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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双创”:如何把钱花在刀刃上?

2017-01-12叶青,林江,邓淑莲

财政监督 2016年5期
关键词:财政补贴风险投资天使

鼓励“双创”:如何把钱花在刀刃上?

话题嘉宾

叶青: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湖北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林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财税理论与政策等邓淑莲: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预算理论与实践肖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助理,教授,经济学博士,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理事,研究领域为公共预算和政府会计,教育部视频公开共享课《财政学》课程的主讲教师之一

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经济法、财政法、税法等

主持人

阮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如火如荼展开,政府如何不缺位、不越位则是面临的一项新挑战。

近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天使投资损失可获财政补偿。《办法》出台后,舆论一片哗然。上海市有关部门表示,这一举措是为了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壮大天使投资规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然而也有不少声音认为,天使投资是由市场自发培育起来的投资机构,理应遵循市场化的评价机制筛选初创企业,让真正的“独角兽”脱颖而出,若政府为所有投资失败的天使机构当“天使”,应算作滥用公共财政。

实际上,出台鼓励“双创”风险补偿办法上海并非第一家。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多地早已陆续推出。北京市规定,投资机构和委托管理的补贴管理公司,投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或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5%、单笔不超过45万元风险补贴,单独机构年度补偿上限为150万元;广东省出台《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规定创投企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若失败给予合计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风险补偿;江苏省出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使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若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额50%从风险准备金中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本届政府的重大举措,被寄予厚望,在这一“双创”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上海市出台的财政补偿天使投资损失,即为其中一例。应当注意的是,天使投资本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实施前期投资。近年来,在国内这一概念虽有泛化趋势,但是,在各类投融资活动中,天使投资仍极具市场化特性。因此在“双创”大潮之下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正确使用行政之手尤为关键。如何评价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政?政府补贴“天使”究竟引导市场还是滥用财政?风险投资失败找政府报销是否能真正鼓励创新?鼓励“双创”如何把钱花在刀刃上?本期监督沙龙聚焦各方热议的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规,就财政应如何鼓励“双创”展开探讨。

“天使”亏本政府补偿引争议

主持人:对于背景材料中提及的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政,您作何评价?(可从地域、行业等特点来谈)

叶青:值得一试,有激励、鼓励创新的意义。也是为天使投资分担一部分风险。在客观上可以起到扩大天使投资、吸引天使投资的作用。天使投资的补偿机制,已经成为经济发达地区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同时,从区域发展来看,也应该看到,这种制度将会导致区域竞争的不公平性。在上海之前,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多地早已陆续推出。这说明不够发达地区由于缺乏财政能力,一时间没有建立这种制度,将会留不住天使投资,或者吸引不到天使投资。可见,任何问题都是有两面性的。

林江:我认为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政的政策用意是相当清晰的,也是相当好的,相关新政很显然是针对激励“双创”而产生。事实上,国际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当然,美国、德国等风险投资比较发达国家无需政府出台风险投资补偿的政策措施,而风险投资的活动空间也足够大,然而,中国的国情不太一样,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风险投资市场失灵的情形比比皆是,例如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有不少还是属于政府注资甚至占控股地位的,而接受风险投资的初创型企业的治理结构还不甚完善,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般商业银行甚至私募融资不太愿意涉足这些初创型企业,结果造成为数相当众多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初创企业其实属于“叶公好龙”,不愿意在企业的初创阶段介入投资,而都希望在企业的成长期甚至成熟期介入投资,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投资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上海市政府通过出台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政策,试图纠正相关的市场失灵现象,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风险投资公司介入初创企业的投资,值得点赞。

邓淑莲:任何政府补贴都是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只有当市场中的供需出现不平衡而通过市场的自发力量无法矫正时,政府干预才是必要的,否则将扭曲市场行为,造成效率损失和不公平问题。

