Tai Chi”“Chengjiagou”“Chen Xiaowang”“Chen Zhenglei”“Wang Xian” and “Zhu Tiancai”, the “law of trademark” can be regulated these names but limited. It must rely on other laws such as civil law to undertake mor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Third, the movements of Chen style Tai Chi towards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and shows “distortion” phenomenon, s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hen style Tai Chi must emphasized the “authentic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综观太极拳的发展历程,其传播区域逐渐从乡村走向城市,接受群体逐步由布衣转向文人儒士。这一历程显现出太极拳正在朝向社会的更高层次发展,其表现形式也慢慢变为一种超脱实物的理念,成为凌驾于身体之上的精神文化。作为太极拳流派中最古老的派系之一,陈氏太极拳的创生与中国传统文化密不可分,更与当时人文社会背景和地理环境因素有着直接关系。它作为包含着技击性、养生性以及表演性于一体的身体技术,承载着中国数千年的思想,并且依附于每一位习练者的身体得以展现和表达。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分子,陈氏太极拳在先进科学技术的帮助下凭借自身的优势从而逐渐扬名海内外,再加上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使得其传播路径由民间扩大到了国家层面。在这一系列的传播过程中就不可避免会出现陈氏太极拳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因此,本文从法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对陈氏太极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1陈氏太极拳著作权保护分析

1.1陈氏太极拳作为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析

陈氏太极拳作为一个拳种,其本身就应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根据其自有特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又不能完全把它囊括在内。陈氏太极拳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创作的背景,其衍生出的作品则符合著作权法所包括的作品类型,如建立在其身体技术基础之上的相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等。就单纯的陈氏太极拳身体技术来说,它与舞蹈和杂技艺术等身体动作类型相似,理应可以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明确提出武术,或者将它们全部囊括在身体技术等相关名称的这一类别中。而舞蹈与杂技作品之所以被著作权法所囊括是因为它们的身体动作都富有明显的艺术特性,独具艺术特征。虽然都是运用身体动作来体现各自的价值,陈氏太极拳与它们却不尽相同。

陈氏太极拳兼具技击性与养生价值、内涵特定的文化因素,与舞蹈和杂技艺术作品有所不同。首先,陈氏太极拳是一种武术,其动作含有特定的技击成分。它的主要用途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制服他人,或者说就是一种搏杀术。这种搏杀术与现代意义上的艺术关系深远。虽然现代对于技击的表演有很多,但是它的主要目的不是对于情感的表达和意识的调动,而是建立在这些基础之上的对他人的攻击。其次,作为一种养生术的陈氏太极拳,其动作又富有健身的作用。随着陈氏太极拳健身养生功能的确立,越来越多的人都因此功能而从事这一项身体锻炼,他们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需要健康的身体。再次,具有演绎性的陈氏太极拳,它的效果与舞蹈和杂技相似。陈氏太极拳用于表演时虽然都兼具技击性与养生性,但是此时它的目的是通过富含柔美、意蕴和美观的动作来博得大家的掌声,观众从中感受到的是美的享受、艺术的体验。这都是建立在陈氏太极拳技击性与养生性之上的表演性特征所致。此外,如果陈氏太极拳身体技术的技击性与养生性为其表演性服务的话,那么它们也具有艺术观赏性。综上所述,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考察,陈氏太极拳的身体技术以表演为目的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之一。

1.2陈氏太极拳作为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主体归属分析

现今陈氏太极拳的套路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况:第一,以陈长兴和陈有本为结点,在他们之前的套路有五套拳、五套捶、五种推手和器械套路;第二,以陈长兴和陈有本为开始,陈长兴创编出陈氏太极拳老架一路与陈氏太极拳老架二路,陈有本创编出陈氏太极拳小架一路与陈氏太极拳小架二路;第三,新中国成立后,陈发科创编了陈氏太极拳新架一路与陈氏太极拳新架二路,陈正雷创编了陈氏太极拳精要十八式套路,陈小旺创编了陈氏太极拳三十八式套路等;第四,从国家层面创编的陈式太极拳,如中国武术研究院创编的陈式太极拳五

十六式竞赛套路等;第五,从国家层面创编的综合太极拳套路,这之中包含有陈氏太极拳的技术风格,如四十二式太极拳,吸收了陈氏太极拳套路的动作。基于以上五种情况,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可将此分为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与职务作品。

