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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之手径直伸向百姓钱袋

2017-01-10夫林

杂文月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钱袋生活费贪官

夫林

习总书记告诫,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能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当作过时的理论”。

可惜,我没上过大学,在中学阶段,只接触了点马克思主义常识。好在,市里曾举办过为期3个月的马克思理论短训班,我有幸参加,算是比较系统地学习了点马克思主义,对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印象尤为深刻。

高压反腐以来,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官员贪污受贿所得,是不是就相当于资本家掠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结论:是。从而也就明了,贪官之恶,丝毫不亚于“万恶的资本家”。

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全部价值扣除生产费用(包括生产资料的投入、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向国家上缴的税费、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费用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那部分价值也是劳动者劳动的结晶,本应属于劳动者。可是,资本主义制度“规定”,资本家们无偿占有那些剩余价值属于“合法”。

社会主义社会也产生剩余价值。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的剩余价值到哪里去了呢?是以税收、费用和国企利润等形式“暂存”到了国库,最终都会“返还”给全体国民。

在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中,国民本已“留下”了生活费用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从国库“返还”的剩余价值,是用于复杂劳动力再生产,用于公共福利、政治、国防、文化、体育等“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即公共产品的置备和养护,以及用于帮困扶贫等,还需留足储备以供全体国民不时之急需。总之,都用在了保障和增加国民幸福指数上。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任何游离于国民所有权之外的剩余价值。很清楚了,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钱都是来自我们每个人的钱袋。

先说贪污。

贪官贪污的公款是什么钱?是从全体国民“暂存”在国库里的钱“拨出”的专项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国民用来向全体公务员“购买”优质服务的钱,每一个铜板都等值于相应的服务。贪官贪污了公款,就是贪污了国民应得的等值服务。怪不得有些服务总是不到位呢,原来被贪污了哦。

利用“三公”支出享受奢华与奢侈,那其实也是对民众“应得服务”的掠夺,只是假借了个冠冕堂皇的“公务需要”的名义而已。

再说受贿。

一是官员受下属之贿。下属的“原始行贿”,用的是自己的钱。这些钱是他自家的生活费(包括赡养父母)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花在子女身上的费用)。形象点说,贪官受贿所得,是从该下属全家的饭碗里、着装里、医药里、娱乐里和子女的学习费用里掠夺而去的。这个下属行贿的主要目的是谋官,得到官帽后,必定会以依样画葫芦的索贿方式十倍百倍甚至千倍地“增值”当初的行贿。如上所述,最终是国民埋单。

二是官员受公司老板之贿。这是权钱交易。出钱的一方会把行贿款全额打入企业成本,最终都转嫁到了消费者的头上。消费者增加的这部分支出,是从他的生活费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中被“抠走”的。受贿的一方必定会以手中的公权力相“酬谢”,而公权力是一种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也就是说,“酬谢”出去的是全体国民的“所有”。这是双重盘剥。

三是国有资产(亦即全体国民资产)的“流失”。这里面的水很深,但“万深不离其宗”,是巨额国民资产的授受不清,是变相的相互行贿和受贿,侵蚀的是全体国民的“幸福指数”。

四是那些连苍蝇级都不够格者的明火执仗的抢。他们是有点实权的基层工作人员。他们的“要”,几乎不走“暗箱”形式。所“要”,主要来自小商小贩等中低收入者的微薄收入,甚至是来自吃低保者和被救助者的生活费。

民众对于贪污和受贿,往往是一种局外人看戏的心态。这是因为许多人尚不知道,贪官贪污受贿所得,其实都是他们钱袋里的钱,皆民脂民膏。所以,民众也要学点马克思主义,学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这有利于民众提高认识,明白反腐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毫厘相关,从而改变其“看反腐大戏”心理。

深厚的民众基础是决定反腐成败的关键。动员和“武装” 民众,离不开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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