肖鹏: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政,定位于补偿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目标在于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入,可以定位于“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大创新”,避免财政资金直接补偿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而以市场化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中介,由天使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天使投资,财政对于天使投资发生的风险予以补偿。因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一般而言风险大,收益回报不明确,争取不到银行资本的资金支持,只能获得来源于天使投资的VC资本。本办法定位于财政资金补偿市场化的天使资本在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而避免了政府财政直接选择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可能带来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带动更多的天使资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中国创业、创新不足,原因有很多。应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特别是主要原因,之后对症下药,方可取得良好效果。政府补贴能否推动“双创”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在确定其对“双创”的决定性影响后方可付诸实践。

翟继光:上海天使投资补偿新政的出发点和政策导向值得肯定。其所产生的效果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补偿额,更重要的是其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的态度。上海新政仍然定位于试验性政策,有效期仅两年,由此带来的财政支出压力基本可控。对地方政府的这种尝试性政策创新应予鼓励。

主持人:显而易见的是《办法》的出台体现出激励“双创”的良好初衷,一些专家人士认为这是给投资者的“强心针”、有助于弥补科技创新创业早期市场投资的不足、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迸发青年人的“双创”活力,有利于在全社会确立宽容创新创业失败的风尚,对此您是否认同?

叶青:同意这个观点。按道理,“双创”应该以市场导向为主。但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政府适当介入,弥补一部分市场不足,也是可以的。另外,这种投资风险补偿还可以看作是创新补贴制度的一种变更。原来就有各种研发补贴制度。现在有了强大的、市场提供的天使投资,替代了一部分政府的补贴。这样的话,把一部分补助变更为天使投资补偿,也未尝不可。提高补助效率最为关键。

林江:我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的确,政府出台政策给予风险投资一定的风险补偿,一定程度上会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家更愿意把资金投入到初创型企业和项目,然而,风险补偿的程度大小对于政策的有效性将有较大的影响。本人研读了《办法》的相关内容,其实风险补偿是封顶的,而且还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筛选程序才能够最终获得风险补偿,如果筛选程序比较复杂,加上风险补偿金额与项目的实际损失如果不成比例的话,也会削弱《办法》的政策效力。因此,本人对于相关政策出台的良好初衷表示敬意,但是也有些担心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办法》的真正成效有可能会打折扣。

邓淑莲:不完全认同此观点。当然,对于真正的创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确有必要。因为创新的风险大,成本高,正外部性强。但如何界定创新以及政府以何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创新等都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不只政府补贴一种方式。实际上,政府补贴不应是首先选择使用鼓励和支持的手段。只有当放松管制等非资金扶持方式失效时,才可以使用该方式。因为政府补贴的原理是私人行为产生了正外溢性,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由于私人不能获得其活动带来的全部收益,因而私人活动提供的产品数量,如创新将小于社会需求量,从而造成效率损失。此时,需要政府补贴弥补私人的收益,私人才能提供与社会需求量相适应的产品数量。政府补贴的效率就在于能够准确计算出私人活动的正外溢性是多少,并根据外溢性提供补贴数额。多或少的政府补贴,要么造成公共资金的浪费,要么导致效率损失。但截至目前,如何准确计量外溢性仍然是公共经济学的一大难题。对于一项创新发明,其外溢性有多大,涉及的因素多而杂,很难确认并准确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补贴当慎之又慎,不可轻易为之。

肖鹏:创新创业的过程中,会面临着各种类型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等,创新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失败。创新创业成功,其技术外溢效应、市场外溢与联动效应可能给某些产业发展带来突破性的影响,因此,在宣传创新创业成功的同时,还需要容忍创新创业过程中的失败。本办法的出台,依托市场化天使投资机构,鼓励创新创业发展,也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一大创新。

翟继光:我在整体上支持这种观点,政府此举是对大众创业全面的肯定,对创业成功者应奖励,对创业失败者应鼓励,当然政府的鼓励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应该有实际表示,财政补贴是一种比较实际的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天使投资亏损的风险。这比一些空洞的减免税来得实际,因为大多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投资收益的,投资亏损往往无法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主持人:然而更多的矛头指向了补贴之弊,担心出现“天使投资跟着补贴走、市场绕着政府转”、恶意亏损、骗补套利的“反向激励”;认为存在借补偿之名行贪腐之实等权力寻租空间;甚至质疑有关部门能否对补贴项目审核、发放程序和结果等实施有效监督。对此您又怎么看?