1.2.1陈氏太极拳作为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主体归属分析

“演绎作品又称作为再创作作品、二次创作作品,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经过独创性的再创作过程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基本特点是对已有作品的依赖性,无论是基于原作而派生的,还是基于演绎作品而再次演绎而成的,其创作都离不开原有作品。[1]97”武术的传承是一种不断更新的过程,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可以传承至今,陈氏太极拳的套路也是如此。以上前四种情况严格意义上来说已经成为著作权上的演绎作品。从陈氏太极拳的雏形到现今完整的套路动作,其中每一个阶段的促成都离不开最原始的套路动作,同时也离不开每一代人所处的环境和他们的智慧。陈氏太极拳作为一种特别的身体文化作品,其形成过程不是短时间内造就的,与其他武术拳种一样必须经历数百年的实践与理论的磨合。此外,其套路的创编刨除第四项之外也都是陈家沟陈姓人士所创,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他们与陈氏太极拳绑定在了一起。而从国家层面创编的陈式太极拳如中国武术研究院创编的陈式太极拳五十六式竞赛套路等作为服务性质的创编,则脱离了家族式的传承方式。《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依法应该属于作者。但是陈氏太极拳作为著作权作品的主体并没有明显的个人,或者从法律角度探讨其“作者”也已经不具备法律效益。这就使得即使是侵权,而现实中却没有确切的原告。

1.2.2陈氏太极拳作为著作权汇编作品的主体归属分析

汇编作品“是指根据一定的主体内容和体例要求,选择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103”。从时间上来探讨陈氏太极拳的形成,其跨越了明末清初、北洋政府、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几个阶段。而每一个阶段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以及人们的自身需求不尽相同,这就使得陈氏太极拳在每个时代又是以法律意义上的汇编形式传承繁衍。但是汇编与演绎不同的是当事人汇编出的作品更能体现出其独创性与基于原始作品所体现出的新的表现形式,比如在陈氏太极拳中体现出动作的节奏、幅度、美观度以及抽象的韵味。同时,高质量的汇编作品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被创造出来,但是能长久不衰地传递下去,这就体现出汇编人的智慧所在。如陈氏太极拳老架一路至今仍然被当做主要套路被传播。基于此,以上五种情况中陈氏太极拳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就应归于汇编人所有。《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汇编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需要尊重汇编作品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才可以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1.2.3陈氏太极拳作为著作权职务作品的主体归属分析

职务作品有些时候是建立在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基础之上的作品,尤其是与武术拳种套路创编作品相关。在以上第四、五种情况中就明显属于陈氏太极拳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范畴。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了完成其所在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104”。这种作品是在第三方主导下而完成的,这就使得探讨其主体归属更加复杂。此外,陈氏太极拳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如陈式太极拳五十六式竞赛套路与包含陈氏太极拳动作的四十二式太极拳等都是对外公开的,其创编的目的就是服务于比赛和全民健身,受众数量巨大。《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此外,该条文第1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了如果作品创作前对于归属问题签订有合同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并没有其他著作权,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该组织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但是关于陈氏太极拳著作权职务作品的创作是建立在陈氏太极拳的基础之上的,这同样属于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只是这之中有第三方存在。如果没有取得原始创作人或者集体的同意或者给予补偿,那么这种职务创作是否属于侵权,是职务创作人侵权还是法人单位或者组织侵权,这些内容在《著作权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

2陈氏太极拳相关商标权保护分析

2.1“陈氏太极拳”与“陈家沟”商标保护分析

在现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陈氏太极拳”这一品牌所创造出的价值非同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以下简称“商标局网站”)显示,从2007年开始“陈氏太极拳”这一商标就已经被注册,到目前为止被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多达70多项。注册“陈氏太极拳”商标的申请人分别为申龙(自然人)和温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振宇),申请地址分别为河南省洛阳市与河南省温县赵堡镇陈家沟村。从申请人所属地域和商品、服务项目的数量来看,“陈氏太极拳”这一商标大部分使用权仍然留在温县陈家沟。但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看,这一商标并非创造陈氏太极拳的陈家沟陈氏族人所拥有,而是另有他人。同时“陈氏太极拳”商标并没有被注册为教育培训或文化传播等与之内涵相关联的服务项目。这就会造成他人利用“陈氏太极拳”这一商标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从而使民众误解陈氏太极拳本身的价值与用途。

