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区别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2017-01-11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生活
案例:2003年,宋某(女)和胡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结为夫妻。婚后,宋某发现胡某不但好吃懒做,还好赌成性。2011年,已有3个孩子的宋某再也忍受不了胡某的习性,留下3个孩子离家出走,在冷战了两年后,二人于2013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孩子归胡某抚养,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务,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自此相安无事。然而,2015年的一张传票打破了生活的宁静,家住河南原阳桥北的兰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和胡某告上了法庭,原来是在宋某离家也就是分居的第二年,在赌场失意的胡某借了兰某4万元钱,约定每使用一天,利息为每万元500元。结果本利无归的胡某也无钱还账,后经中间人给兰某打了4万元的欠条。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是否合意举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务人双方,并已表明债务人无举债合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债务人共同生活或生产,那么就应以债务人提供的证据和债务人约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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