叶青:这些质疑是难免的,也是应该的。毕竟是纳税人的钱。但是,可能存在这些问题,并不等于我们就不去做这件事情。严格程序、严格范围、加强监督,就能够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把好事办好。首先,补偿的范围是限定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相关标准界定的企业。其次,补偿的金额是有限的。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而且,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第三,机构是完整的。由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实施。

林江:我认为相关的质疑之声有一定的道理。实际上,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天使投资会冲着补贴而来,从而难免会产生权力寻租的现象。但是我认为,不能够因为有可能产生权力寻租而不去出台一些鼓励“双创”的政策措施。我认为,只要加强对补贴项目的审核管理,实现风险投资补贴的程序化,是完全有可能克服补贴之弊的。然而,我担心的倒不是补贴之弊,而是相关办法的行政成本会不会相当高。因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其对风险投资风险补偿需要走不少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审批过程冗长,手续繁琐,加上补偿的比例相对于实际损失的比例可能不对称,会不利于相关政策的推行。

邓淑莲:这些担心不无道理。除了上述补贴困境之外,由于财政信息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与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地悲剧”性质相结合等问题将使对政府补贴的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审查、评估和处置等都存在困难。由此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设租、寻租、恶意亏损、骗补套利的现象,最近曝光的节能车骗补套利的案例也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

肖鹏:财政补偿性资金的管理过程中,针对可能存在的一些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加大资金管理力度,提高违规的成本。以“天使投资机构和主要技术创新企业的法人代表”为主体,完善数据库,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违规企业的成本。对于天使投资机构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机构信息进入到全国企业信用体系数据库。

翟继光:这种质疑和怀疑是有道理的,好政策不一定有好效果。一项文件上的政策要落到实处并发挥其应有的效果需要经过一系列过程,还要具备一定的传导机制,否则该政策始终只能停留在文件上,前些年老百姓有“政策不出中南海”的说法,实际上就是用来形容一些惠民的好政策无法落地的问题。当然,不仅中央的政策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地方政策也存在这个问题。政策执行者的素质对政策的落实至关重要。中国的很多政策与发达国家并无差异,但效果常常大不相同,主要问题就出在执行上。就像穿上西装并不一定就能变成绅士、设计漂亮的外观并不一定能提高汽车质量一样,内在的品质才是决定人品和质量的关键。很多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效果非常好。他们的好政策之所以能执行好主要得益于三点:一是法治化,他们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政策的执行;二是公开透明,补贴的标准、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公开的;三是政策制定执行建立在有效监督问责之上,中国这些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执行效果不如发达国家的原因可能在此。

主持人:应当注意的是,补贴之潮正在逐步向下延伸,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拟制定天使投资风险补偿金政策,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区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区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不超过50万元。而在天使投资发展迅猛的部分地区,自上而下分层级的风险补贴也在悄然形成规模。有学者担心,将来是否会造成各地政府借助补贴“争抢”天使投资甚至进入恶性竞争。对此,您怎么看?对于“双创”背景之下可能将形成的补贴之潮您持何种观点?谈谈您的看法。

叶青: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天使投资在极大地改善供给侧结构,天使投资人在寻找最小风险的项目,寻求一些损失补偿,也是情有可原的。只要不是欺诈就可以。天使投资引出了一部分社会资金,这是天使投资的关键性作用。这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来说,是非常需要的。PPP项目也有重要的引导作用,风险补偿,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PPP。