陈氏太极拳之所以名扬海内外,与自身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密不可分,同样与它在形成过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也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因此,陈家沟就成为海内外太极拳爱好者寻根问祖的圣地。1972年三浦英夫率领团队到访陈家沟,其后通过日本电视台将“今日陈家沟”纪录片向全世界播放,一直到今天为止,陈家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陈氏太极拳的代名词,同时也成为温县对外宣传的旅游名片。关于“陈家沟”商标,徐州华城制衣公司于2003年通过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注册了这一商标,这也是此商标的第一次注册,其商品和服务项目为服装、鞋和帽,目前专用期已过且没有续期。随后,包括陈正雷在内的申龙、张雅洁、李建国等人以及修武县日泽食品厂、河南伟康实业有限公司、温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陆续将“陈家沟”注册为数百种商品和服务项目商标。此外,商标局网站显示一些“陈家沟”商标已经过期或者是无效商标,有的刚刚申请还在审核中,有的商标到期后又续期。在温县境内使用此商标的是刘蓥琳、张雅洁和河南伟康实业有限公司。在陈家沟村内使用此商标的是温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而陈正雷是唯一使用此商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陈氏太极拳

传承人。

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很明显陈家沟并非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可以当作商标使用。全中国各县市地区的“陈家沟”共有1 096个,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陈家沟”商标都可以被注册。但是跟陈氏太极拳有关的就只有一个。作为陈氏太极拳文化载体的陈家沟,如果像“陈氏太极拳”商标一样被他人注册为各类与太极拳文化毫不相干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想而知肯定会影响其本身的文化价值。但是“陈家沟”和“陈氏太极拳”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又会如何呢?商标局网站显示无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注册“陈家沟陈氏太极拳”或者“陈家沟太极拳”这一商标。但是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就已成立。此外《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此处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陈家沟陈氏太极拳”或者“陈家沟太极拳”商标就符合以上特征。一方面,陈氏太极拳在陈家沟产生,在当地的人文和环境因素影响下逐渐形成;另一方面,陈家沟是陈氏太极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对于各自的发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陈氏太极拳”或者“陈家沟”这两个商标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一方面法律对于相关武术拳种的商标并没有显著的规定,而且这些商标被注册为与其毫不相干的商品与服务项目,这将会对拳种本身的文化造成不良的影响。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的规定,就使得陈家沟成为在法律框架内保护陈氏太极拳的重要因素。因此,温县陈家沟的相关组织或者法人代表注册“陈家沟陈氏太极拳”或者“陈家沟太极拳”商标,才能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

2.2“陈正雷”“陈小旺”“王西安”“朱天才”商标保护分析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陈氏太极拳传承人,陈正雷、陈小旺、王西安与朱天才四位人士是承载陈氏太极拳文化的身体载体。伴随着这些人士不断在海内外授拳传艺,他们的名字始终与陈氏太极拳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陈氏太极拳与世界连接的桥梁。商标局网站显示此四位人士的名字除了“朱天才”没有被注册外,其余都已被注册。其中陈正雷以自然人的形式于2005年最先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并且此商标已于2015年续展完成。2006年陈正雷又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服装、体操服等商品项目。目前“陈正雷”这一商标已经被注册的服务和商品项目为39项,申请地址都为河南省郑州市。“王西安”商标被温县王西安拳法研究会(2004年成立,会长阎素杰)于2015年注册,申请地址为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陈家沟。“陈小旺”商标最先于2008年被刘玲玲(自然人)注册为培训、讲课和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与陈氏太极拳相关的服务项目,注册地为江苏省徐州市。2012年这一商标被黄沙(自然人)注册为服装和婴儿全套衣等商品项目,注册地为河南省郑州市。2015年“陈小旺”这一商标被河南省世传太极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沙)注册为数百种的服务与商品项目,注册地为河南省郑州市。

在《商标法》中并没有禁止对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规定。但是《商标法》第10条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像“陈小旺”这一商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为与传播陈氏太极拳文化毫不相干的服务与商品项目,势必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除了“陈正雷”商标是其本人拥有以外,“王西安”与“陈小旺”商标都是以组织和法人代表的形式持有。“朱天才”这一商标现在仍然无人注册,由此推断其本人还没有意识到商标对自己的意义所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自己的姓名被他人冒用被注册为商标,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3陈氏太极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3.1陈氏太极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分析

