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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区别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2017-01-11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宋某胡某婚姻法

案例:2003年,宋某(女)和胡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结为夫妻。婚后,宋某发现胡某不但好吃懒做,还好赌成性。2011年,已有3个孩子的宋某再也忍受不了胡某的习性,留下3个孩子离家出走,在冷战了两年后,二人于2013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孩子归胡某抚养,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务,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自此相安无事。然而,2015年的一张传票打破了生活的宁静,家住河南原阳桥北的兰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和胡某告上了法庭,原来是在宋某离家也就是分居的第二年,在赌场失意的胡某借了兰某4万元钱,约定每使用一天,利息为每万元500元。结果本利无归的胡某也无钱还账,后经中间人给兰某打了4万元的欠条。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是否合意举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务人双方,并已表明债务人无举债合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债务人共同生活或生产,那么就应以债务人提供的证据和债务人约定为主。

主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以下这些: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栏目主持人:王保军

联系电话:15037107444

栏目顾问:李佰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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