林江:我认为要有效避免各级政府借助补贴“争抢”天使投资甚至进入恶性竞争的情形出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尽可能协调各级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避免一个风险投资项目获得多次补贴现象的出现,这有点类似十年前广东珠三角地区出现不少企业为了取得政府科技专项补贴,就用同一个项目在不同的地市申请同一类的专项补贴,导致重复补贴情况,这是我们需要尽量避免的;二,地方政府愿意出台对风险投资失败项目的风险补偿的相关政策,本来是一件好事,证明地方政府对于双创还是充满热情的,关键在于许多地方政府对于风险投资其实并不是太了解,特别是欧美的风险投资的方式如何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这里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换言之,相关的补贴政策不应该千篇一律,而是应该结合地方的实际,特别是风险投资与地方经济、行业、产业结合的程度来综合评估风险投资对于地方双创所带来的影响,并按照这种影响来制定补偿的政策措施,包括补偿的模式选择;三,即使是财政予以风险投资补偿,理想的状况是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予以分级的补偿,例如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如果能够建立分层补贴机制的话,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财政补贴全部由一个层级的地方政府承担,在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收入压力均较大的情况下,由单一层级的地方政府承担风险投资的补偿的做法是难以持续的。

邓淑莲: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如果缺乏公开透明的财政信息披露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和评估机制,就可能存在争抢设租、寻租的机会和空间,导致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肖鹏:天使投资补贴是一个双刃剑。补偿标准过高,可能会对本地区财力带来较大的压力,补偿过低,可能存在地区间争取天使投资的竞争问题。对此,确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的补偿标准和管理程序。另外,天使投资机构所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可能遍布全国各地,由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地财政补偿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其他地区企业失败带来的本金损失,从地区间财政关系而言,也不尽合理。因此,这个问题,我觉得关键在于确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的补偿标准和管理程序,并定期对此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

翟继光: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同样,政府竞争也会提高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因此,从整体来看,政府竞争是好事。目前仅从各地出台的政策本身来看,尚无恶性竞争的迹象。但这些政策在执行中是否会演变成恶性竞争,目前还不好说。因此,问题的关键还是如何落实这些政策的问题,只要各地能公平公正公开地执行补贴政策就不会形成恶性竞争。

财政如何鼓励“双创”

主持人:花费巨大公共财政,是否能够起到预想的效果是公众的主要忧虑。此外,上海市明确该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一方面,公众也担心此举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有违政府预算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当前受经济形势影响,各地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而财政支出则刚性增长,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产品的提供压力倍增,更要求财政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结合当前形势从预算的规范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角度来谈补贴天使投资损失是否应为。

叶青:对天使投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天使投资。天使投资多了,经济发展、财税增加,才有保障。因此,对天使投资予以补偿,是以天使投资能够带来创新为前提的。对天使投资的损失补偿,远远小于创新成功带来的就业、税收、居民收入等的增长。当然,列入预算是非常必要的,经过人大代表的审核批准,才是合法的程序。同时,建议审计部门对这一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予以专项的审计。

林江:我认为上海市的做法是非常明智的,也是正确的选择。因为把该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需要经过市人大的审议,而此举需要市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说明,争取人大的支持和通过,这一方面符合预算法有关所有涉及纳税人的钱的相关支出都需要经过人大的审批通过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对于地方政府动用纳税人资金作为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时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并且一定程度上产生财政的硬约束,也需要市财政向公众问责。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必须要收集相当详实的资料数据去说服纳税人、说服人大代表去接纳风险投资及其政府对于风险投资的补贴。如果补贴政策是长期实行的一项政策,地方政府就必须每年向公众公布相关的财政补贴的绩效如何。换言之,相关的财政补贴将与其他的财政支出一样,都要接受公众的监督,长期下去,将有助于地方政府有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严格来讲,补贴天使投资损失不应该是地方政府财政最主要的支出领域,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如果财政补贴能够对“双创”起到独特的鼓励作用,从而对地方经济和地方创业创新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我认为财政补贴也是符合政府的财政支出目标的,是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

肖鹏:公共财政是弥补市场失效的财政类型或模式,市场失效的领域,就是政府应该干的、财政要做的。初创期、种子期企业确实是市场化主体,财政资金是否应该支持市场化企业,存在一定理论争议。但从企业生命周期和技术创新理论而言,企业初创期、技术创新初期,风险比较大,争取不到银行资本的支持,而创新成功可能带来关键共性产业技术的突破,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这个角度而言,财政适度介入企业技术创新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从预算的规范性而言,本项资金纳入到本级政府某部门的项目预算中,汇总至本级政府总预算提交本级人大审查批准,程序上已经完成了立法的过程。另外,需要定期对本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设定合理的指标体系,进行第三方评估,针对政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

