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不作为”锦旗也是一种监督方式
2017-01-03王鸿任
人大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群众
王鸿任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石顷镇黄龙村村民冯勇军,因不满领导机关治污不力,而给镇党委政府、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结果被警方刑事拘留。诸多媒体对此作了报道。笔者认为群众给党政机关送“不作为”锦旗并不违法,应当视为群众监督党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说送“不作为”锦旗不违法,是因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将送“不作为”锦旗作为一种监督批评方式,即使在意见表达、行为方式上有某种程度的讽刺因素,也无大碍。因为法律并没规定不能这样做,“法无禁止即可为。”作为被监督者,不应过于计较这种方式。近年来多地开展的群众评议国家机关工作作风活动,在评议票上不是既可以填写“满意”也可以填写“不满意”吗?对群众不满意的方面包括言辞尖锐的批评,乃至“不作为”锦旗,高度重视、对照查摆、认真整改,务求达到群众满意,才是应有的正确态度。
对送“不作为”锦旗的人实施刑事拘留,倒真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警方说的涉嫌“非法游行、示威”,是与送“不作为”锦旗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刑法中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必须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而在这两个构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抓人刑拘,合法性何在?实属违法执法,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