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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探讨

2017-01-06李琦

未来英才 2016年17期
关键词:发掘考古文物

李琦

摘要:我国原本就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可谓是历史悠久,有很多文明古迹随着时代的演变被历史掩埋了起来,通过我国考古发掘工作的进行,已经有不少的历史文物、历史古迹再次展现在人们眼前。但是伴随着考古发掘工作产生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工作该如何进行,这是一个值得所有考古学家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考古;发掘;文物

一、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的现状

1、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文物是古人存在过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也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理应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但是目前有很多地区政府都没有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至今都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文物保护和研究部门。使得文物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其它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另一方面,由于当地政府的认识程度不够,影响了考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很多考古工作者只是为了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开展相应的考古工作,并不是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上开展考古工作的,使得大量文物在出土之后被搁置一旁、无人问津。

2、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不足。目前也有很多地方政府虽然认识到了考古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大量的资金都投入在了考古发掘工作上,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由于缺乏资金的支持只能停滞不前。甚至有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都没有一个正规的文物保护所,只用简单的库房来代替,导致很多文物在出土之后一直被放在不起眼的角落里,由于缺乏专门人员的管理,很多原本就已经残缺不全的文物更是不知所踪。

3、考古发掘人员的思想观念有待转变。很多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考古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负责将文物挖掘出来,至于文物的研究与保护工作都不再自己工作的范围之内,因此很多考古发掘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漫不经心,认为自己只要将文物挖掘出来即可,不在乎文物是否完整,使得很多文物在挖掘的过程中就已经被损毁了。还有一部分考古发掘者认为只有保存完整的才可以称得上文物,至于那些原本就已经破损的不要也罢,因此在挖掘的过程中,只是将一些保存比较完整的文物挖掘了出来,至于那些已经破损的就留在原地自生自灭,造成很多文物下落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既是一个务虚工程,同时也是归结为一个软系统。当前,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的不断富足,其所投入到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正在不断增加,各项建设如火如荼正在进行,这与政府GDP有直接关系的建设性问题,近年来,其增长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伴随着日益突出的文物保护现状,我国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供以参考。

1、出土文物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一般来讲,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其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场所发掘的各类文物。与此同时,由于文物本身的不可再生性质决定了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出土物殷墟的甲骨刻片,其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宝物,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无法实现仿造与仿造。

2、遗址本身具有不可复原性。我们知道,考古发掘现场除了要发掘一定的文物之外,其实历史文化遗址也是必须要进行发掘的,这些遗址同文物一样,他们都是唯一的,具有不可复原与再生性,更不可复制,比如楼兰遗址,就是典型的具有不可复原性的遗址之一,类似此类现场,世界上还存在许多。

3、出土遗物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不可再生性与不可复原性之外,不可替代性也是考古发掘现场所具有的特殊特点之一。比如出土于北京的人头盖骨化石,它证明了原始人曾经的确切存在,是任何化石都不能够替代的。它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灵魂与生命的最好证明,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性。

三、措施

1、转变文物保护的观念,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无论是地方政府和考古工作者都应该转变自己的思想,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考古工作者,最应该转变自己的观念,在考古发掘的过程中,考古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文物不仅仅是历史遗留物,历史遗迹也是很重要的文物,在历史遗留物中,保存完整的是文物,残缺不全的一样也是文物,考古工作者还应该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不仅仅是文物保护研究部门的工作,考古工作者一样承担着文物保护的责任。只有考古工作者树立了这样的观念之后,才能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在发掘的过程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2、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力度。地方政府在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之后,就应该落实到行动上,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首先政府应该出资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例如博物馆、文物研究所等,将一些可以移动的大中小型的文物,放置在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当中,并配置专门的人员进行保护,做好文化的修复工作,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对于那些不能移动的文物,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特别是一些历史遗迹。

3、完善相应的文物管理法规。政府想要更好的落实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考古工作者和管理者的行为。首先国家应该完善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很多条款定义模糊、工作人员职责不清、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操作难度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政府应该结合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适当的借鉴外国一些先进的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完善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其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有利于当地开展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并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落实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容波.周铁.陶质文物科技保护研究现状[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11,(2)

[2] 杨忙忙.张勇剑.实验室微型发掘方法在北周武帝孝陵发掘中的应用[2]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 20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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