翟继光: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天使投资亏损财政补贴也不例外。因此,不管各地政策是否明确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事实上都是要列入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只要列入财政预算并经过人大审批就是合法的。至于人大是否有能力审查该项补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至少从形式来看,我们说该项财政补贴是合法的、是经过选民同意的是没有问题的。至于绩效的问题应通过事后的绩效考核来解决。不过目前中国尚未有对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科学方法和制度,由此导致政府决策主要靠拍脑袋,这也是社会质疑该政策效果的重要原因。从政策本身来看,对天使投资亏损进行财政补贴是值得的。虽然当前政府财政压力比较大,但用于鼓励创业的资金不能省。创业可以解决就业、医疗、养老等一系列问题,最根本的是可以带来更多的税收。财政支持天使投资就像农民在种子上花钱一样,是非常值得的。没有税源,政府根本无法运作下去。因此,无论财政压力有多大,用来增加税源的钱不能省,但应提高效率,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主持人:就扶持“双创”而言,财政补贴应遵循什么原则?行政之手应伸向何方才是真正鼓励创新之策?基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谈谈您的想法建议。

叶青:财政补贴要体现公共性。为了公共利益而补贴,就是必要的。要从两个方面鼓励“双创”才有效果,一个方面是降低“双创”的门槛,予以补贴,减少审批,等等。另一个方面,是对天使投资损失进行的补偿。这似乎是一种“双保险”。当然,并不是全额补偿,天使投资人自身还是要承担一部分损失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完善,“双创”机制的完善,地方政府可以逐步降低补偿的比例。

林江:我认为,就扶持双创而言,财政补贴应该遵循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例如对于风险投资补贴的认证过程,完全可以委托市场第三方来进行,尽量避免政府部门亲力亲为;其次,政府部门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于财政补贴的绩效进行评价,政府部门参考第三方的评价结果来不断调整财政补贴的政策和程序;最后,财政部门可以与保险公司继续合作,让保险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项目,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财政补贴的数额,让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可持续的作用。

邓淑莲:市场失灵是政府使用包括补贴在内的干预手段的缘由。同样,政府也会失灵。政府失灵的原因就在于公共资源和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导致的“公地悲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在全部四种花钱方式中是最没有效率的方式。由于市场失灵,我们需要政府;由于政府失灵,我们首先需要将政府干预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其次,在必要的政府干预范围内,或公共领域内,我们需要建立起控制、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有效机制,包括公开透明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监督惩罚机制等。对“双创”的政府补贴而言,也必须走这样一条道路。是否应该补贴、补贴的对象是谁、补贴多少等都必须经由人大审批,经民主决策。整个补贴过程,包括决策、执行及评估及其结果和处理意见都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政府补贴才有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翟继光:财政补贴应遵循民主法治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确保行政之手不干预市场之手的决定性作用,在补贴天使投资中就不应设置有投资倾向的条件,如地域性、产业性、经营模式性的条件,应让天使投资基金自主决定投资方向。政府补贴的只是亏损,而不限于某个地区或某个领域的亏损。当然,财政补贴也并非无任何条件,其主要条件是真正的创新和创业。单纯为取得补贴的假创新假创业不能获得补贴。即使是因为经验不足的创新创业也值得支持,只要其是真正创新创业。

肖鹏:就扶持“双创”而言,财政补贴应当遵循“依据充分、公开透明、标准合理、市场化管理、第三方评估,有进有退”的原则来进行。首先,财政补贴的立项依据充分,符合公共财政的理论要求;其次,财政补贴的标准要和本地区财力、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再次,财政补贴的项目需要清单式的方式列示出来,做到公开透明;第四,财政补贴尽量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避免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本办法扶持双创,就是依托市场化天使投资机构进行。第五,财政补贴的效果需要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杜绝补贴终身制,改进财政补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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