在《非遗法》中第1章第4条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此处所称的“真实性”,“是指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本真性或者原真性,其在历史上原来是个什么样子,我们就按什么样子进行传承和传播,要尊重它的历史原貌,不能走样,更不能歪曲,否则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破坏”[2]。我们结合陈氏太极拳的历史和现今发展状况来看,其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疑问。首先,就其历史来看,温县陈家沟确实存在着长期习武的现象,但是在文革期间这一现象被打破,传承因此被截断。之后陈家沟陈姓人士从外地返乡,才续接了这一传承。从这一方面考虑,就会对陈氏太极拳的“原真性”产生质疑。因为从文化变容的角度来看,陈氏太极拳从陈家沟传播到外地,必定与外地的本土文化进行融合后形成新的文化形式,而这一文化形式就会体现在陈氏太极拳的身体技术之上。当这一新的文化形式又回归到陈家沟之后,可想而知与原先的文化形式已有不同,何来“原真性”?其次,现今能代表陈氏太极拳技术的“四大金刚”,虽同出一师,但是其动作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如陈氏太极拳老架一路中如封似闭动作(如图1-1、1-2、1-3、1-4),四人双手相对位置与双脚的站立姿势都有区别。这固然是个人独有的技术风格,然而哪一位的动作最具“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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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K][JZ]图1陈氏太极拳老架一路如封似闭动作

现今,文化产业必定与商业紧密相连,陈氏太极拳文化也不例外。在温县陈家沟,过度的商业开发早已使“真实”的陈家沟失去了原有的面貌,这不是一个个例,而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普遍现象。面对迫切的改革与发展,文化建设是要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才可以实施的。对于陈家沟来说,1972年日本代表团所拍摄并命名的“今日陈家沟”可谓是早期与“真实”的陈家沟最为接近的作品。时隔数十年,“今日陈家沟”已不复存在,留下的是一个常年投资、改建和满街尘土飞扬的陈家沟。而这样的陈家沟还能不能承载所谓“真实”的陈氏太极拳文化?

3.2陈氏太极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JP+1]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陈氏太极拳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着重强调其“原真性”的保护。这也是陈氏太极拳传播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这一“原真性”包括了陈氏太极拳的身体技术和生存环境。《非遗公约》提出了丰富文化的多样性,而这多样性同样体现在文化的“原真性”之中。因为只有文化的不同,才有文化的多样,“不同”恰恰是以“真实”为基础的。只有考虑到这一点,在“真实”之上所搭建的陈氏太极拳文化才能长久发展下去,屹立在世界文化之林。[JP]

[JP+1]陈氏太极拳本应是中国创造出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西方文化侵入我国后使国内的文化遗产遭受了重大的破坏。比如历史悠久的古迹被人为故意翻新,失去了原有的“真实性”;又如大量民间文学艺术在文化同质化的冲击下失去了原本发自根源的创新;再如数量众多的省级和国家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出现了与其创立初衷相反的发展方向。结合陈氏太极拳的发展状况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人为的制造,而不是由内而外的创造。针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陈氏太极拳,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该只是将现有的主体与客体纳入到保护的范围之内,还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其文化的根源着手保护其生长发育的土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使中国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被认定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使得此文化能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保护,这对我国的文化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截止到2015年,中国已有30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目前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这些遗产中却没有中国武术。而韩国已将本国的传统武术跆跟于2011年申请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目前为止唯一申请成功的武术项目。韩国跆跟申请成功不仅得益于韩国有效的保护手段,更是跆跟保存完好,其“真实性”突出的最好证明。因此,无论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还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真实性”都是保护陈氏太极拳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从创造到制造再到创造的决定因素之一。[JP]

4结论

[JP+1]综上所述,从法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对陈氏太极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察,只有当陈氏太极拳身体技术的表演性占主导地位时,在法理上才可以与舞蹈与杂技一样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前提之下,陈氏太极拳无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演绎作品、汇编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都无法准确地找到与其对应的主体。第二,对于陈氏太极拳相关名称如“陈氏太极拳”“陈家沟”以及“陈小旺”“陈正雷”“王西安”“朱天才”的商标权,现今的《商标权法》对以上名称的运用都可以加以规范,但必须依靠其他法律如民法才能较全面的进行保护。第三,针对现今陈氏太极拳身体技术动作多元化发展而表现出的“失真”的现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考察陈氏太极拳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强调其“真实性”。[JP]

参考文献:[HT5"SS]

[1]冯小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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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正雷.传统太极拳全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3:41.

[5] 王西安.陈式太极拳老架[M].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84.

[6] 朱天才.朱天才解读太极拳[M].郑州:中原农民出版社,20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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