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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

2016-12-31潘芳芳

财会学习 2016年15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经理人股权

文/潘芳芳

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

文/潘芳芳

完善的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并对整个企业治理绩效有直接影响。因此,深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并对其与公司管理绩效之间的联系进行深入剖析是当代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现实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绩效

从理论定义上来看,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权益的构成与分布情况。股权结构直接影响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三部分的组成并且体现三者的相互联系,因而影响企业管理机制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从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侧面反映股权结构的完善性与合理性。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并逐步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是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演变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

1.国家股权缺位和严重的内部控制现象。我国上市公司中有较大部分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发展的,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即要保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因此对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有严格的保持国有经济控股的要求。经济改革本身具有阶段性与渐进性特征,因此我国上市企业股权结构的股权集中、股权复杂等特点具有极大的普遍性。股权结构集中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利用股东的良好监督力和内部管理机制来处理与经理人的代理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股具有突出的缺少产权主体的不足,会直接导致国有股的持股者无法行使股东职权的问题,进而危害国有经济的安全性。另外从实际经营角度来看,国有经济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经理人一般由政府任命,即经理人会实际获得企业的最高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缺乏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就极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亏损的转嫁。总而言之,对于国家股绝对控股的上市企业来说,处理好政府与经理人之间的双重代理关系,并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加强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2.上市公司目标异化导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流通股是指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股份,而非流通股则是指股份价格由公司每股净资产决定。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破坏了同股同利的前提,收益的差别性导致两种股权价值的割裂。因此,上市公司目标异化主要是由复杂的股权结构以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割裂而产生。目前我国国企上市广泛采用优质资产剥离的方式,上市成功后原公司作为控股方往往利用自身股权优势主导公司决策以照顾剥离出的劣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各股东方在企业经营目标上产生分化,控股方利用股权优势侵占公司利益,而各中小股东将直接承担企业经营损失。控股方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方式有大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而导致财务状况急速恶化;大股东利用非法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与利润;大股东透支使用上市公司的品牌信用。基于上述情况,股权结构优化是完善上市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措施。

(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

股权集中度是指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对其结构特点的分类,包含股权高度集中型、股权高度分散型、股权适度集中型三种主要类型。股权高度集中型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高度集中,即只有一个控股方具有对企业运营管理的绝对决策权。股权高度分散型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极为分散,即不存在拥有控股权的大股东,因而导致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高度分离。最后一种股权相对集中型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相对集中,即拥有有限个大股东,其中股份最大者为相对控股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权结构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管理体系等方面,因此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会从本质上影响治理绩效。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与经营者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首先体现在股权集中有助于发挥企业的经营激励机制的作用,以促进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共同实现。对于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的上市公司,经理层无法直接享受其对公司管理所作的努力成果,或者经理人为个人私利而不顾公司投资的安全性,这些都是因缺乏经营者激励而直接导致的公司绩效问题。由于单一的年薪制难以保证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质量,因此可见股东与经理人利益的不一致性会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绩效与长远发展。对于股权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情况,占有较大比例股权的股东承担相应程度的经营激励,但因其股份比重有限因而在某种经营损失情况下,如果其个人可获得的利益大于所承担的公司损失,则该股东就极有可能采取此决策。由此可见,股权结构的集中度越高越有助于发挥公司的经营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股权结构与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的经理层是其日常运营管理的直接决策者与实施者,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对全面掌握公司管理情况、资本运转情况,以提高企业价值、提高企业绩效的重要保障。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现状出发,要在不完善的现代企业机制下加强对政府任命的经理人的管理监督具有更大的迫切性。从外在监督环境来看,国家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制定一系列法规与监督条例等,具体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内部组成监事会、参与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要求是独立机构等等。然而在实际的企业运营管理中,外在的监督机制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要保障企业运营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需要企业内部从根本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具有最直接有效的监督力,并且公司的股权结构对股东监督力的实施具有直接影响。以股权结构为相对集中的控股公司为例,经理人作为控股股东代理人需接受其他大股东的积极监督,由于各大股东是公司治理绩效的直接利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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